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製造業納稅人以申請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條件

製造業納稅人以申請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條件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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