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廣元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首起涉黑案件宣判,“帶頭大哥”獲刑25年

廣元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首起涉黑案件宣判

網羅11人 用暴力撈錢主犯被判刑25年

昨日,利州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元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首起涉黑案件,對被告人代某林、鄒某興、陳某元等1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未遂),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系廣元已審理宣判涉黑涉惡案件中被告獲刑時間最長的案件,也系廣元市基層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告獲刑時間最長案件。

利州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組成由1名法官和2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三人合議庭。經過召開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充分聽取控辨雙方的意見。此次宣判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媒體記者參與旁聽。

案情

犯刑事案件18起 涉及9項罪名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起,被告人代某林通過免費提供毒品、發零花錢、許諾跟著混有前途等手段,網羅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散人員發展壯大犯罪組織;採取獎懲分明、恩威並施的手段,將組織成員牢牢地掌握控制在自己身邊,為其效力,組織內部的管理運作、獎懲事項和財務管理等均由其一人說了算,形成了絕對權威的領導者。

骨幹成員被告人何某、鄒某興、陳某元、何某某等人聽從被告人代某林的“差遣”。被告人康某、趙某輝、王某松、餘某潮、楊某濤、黃某傑等聽從被告人代某林、鄒某興的“差遣”。逐步形成了以代某林為組織、領導者,以積極參加的被告人鄒某興、陳某元、何某、何某某為骨幹成員,以康某、趙某輝、王某松、餘某潮、楊某濤、黃某傑等一般參加人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方面,被告人代某林組織通過“做業務”、為城區娛樂場所“看堂子”、發放高利貸、利用替人收賬和“平事”收取好處費,獲取暴利。另一方面,被告人代某林犯罪組織通過敲詐勒索、開設賭場、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犯罪活動,聚斂錢財,獲取非法利益,該組織通過以上違法犯罪活動及其他行為聚斂錢財數十萬元,用於保障該犯罪組織運作和個人揮霍。主要用於支付組織成員住宿、零花錢、吃飯、喝酒、吸食毒品,購買用於作案的警用甩棍、電警棍、手銬、防彈衣、大砍刀等工具,以及供代某林個人賭博等。

被告人代某林組織為獲取強勢江湖地位和經濟利益,大肆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開設賭場、非法制造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刑事案件18起涉及9個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未遂),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違法事件4起。

被告人代某林以發放高利貸和開設賭場及替人“看堂子”、“收賬”、“平事”為依託,糾集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雜人員被告人何某、陳某元、何某某、鄒某興、康某、趙某輝、王某松以及餘某潮、楊某濤、黃某傑(該三人均另案處理)等人,採取暴力、威脅和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在廣元市城區實施聚眾鬥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和非法買賣、製造槍支、彈藥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毆打、欺壓群眾,在市城區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廣元老城區河邊隨意鳴槍、試射,多次在違法犯罪活動中使用購買的手銬、警棍、刀具等毆打、折磨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魏某平、羅某陵、石某成、劉某龍、鄒某、熊某等十幾人受傷,其中輕傷2人,輕微傷3人,其餘被害人在案發時已不具備鑑定條件。眾多被害人及其家人懾於對代某林犯罪組織的恐懼,擔心報復而不敢報案。

判決

主犯被判刑25年 其餘11人被分別判刑

利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代某林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發展,並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逐漸壯大組織勢力和影響,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鄒某興、陳某元、何某、何某某、趙某輝、康某、王某松積極參加上述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被告人鄒某興、陳某元、何某、何某某系骨幹成員,被告人趙某輝、康某、王某松系一般參加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法院對該案12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代某林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餘11名被告人分獲六個月至十八年六個月不等刑期,並分處罰金。

該案目前還在上訴期。

(朱豔紅 記者 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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