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2020.2.1】謠言,別信!——市面出現防護能力超強的“新型”口罩?

導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有關疫情傳播態勢、虛假防治措施等流言和謠言在網上傳播,引發不少網民誤解誤讀,個別網民編造傳播虛假病例數據等謠言,極易引發社會恐慌情緒,嚴重影響網絡安全秩序和社會穩定,同時也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嚴重干擾。特別提醒:以下這些為謠言,信不得!

謠言:江津雙福時代廣場有人感染“新冠肺炎”

真相來了:

2月1日,一則視頻在部分微信群流傳,稱雙福時代廣場有人被感染,醫護人員正在搶救。然而,此人實為癲癇發作,並不是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江津區第一人民醫院核實,2月1日中午,該視頻中患者在雙福星街永輝超市門口突發癲癇,經區第一人民醫院接診醫生診斷,患者生命體徵正常,目前已由家屬接回家中。江津區衛生健康委核查表示,雙福時代廣場周邊無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被隔離治療。


謠言:北碚重百商場某清潔工感染“新冠肺炎”


【2020.2.1】謠言,別信!——市面出現防護能力超強的“新型”口罩?

真相來了:

近日,北碚區網傳消息:“重百商場某清潔員工因‘其兒子從武漢回來,得了肺炎’,其本人也在發燒。”對此,北碚重百商場發表聲明,進行闢謠:“本著負責任的態度,我們對傳言反映的情況進行了核查,並報告北碚區疾控中心對當事人進行了醫學檢查。經查明,該員工本人和兒子身體健康,目前未出現任何肺炎、感冒症狀,其兒子近6個月內從未去過湖北。”


謠言:“炎”,商場消毒關閉


【2020.2.1】謠言,別信!——市面出現防護能力超強的“新型”口罩?

真相來了:

30日,一則“長壽新城重百某營業員被湖北迴來的老公感染,重百因此消毒關閉”的消息在朋友圈傳播。“這是謠言!”重百長壽商場立即報警。公安部門接報警後通過調查發現,傳播這則謠言的是新城重百某售賣電子煙的商戶田某,道聽途說後,為博人眼球,將網傳的其他區縣的一則類似謠言進行改編後,在長壽某商家群內傳播。目前,公安部門已對田某進行了教育,並責令其寫下保證書,同時要求其在微信群內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


謠言:萬州出現疫情死亡病例,物資匱乏


【2020.2.1】謠言,別信!——市面出現防護能力超強的“新型”口罩?

真相來了:

近來,有網友在微博發佈消息稱:“萬州疫情遠比想象嚴重,死亡人數遠不止1個。”經向萬州核實,截至2月1日19時,無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導致死亡的病例;該區生活超市均正常營業,生活物資供應充足,建議廣大市民除了必要的生活需求外儘量減少外出。


謠言:金銀花和綠茶能防控新冠病毒感染

真相來了:

近日,有消息稱:“金銀花、綠茶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從新聞報道提供的信息來看,沒有合格的證據顯示金銀花和綠茶能防控新冠病毒感染。比如報道里稱:“金銀花等植物中的MIR2911是一個廣譜的抗病毒成分……口服後在人體內直接抑制流感病毒的複製。”但其實這個表述距離臨床證據也還很遙遠,能否抑制流感病毒跟能否抑制新型冠狀病毒也沒有關係。在八字還沒有一撇的時候,就把這些“理論上的可能”演繹成“能夠”“可以”,是極不負責任的。


謠言:童子尿可以預防“新型冠狀病毒”

真相來了:

今日,一張以“丁香醫生”名義發佈的“‘童子尿可以預防新冠病毒?可信”的圖片在網絡流傳開來。


【2020.2.1】謠言,別信!——市面出現防護能力超強的“新型”口罩?

隨後,“丁香醫生”在線闢謠:網傳的“童子尿可預防新冠病毒”實為PS所造。目前查不到任何童子尿與新型冠狀病毒相關的研究數據。從尿液成分,很難看出童子尿能有抑制冠狀病毒的“奇效”。首先,多喝水的確對身體有益,但喝水就行,用不著喝尿;其次,尿素是人體內蛋白質代謝分解的主要含氮終產物,可以作為化肥,但並沒有任何研究發現尿素有抑制病毒的作用。尿酸是人體內的嘌呤代謝物,在之前,也沒有研究發現尿酸有抑制病毒的作用。無機鹽及一些小分子顆粒主要與腎結石的發生相關,未發現其有抑制病毒作用。

謠言:長壽網傳:沙田柚子皮的防護能力,是普通口罩的十倍多

真相來了:

近來,在長壽區,有消息流傳:“沙田柚子皮厚度保護,防護能力,是普通口罩的十倍多。”


【2020.2.1】謠言,別信!——市面出現防護能力超強的“新型”口罩?

對此,醫院工作人員提醒,這種自制的口罩並不具有防護病毒的作用。醫用外科口罩摸上去比較薄,但過濾效率卻很高。阻水層、過濾層、吸溼層這三層有效阻擋了病毒入侵。


【2020.2.1】謠言,別信!——市面出現防護能力超強的“新型”口罩?

相關法條鏈接

《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一)項: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第一款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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