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汨罗:公开开庭审理易海波、陈雁初涉恶案件

汨罗:公开开庭审理易海波、陈雁初涉恶案件

4月2日,汨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易海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陈雁初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易海波与被告人陈雁初及“腊伢子”等一些社会青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犯罪事实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6日,张某某向某土石方工程公司承接了某新城的土石方工程,并邀易海波合伙,为顺利进场施工,易海波指使刘明等人强行到工地施工时与阻工的某运输公司的司机发生了打斗。并在工程转承某建筑工程公司后,以之前其已经进场施工,建了水槽、围挡等工程,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其进行赔偿、纠纷没有解决为由,阻止某建筑工程公司拆除其设备并驾车堵在工地进出口,阻拦施工车辆进入工地,致使某建筑工程公司无法施工。后被告人陈雁初根据易海波的安排找到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要其将工程转包给他,考虑到公司因易海波的阻工无法进场施工,而工期又紧,被迫答应。2015年7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陈雁初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以42元每方的单价将该工程转包给陈雁初,并由陈雁初挂靠该建筑工程公司承接该工程,建筑工程公司收取2%的管理费。截止2018年5月,某土石方工程公司共支付工程款8729476元给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扣除管理费后支付了8554887元给易海波、陈雁初。

公诉机关指控,大约2005年开始,被告人易海波雇请人员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土地上(面积18435平方米)的水塘进行填埋,并将其无处外运的施工余土拖运至该宗土地上。2006年10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得知易海波在其公司土地上施工填土后,多次要求易海波等人停止施工,但遭到易海波的威胁。易海波在填土后在该土地上栽种树木。到2012年左右,易海波准备在该土地上建砖厂,邀被告人陈雁初及李某某、刘某入股。陈雁初在明知该土地系已被他人购得的情况下入股与易海波合伙建砖厂,并于2012年5月注册成立了岳阳市海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王某某要求易海波等人不能再在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上办砖厂,公司要搞开发,未果。后海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停产,易海波于2016年11月将场地租赁给他人,共收取租金13万元。

经汨罗市国土局测绘队测绘,海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2.11亩。经湖南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土地的现有价值为人民币23378500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2008年5月,彭某某动工建房,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易海波以其帮助彭某某等人支付了办国土手续的费用、出资修建了道路、下水道等为由,要求彭某某支付其12万余元,彭某某不肯,易海波便带领“腊伢子”等几名社会青年到彭某某的建房工地以言语威胁、推墙、砸电闸、安排人员在工地看守等方式先后阻工几十次,阻工延续时间长达八年多,导致彭某某的房屋一直到2017年年底才基本竣工。

庭审中,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辩论,被告人依次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持续一天,被告人亲属及部分代表委员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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