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2020.2.1】谣言,别信!——市面出现防护能力超强的“新型”口罩?

导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关疫情传播态势、虚假防治措施等流言和谣言在网上传播,引发不少网民误解误读,个别网民编造传播虚假病例数据等谣言,极易引发社会恐慌情绪,严重影响网络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也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干扰。特别提醒:以下这些为谣言,信不得!

谣言:江津双福时代广场有人感染“新冠肺炎”

真相来了:

2月1日,一则视频在部分微信群流传,称双福时代广场有人被感染,医护人员正在抢救。然而,此人实为癫痫发作,并不是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核实,2月1日中午,该视频中患者在双福星街永辉超市门口突发癫痫,经区第一人民医院接诊医生诊断,患者生命体征正常,目前已由家属接回家中。江津区卫生健康委核查表示,双福时代广场周边无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治疗。


谣言:北碚重百商场某清洁工感染“新冠肺炎”


【2020.2.1】谣言,别信!——市面出现防护能力超强的“新型”口罩?

真相来了:

近日,北碚区网传消息:“重百商场某清洁员工因‘其儿子从武汉回来,得了肺炎’,其本人也在发烧。”对此,北碚重百商场发表声明,进行辟谣:“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我们对传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报告北碚区疾控中心对当事人进行了医学检查。经查明,该员工本人和儿子身体健康,目前未出现任何肺炎、感冒症状,其儿子近6个月内从未去过湖北。”


谣言:“炎”,商场消毒关闭


【2020.2.1】谣言,别信!——市面出现防护能力超强的“新型”口罩?

真相来了:

30日,一则“长寿新城重百某营业员被湖北回来的老公感染,重百因此消毒关闭”的消息在朋友圈传播。“这是谣言!”重百长寿商场立即报警。公安部门接报警后通过调查发现,传播这则谣言的是新城重百某售卖电子烟的商户田某,道听途说后,为博人眼球,将网传的其他区县的一则类似谣言进行改编后,在长寿某商家群内传播。目前,公安部门已对田某进行了教育,并责令其写下保证书,同时要求其在微信群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谣言:万州出现疫情死亡病例,物资匮乏


【2020.2.1】谣言,别信!——市面出现防护能力超强的“新型”口罩?

真相来了:

近来,有网友在微博发布消息称:“万州疫情远比想象严重,死亡人数远不止1个。”经向万州核实,截至2月1日19时,无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死亡的病例;该区生活超市均正常营业,生活物资供应充足,建议广大市民除了必要的生活需求外尽量减少外出。


谣言:金银花和绿茶能防控新冠病毒感染

真相来了:

近日,有消息称:“金银花、绿茶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新闻报道提供的信息来看,没有合格的证据显示金银花和绿茶能防控新冠病毒感染。比如报道里称:“金银花等植物中的MIR2911是一个广谱的抗病毒成分……口服后在人体内直接抑制流感病毒的复制。”但其实这个表述距离临床证据也还很遥远,能否抑制流感病毒跟能否抑制新型冠状病毒也没有关系。在八字还没有一撇的时候,就把这些“理论上的可能”演绎成“能够”“可以”,是极不负责任的。


谣言:童子尿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真相来了:

今日,一张以“丁香医生”名义发布的“‘童子尿可以预防新冠病毒?可信”的图片在网络流传开来。


【2020.2.1】谣言,别信!——市面出现防护能力超强的“新型”口罩?

随后,“丁香医生”在线辟谣:网传的“童子尿可预防新冠病毒”实为PS所造。目前查不到任何童子尿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研究数据。从尿液成分,很难看出童子尿能有抑制冠状病毒的“奇效”。首先,多喝水的确对身体有益,但喝水就行,用不着喝尿;其次,尿素是人体内蛋白质代谢分解的主要含氮终产物,可以作为化肥,但并没有任何研究发现尿素有抑制病毒的作用。尿酸是人体内的嘌呤代谢物,在之前,也没有研究发现尿酸有抑制病毒的作用。无机盐及一些小分子颗粒主要与肾结石的发生相关,未发现其有抑制病毒作用。

谣言:长寿网传:沙田柚子皮的防护能力,是普通口罩的十倍多

真相来了:

近来,在长寿区,有消息流传:“沙田柚子皮厚度保护,防护能力,是普通口罩的十倍多。”


【2020.2.1】谣言,别信!——市面出现防护能力超强的“新型”口罩?

对此,医院工作人员提醒,这种自制的口罩并不具有防护病毒的作用。医用外科口罩摸上去比较薄,但过滤效率却很高。阻水层、过滤层、吸湿层这三层有效阻挡了病毒入侵。


【2020.2.1】谣言,别信!——市面出现防护能力超强的“新型”口罩?

相关法条链接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路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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