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二婚禁辦酒席”的村規民約值得商榷

今早上看到一篇有關“二婚禁辦酒席”的報道,說巴中市的某村村委和紅白理事會張貼和發放通知,禁止本村村民前往本村一戶準備第二次結婚的婚宴赴宴,並禁止幫忙,違反者將予以查處。

報道後面的評論在迅速的增加,這說明對於宴席的舉辦,大家都感同身受,這些評論大致分為兩大陣營,有贊成的,有反對的,的確,對於這個問題,站在不同的角度會有不同的看法。我看,這個問題除了合情外,還存在一個合法的問題,再者,就是村規民約的內容是否有不妥的地方。

根據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的規定,涉及村民公益性的事項,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對於經村民會議討論制定的村規民約,還要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如果村規民約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等規定的,基層人民政府應當要求改正。從法律的規定來看,村裡制定村規民約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關鍵的問題是制定的村規民約是否合法,像婚喪嫁娶這些人生中比較重大的事項,如果村規民約在第一次結婚和第二次結婚上有所區別對待,有侵犯干涉人家民主權利之嫌,對於結婚的這一方是第二次結婚,但對於另一方有可能也許是第一次結婚呢,你不讓辦婚宴,還禁止別人過去幫忙,是不是有點過了。所以,在制定村規民約時要充分的聽取村民的意見,還要考慮中國的國情,通過制定村規民約,遏制酒席越辦越大,隨禮金額越來越多的現象是好的,但應當找到一個平衡點,既體現中國的傳統風俗,又不能讓攀比之風愈演愈烈,這是我們需要面對的問題,而不是所有問題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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