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舉證不可任性!逾期提供證據被法院罰款5萬元!(附:罰款理由)

2019年1月,甲公司在外地法院提起訴訟,向乙公司催要貨款,乙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並提交了雙方簽訂的《供應商品質保證協議》和《採購訂單》,認為雙方約定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應由宜興市人民法院管轄。

甲公司認可乙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同意按照約定管轄處理。後外地某法院裁定就將案件移送宜興市人民法院審理。

舉證不可任性!逾期提供證據被法院罰款5萬元!(附:罰款理由)

一審法院: 

在宜興法院一審審理過程中,乙公司未提供《供應商品質保證協議》以及其他協議。一審判決後,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

二審中,乙公司提交了其與甲公司簽訂的《供應商品質保證協議》和《供貨保證協議》,協議中就雙方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有詳細約定,證明乙公司並不存在違約行為,而是甲公司違約在先

無錫中院經審查認為,由於乙公司未在舉證期限內及時提供證據,導致一審判決未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實,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宜興市人民法院重審。

對乙公司逾期提供證據的行為,無錫中院依法作出對乙公司罰款5萬元的決定。

舉證不可任性!逾期提供證據被法院罰款5萬元!(附:罰款理由)

舉證不可任性!逾期提供證據被法院罰款5萬元!(附:罰款理由)

舉證不可任性!逾期提供證據被法院罰款5萬元!(附:罰款理由)

為什麼法院會對乙公司作出處罰?

法官給您詳細說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首先,乙公司在二審中提供的《供應商品質保證協議》和《供貨保證協議》涉及雙方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諸多權利義務關係的約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但乙公司在一審中並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而在二審中才提供,且該證據亦非一審判決後形成的新證據,明顯屬於逾期提供證據;

其次,乙公司在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曾向外地法院提交《供應商品質保證協議》作為約定管轄的依據,那麼在案件一審審理中,乙公司完全有能力也有義務提供《供應商品質保證協議》和《供貨保證協議》,以便一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但是乙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存在重大過失;

最後,由於乙公司逾期提供證據的原因,導致一審法院未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導致一審判決被撤銷、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既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訴累,也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

法官提醒

01、訴訟參與人應當敬畏法律,遵守訴訟程序的規範性要求

訴訟程序具有規範性、嚴肅性,任何訴訟參加人都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使訴訟權利,不當行使訴訟權利、怠於履行訴訟義務必然會產生一定的不利後果和責任:一方面,自己的利益會受損,例如逾期提供證據的,會導致相應證據喪失證據效力,無法證明當事人擬證明的事實;另一方面,會受到人民法院的處罰,輕則訓誡、罰款,重則拘留,嚴重的甚至會構成刑事犯罪。

02、訴訟參與人應當積極應訴,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

任何一起司法案件都是事關案件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大事,人民法院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而每一個司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以事實為依據,這個事實是指有證據能夠證明的法律事實,所以,這就需要訴訟當事人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進行舉證,儘可能地將事實原貌通過證據的方式予以證明,便於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案件。

03、訴訟參與人應當強化證據意識,充分認識證據的重要性

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證據對於一個司法案件的結果具有決定性作用。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首先要有留下證據的意識,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儘可能採取書面合同、銀行轉賬等“有痕”方式留下證據;其次要有保管證據的意識,對於一些重要證據要妥善保存,尤其是企業對於重要的合同文本等書證應當要有專門的管理制度;最後要有及時提供證據的意識,發生訴訟後,並非委託律師參加訴訟就萬事大吉了,當事人對於案件事實的瞭解和掌握會強於代理人,這就需要當事人及時、全面地提供證據,儘可能地還原客觀事實,這樣才能給案件的高效、及時處理打下基礎。

拓展鏈接

早在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就在我國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確立了舉證時限制度,並經過十幾年的審判實踐的檢驗,最終被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所肯定,正式吸收到法律之中。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公佈了經過修改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司法解釋的第二條就強調了“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所以在我國,不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對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期間都是有限制的,並非隨時可以提交。舉證時限制度有利於公平公正地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防止當事人訴訟突襲,濫用訴訟權利損害對方的利益,也有利於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避免法院重複勞動,實現集中審理,防止訴訟拖延,提高訴訟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了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是舉證時限制度的核心,也是舉證時限制度發揮其價值功能的關鍵。當事人沒有遵守舉證時限的要求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這是舉證時限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

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①根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適用不同的責任和後果。

②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原則上發生證據失權後果,即不採納該證據,但該證據涉及基本事實的證明的,應當採納但要訓誡、罰款。

③對於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均不發生證據失權後果,人民法院均應採納但應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④無論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基於什麼程度的主觀過錯,均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的責任。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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