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 建築勞務發票代開個稅詳解

建築勞務發票代開個稅詳解

工程款也好,勞務費也好,說白了就是一個發票的品名,品名本身不應該成為個人所得稅稅目的決定性因素。

如果把「勞務費」等同於勞務報酬所得,把「工程款」等同於經營所得,那簡直是把稅法當成語文學,但是從現狀看,我看到的發票品名開「工程款」或者「工程服務費」的,確實都按照經營所得按照1.5%左右徵的個稅,而品目只要帶勞務費字樣的,多是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不徵稅,交由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

建築勞務發票代開個稅詳解

建築勞務發票代開個稅詳解

建築勞務發票代開個稅詳解

建築勞務發票代開個稅詳解

建築勞務發票代開個稅詳解

如果是按照經營所得核定徵收個稅,納稅人的這一筆納稅義務在代開發票後就已經完結,而且也無需做彙算清繳,扣繳義務人亦無需扣繳,較低的核定徵收率也容易被接受,皆大歡喜。

如果是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預扣率是20%起步,最高可達40%,儘管納稅人可以通過彙算清繳實現多退,但也有可能會出現少補,可以想見,建安企業財務人員在扣繳稅款時將會面臨巨大的工作難度。

那麼個人向建築企業提供服務勞務,個人所得稅到底應該按哪個稅目徵收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要搞清「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區別。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經營所得,是指: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從以上兩個稅目的定義可以看出,二者的區別相當微妙,令人難以把握,筆者結合建築企業具體實際,提出以下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第一,個人凡從事實施條例第六條列名的26種勞務取得的報酬,均屬勞務報酬所得。

第二,未列名勞務或者服務,可按照以下原則判斷:

(1)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經營所得是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可以粗略的理解為,一個人能幹的事兒取得的報酬,多屬勞務報酬所得;一個人帶領一撥兒人幹活,帶頭大哥取得的所得,多數經營所得。

(2)既然是生產經營,那麼肯定有投入有產出,有收入有成本。勞務報酬所得,一般而言只限於納稅人自身的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投入,而經營所得,除了勞動投入以外,還應有外購的成本,如材料、人工、各項服務等。

現在再回到建築勞務,如果A先生給建築公司提供圖紙設計服務,他取得的所得一定是勞務報酬所得;如果B先生承包建築公司的某項分部分項工程,負責招用工人,購買材料,租賃設備,那麼,他所取得的所得一定是經營所得。

建議廣大建安企業財務人員,要提醒本單位相關部門,以及與本單位長期合作的承包人、班組長以及其他個人經營者,在合同協議簽訂,工作內容界定,發票代開溝通等方面提前做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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