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什麼是利息的“緊箍咒”---36%

無極普法戰士 巾幗英雄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 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 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這一規定:

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利率如果不超過年利率的24%,折算月利率也就是不超過2%的,如借款人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出借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利率如果超過年利率的36%的標準,折算月利率為超過3%的,該約定超過部分為無效約定,借款人對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還;

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在年利率24%-36%區間,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出借人可以不用再返還,但如果借款人尚未按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則出借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標準請求利息。

什麼是利息的“緊箍咒”---36%

年利率36%是上限

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約定利息,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債務人勤勉地履行還款義務,增強對出借人的物質激勵。然而,對利率的約定必須被限定在一定範圍內,這既是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又是公平交易的應有之義。24%,36%,這些與利率相關的重要數字,你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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