03.05 監理不再“必須”,符合條件即可不聘用工程監理

2月20日,北京市住建委發佈《關於優化本市建設單位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3月1日起執行。其中指出:

1、以下項目建設單位具備管理能力的,可不聘用工程監理,但應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

  • 對地上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0平方米;
  • 建築高度不大於24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的社會投資新建、改擴建項目及內部裝修項目(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和特殊建設工程除外);
  • 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公用事業工程(不含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 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工程;
  • 無國有投資成分且不使用銀行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編者注:在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工程監理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8〕186號)中,僅提出後三類項目可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前面兩類項目,為此次新增。

2、對可不聘用工程監理項目,建設單位不具備管理能力時,可通過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由保險公司委託風險管理機構的方式對工程建設實施管理。

無獨有偶,2019年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也發佈了《雄安新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第四十四條指出“結合BIM、CIM等技術應用,逐步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代替工程監理制度”,引起業內人士廣泛討論!

什麼是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指由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責任期限和保險範圍內出現的由於工程質量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履行修復賠償義務的保險。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並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其實早在2019年4月15日,北京市住建委起草《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未來北京新建住宅工程項目,或強制執行該保險。

監理不再“必須”,符合條件即可不聘用工程監理

其中指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將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年後起算。

此外,成都、天津、上海、廈門也曾相繼發文指出,部分工程項目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成都


監理不再“必須”,符合條件即可不聘用工程監理

1、部分社會投資項目,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 總建築面積不大於5000平方米、建築高度不大於24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地基基礎簡單的建設項目。
  • 園區內符合區域規劃環評且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等需要特殊審批的總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平方米的廠房、倉儲、研發樓等生產配套設施項目。

2、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或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3、建設單位實施自管模式的社會投資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時不再提供監理單位有關資料。

天津


監理不再“必須”,符合條件即可不聘用工程監理

2019年1月3日,天津市住建委發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對部分工程項目可不實行監理公開徵求意見:

  • 總投資額不滿3000萬元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規模不滿5萬平方米的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工程,可以不實行監理。
  • 鼓勵建設單位選擇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 一名註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同時擔任多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但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上海


監理不再“必須”,符合條件即可不聘用工程監理

2018年3月20日起,社會投資的“小型項目”和“工業項目”中,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模式。

廈門


監理不再“必須”,符合條件即可不聘用工程監理

1、“小型社會投資項目(符合區域規劃環評且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等需要特殊審批的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平方米的廠房、倉儲、研發樓等生產辦公設施項目),原則上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2、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

監理不再“必須”,符合條件即可不聘用工程監理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營商環境,推進建築業“放管服”改革,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6號)、《關於優化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若干規定》(京政辦發〔2019〕10 號)和《關於完善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意見》(京規自發〔2019〕439 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優化建設單位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對地上建築面積不大於 10000 平方米,建築高度不大於 24 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的社會投資新建、改擴建項目及內部裝修項目(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和特殊建設工程除外),以及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公用事業工程(不含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工程,無國有投資成分且不使用銀行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具備工程項目管理能力,可以不聘用工程監理,但應承擔工程監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二、對於可不聘用工程監理,建設單位不具備工程項目管理能力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通過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由保險公司委託風險管理機構的方式對工程建設實施管理。

三、對於可不聘用工程監理的工程項目,鼓勵建設單位選擇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等創新管理模式。

四、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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