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二婚禁办酒席”的村规民约值得商榷

今早上看到一篇有关“二婚禁办酒席”的报道,说巴中市的某村村委和红白理事会张贴和发放通知,禁止本村村民前往本村一户准备第二次结婚的婚宴赴宴,并禁止帮忙,违反者将予以查处。

报道后面的评论在迅速的增加,这说明对于宴席的举办,大家都感同身受,这些评论大致分为两大阵营,有赞成的,有反对的,的确,对于这个问题,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看法。我看,这个问题除了合情外,还存在一个合法的问题,再者,就是村规民约的内容是否有不妥的地方。

根据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公益性的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对于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的村规民约,还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如果村规民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等规定的,基层人民政府应当要求改正。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村里制定村规民约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关键的问题是制定的村规民约是否合法,像婚丧嫁娶这些人生中比较重大的事项,如果村规民约在第一次结婚和第二次结婚上有所区别对待,有侵犯干涉人家民主权利之嫌,对于结婚的这一方是第二次结婚,但对于另一方有可能也许是第一次结婚呢,你不让办婚宴,还禁止别人过去帮忙,是不是有点过了。所以,在制定村规民约时要充分的听取村民的意见,还要考虑中国的国情,通过制定村规民约,遏制酒席越办越大,随礼金额越来越多的现象是好的,但应当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体现中国的传统风俗,又不能让攀比之风愈演愈烈,这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而不是所有问题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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