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4 「徐箐」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疑难题解400问

1、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没有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其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徐箐指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购入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当年没有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一次性提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徐箐指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企业除了在2013年底购入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2014年之后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如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视为企业自行放弃?

徐箐指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注意:其它费用追溯5年)。”

4、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徐箐指导: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四条规定:“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5、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如何确定收入额和捐赠额?

徐箐指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注意: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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