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法學匯|疫情治理:仰賴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首先,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水平;其次,要求公務人員須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增強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改革發展特別是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提高依法防控疫情的能力;第三,還須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和能力,夯實依法防控疫情的群眾基礎。

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我國發生的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執政黨和人民政府、對全國人民來說,這是一次危機,也是一次大考。面對大考,很多地方的黨委和政府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帶領人民群眾和各類組織齊心協力積極開展防控工作,一步步取得初步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門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進退失措,出臺的一些明顯違法不當的應急決策和管制措施,引發了社會爭議,造成了工作被動,教訓不可謂不沉重、不深刻,而其中一個重要教訓就是某些公務人員的治理能力和專業能力特別是依法防控能力不足。

2月23日,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在發表重要講話時談到,必須依法防控疫情,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上述重要講話體現出負責任的大國領袖應有的使命擔當、戰略謀劃和治國理念。其中提出的如下法治使命要求令人印象深刻,可以說也是為後續依法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偉大斗爭指明瞭方向,筆者擬作進一步闡述:

其一,要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和制度以及應急預案體系。自從2003年抗擊非典、2008年汶川大地震救災重建以來,我國已逐步建立健全了比較完整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規範體系——從突發事件應對法到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再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包括各位階、各領域、各地方的專門法律規範和應急預案以及工作機制——而且深入認識並逐漸確立了應急法治原則體系,應急法治建設水平顯著提升。當然,從實際情況看,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公共衛生防治應對的法律規範還存在不足,需要適時、適當地加以修訂和增補。同時,也可根據情況進行法律解釋,通過“立改廢釋並舉”達到法律規範適用目的。遇到法律規範有衝突或模糊的情況,經過法律解釋即可提升法律實施效率和質量。現在應急管理領域真正存在法律規範衝突的情況較少,通過法律解釋加以明確、及時解決,可給基層執行機構和工作人員帶來執法司法工作便利。

其二,依法防控疫情乃是簡明易行、科學有效地防控疫情。從一些地方和部門面對疫情出臺的一些明顯違法不當的應急決策和管制措施來看,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只有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才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這是因為,經過長期努力建立起來的我國公共衛生法律規範和原則體系,例如公共衛生預防為主的法律原則、各級各類公共衛生應急預案等,實際上是無數生命為代價才深切認知、經過嚴格程序才逐步形成的制度文明成果,也是科學、正當、有效的疫情防控工作依據。實踐證明,在疫情襲來之際,只要嚴格執行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法律法規,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行為的執法司法力度,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依法規範捐贈、受贈行為,加強對相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加強疫情防控法治宣傳和法律服務等等,就能大大提升疫情防控工作實效。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因此,在當下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更需要強調各類主體對於公共衛生法律規範和原則體系必須高度尊重和嚴格執行,不容誤解、忽視和歪曲。

其三,依法防控疫情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人民為依託。前述依法防控疫情是簡明易行、科學有效地防控疫情理念中有一個重要內涵,那就是對人的尊重、對生命的尊重,對健康的尊重,對人民的敬畏,本質上也是對大自然的敬畏。全心全意地依靠人民、為人民服務,這是我們黨的服務宗旨和群眾路線在新時代的具體體現。必須敬畏生命,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這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初心和使命;還要相信人民,增強社會力量的動員、支持和配合力度,形成政府治理與社會治理互動合作、一體建設、走向共治的局面。也因此,必須健全動員群眾、防治結合、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工作機制,還應對積極參加疫情防控的廣大志願者的特殊專業貢獻予以高度評價,要求積極發揮應急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的作用,正確認識和妥善解決有關法律保障問題。

其四,依法防控疫情亟須加強應急法治素質能力教育培訓。前面已經指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針對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須抓緊完善防控體制機制,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規範、預案和制度體系,以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但是,法不足以自行,鑑於既往諸多教訓,最為基礎性的是增強各類主體與疫情防控緊密相關的應急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否則再好的應急法律規範也可能僅是一些擺設。例如,防範為主、常備急需、先行處置、尊重程序、及時報告、專業處置、比例協調、嚴格問責、注重宣教等應急法治原則就非常重要,它們對於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規範和具體制度的良好運行可以發揮指導調整作用,如果闕如或淡漠或忽視,那麼再完備的公共衛生法律規範和預案,甚至再充足的疫情防治設備和物資條件,也可能發揮不了作用。

筆者認為,常態下就要著手進行的,包括形而上、形而中、形而下的各層次各方面各類型的應急準備工作,也即做好應急工作機構建設、應急隊伍日常建設、應急物資儲備更替、應急規範制定等應急準備工作;缺乏常態下未雨綢繆、有預則安地加以推進各方面準備工作,就必然缺乏常態與非常態的順利銜接轉換,也必然缺乏非常態下的有效應對工作基礎。所以平時要做好這些工作,這才符合預防為主、防控結合、重建跟進的應急管理原理、原則和法制的要求。

因此,首先,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水平;其次,要求公務人員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增強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改革發展特別是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提高依法防控疫情的能力;第三,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和能力,夯實依法防控疫情的群眾基礎。

簡言之,亟須加強應急法治隊伍、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加強疫情防控法治教育、培訓和演練,提升公務人員的應急法治素質和能力;同時,針對全社會開展疫情防控宣傳、培訓和演練,提高民眾依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素質和能力。政民齊心合作共治,抗疫鬥爭定獲全勝!(檢察日報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於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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