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西安副廳級幹部蘭東明受賄獲刑,曾因秦嶺違建監管不力被處分

因收受民企老闆給予的5萬歐元併為其提供幫助,西安副廳級幹部蘭東明獲刑1年7個月。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年12月2日公佈的《蘭東明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披露了上述信息。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安中院”)認為,蘭東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西安市長安區副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澎湃新聞注意到,作為此前分管國土工作的西安市長安區副區長,蘭東明曾兩次被行政處分,原因均涉及對違法佔地監管不力。對此,西安中院指出,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蘭東明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並退繳全部涉案贓款且真誠悔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可依法減輕處罰。惟被告人蘭東明曾因領導責任被西安市監察局給予兩次行政處分,故不宜適用緩刑。

打黑牽出受賄案:留置期間主動交代

判決書顯示,蘭東明,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於陝西省西安市,漢族,大學文化,曾任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政府副區長,2019年2月任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副局級),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職務犯罪被西安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執行逮捕。

12月6日,西安市紀委通報蘭東明被雙開的消息。

通報稱,日前,經中共西安市委批准,西安市紀委監委對西安市市場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蘭東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蘭東明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購物卡,向管理服務對象大額借款,且長期未如數歸還借款未支付利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充當“保護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指出,蘭東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法觀念淡薄,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蘭東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澎湃新聞注意到,蘭東明受賄案由當地一樁掃黑除惡案牽出。判決書顯示,2019年3月,紀檢部門在調查“市公安局9.18專案組偵辦李梁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發現蘭東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遂對其立案並採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間,蘭東明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賄賂5萬歐元的事實。

5萬歐元賄賂來自何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月30日,陝西恆源煤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源公司”)通過土地招拍掛程序,競得長安區一宗土地使用權,並向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長安分局繳納保證金7880萬元。後恆源公司與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前期所繳7880萬元保證金轉為合同定金。2011年2月,西安市政府出臺房地產調控政策,恆源公司認為政策影響其房地產開發,遂請求解除與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的合同並退還7880萬元定金,遭到拒絕。2011年10月28日,恆源公司將西安市國土資源局訴至西安市仲裁委員會。

判決書披露,2012年2月,恆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擔心仲裁裁決後,長安區政府不予執行,遂邀約時任長安區副區長、分管長安區國土工作的被告人蘭東明,在雁塔區雁翔路西安理工大學門前見面。交談中,孫某某希望蘭東明在長安區政府執行仲裁裁決退還定金事項上給予關照,送給蘭東明歐元5萬元(摺合人民幣41.0685萬元),蘭東明收受後,將歐元5萬元分三次交給其妻用於出國旅遊及女兒歐洲留學的支出等花費。

2012年5月,西安市仲裁委裁決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退還恆源公司繳納定金6585.517萬元。同年8月,經蘭東明表態同意執行市仲裁委裁決,退還恆源公司定金。2012年8月21日,國土長安分局向恆源公司退還6585.517萬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蘭東明被採取留置措施期間,如實供述了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退繳了全部涉案贓款。

曾因監管不力受到兩次處分

根據判決書,行賄、受賄雙方都對送錢一事予以承認。

恆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證言顯示,其和蘭東明沒有私交,就為退定金的事情找過對方兩次。第一次是找過長安區國土局,國土局讓他找領導。2011年10月,他到蘭東明辦公室自報家門,找他談退定金的事,蘭東明沒有具體表態。第二次是2012年2月,他約蘭東明在西安理工大學門口見面,在他車上,又給蘭東明說了退定金的事,希望能在退錢的事情上多關照。蘭東明說打贏官司,政府會遵守法律的。蘭東明走時,他把準備好的裝著5萬歐元的紙袋子塞給蘭東明。這5萬歐元是500元面額一張,共100張。蘭東明推辭了一下,收下走了。

孫某某稱,送蘭東明歐元是因為歐元看著體積小、價值大。他和蘭東明不熟,送大捆人民幣怕他不收,這5萬歐元是他向朋友郝某某借的。2012年5月,西安市仲裁委裁決西安市國土局退還他公司定金6500餘萬元,之後長安區國土局執行了裁決。

另據蘭東明供述,他同意退還定金有兩個原因:一是尊重法律,執行仲裁裁決;二是拿了孫某某的錢,替他們公司說話。2012年,他的妻子南某甲、女兒以及妻弟南某乙去歐洲旅遊,他就把5萬歐元中的1萬歐元錢給了妻子用。2016年6月,他女兒考上英國布里斯托大學研究生,妻子南某甲去英國給女兒報名,他給了2萬歐元。2017年7月左右,他妻子南某甲去英國看女兒,他又給了2萬歐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擔任長安區副區長的蘭東明曾兩次受到行政處分,其中一次還涉及秦嶺北麓違建問題。

判決書顯示,西安市監察局監察決定書證明:長安區政府對“夏威夷水上王國”項目違法佔地監管、糾正不力,蘭東明作為分管土地資源管理工作的副區長,應負領導責任,2015年1月27日,市監察局決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長安區政府對秦嶺北麓西安段違法建築問題,未認真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蘭東明作為分管土地、秦嶺辦的副區長,對違法佔地建設監管不力,應負主要領導責任,2015年9月30日,市監察局決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西安中院認為,被告人蘭東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西安市長安區副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蘭東明犯罪事實清楚,應予支持。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蘭東明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並退繳全部涉案贓款且真誠悔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該院予以採納,可依法對蘭東明減輕處罰。惟被告人蘭東明曾因領導責任被西安市監察局給予兩次行政處分,故不宜適用緩刑。

2019年11月13日,西安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蘭東明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已繳納)。被告人家屬代為退繳的贓款人民幣41.068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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