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福建檢察機關依法對黃建平涉嫌挪用公款、受賄、濫用職權、非法採礦、高利轉貸案提起公訴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採礦罪、高利轉貸罪對三明市市委原副書記黃建平(副廳級)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建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黃建平,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泉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6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黃建平利用擔任沙縣夏茂鎮黨委書記、沙縣縣委常委、副縣長、三明市委常委、永安市委書記、三明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2005年至2013年間,黃建平夥同他人,實施了非法採礦、高利轉貸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採礦罪、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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