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加拿大一女子因乘扶梯未扶扶手而被捕,最高法院判其獲賠10萬


據美國福克斯新聞網12月1日報道,加拿大一女子曾因乘扶梯未扶扶手而被捕,近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判決該女子獲得2萬加元(約合人民幣10.5萬)的賠償。

加拿大女子貝拉·科索安於2009年在加拿大魁北克省Laval市的一地鐵站乘坐自動扶梯。該女子當時正在翻錢包找東西而未扶扶手。 而在她乘坐的自動扶梯旁邊有“小心”和“請扶扶手”的標誌。當她到達底部時,警察便將她攔住。之後警察警告她在乘坐自動扶梯的過程中要扶住扶手,並要將科索安帶走。但科索安“因為她認為自己沒有做錯任何事”而拒絕了,並且拒絕提供身份證明。

加拿大一女子因乘扶梯未扶扶手而被捕,最高法院判其獲賠10萬

​ 資料圖


科索安隨後被警方拘留。在她被釋放時,她因違反該標誌而被罰了100加元(約合人民幣529元)的罰單,並因妨礙警察執行公務而被罰款320加元(約合人民幣1694元)。

據CBC新聞報道,在2012年她被政府改判無罪。隨後該女子起訴了當地交通運輸局、市政府和該名逮捕她的警察,要求賠償4.5萬加元(約合人民幣23.8萬元)。 2015年,該訴訟在魁北克法院被駁回,並在2017年二審被魁北克高級法院駁回。該法院稱,科索安“應對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代價”。

經過長達十年的拉鋸戰,近日,加拿大國家最高法院卻支持了科索安的索賠要求。最高法院表示:在地鐵站上的請握住扶手標誌是一種警示標,而不是法律。他們也認為警察“攔住她並指控她違反了不存在的法律的這一行為是錯誤的。

法院的裁決中寫道:“一個通情達理的警官應該知道在乘坐扶梯時人們不必握扶手。即使科索安女士不握扶手的行為不太安全 ,她也沒有任何法律義務握住扶手。此案是關於因做錯事而承擔民事責任。在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然警方不得干涉公民的自由。”

近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當地交通部門和涉事警察應向科索安支付2萬加元的賠償金。科索安對最終判罰感到很高興,並且她認為將案件上訴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明智之舉。

她表示說:“我知道我沒有做錯任何事情。這是我的原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