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短信、微信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

不太靠譜的22


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一種,已被我國《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三大訴訟法所確認。短信,微信數據已作為一種經常性的證據出現在法庭上,電子證據只有符合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這三個特點,才會被法庭認可採納。在打官司過程中,最常見的是由於微信、短信等電子數據的真實性無法證實,導致電子數據未被確認。下面,我就如何保存電子數據,如何證實電子數據真偽,怎樣向法院提交證據,生活中如何提高證據意識等方面結合案例詳細論述。

一、電子數據真偽證實

從對證據的證明標準來說,三大訴訟中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最高,要求排除合理懷疑,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最低,要求具有高度概然性,也就是俗話說的十有八九。舉個例子,甲車將乙撞死,甲車上有甲一,甲二兩人,甲一承認開車撞人,再無其他證據,在甲一構成犯罪的證據上,證據不足,不能排除甲二開車撞人的合理懷疑,因此,偵查機關應繼續偵查。在民事上則證據基本達到了要求。因此,在實際生活中,民事審判中錯判的比例比較高。所以我就從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辦理中電子取證以及法庭質證中的常見問題來談一下電子證據如何證實真偽,民事案件也參照辦理,確保電子證據真偽。

第一,電子證據必須要保存電子介質,也就是電子數據的儲存載體,例如存微信、短信的手機。由於電子數據完整的保存於手機的短信和微信中,對方的電話號碼也能顯示,一般情況下,和對方電話號碼一致的微信,短信,對方也不否認,法院也能認可。如對方否認,涉及案情重大,當事人還可依據法律規定申請法院向微信,支付寶的公司,電信公司調取對方微信,支付寶,短信的註冊綁定的身份信息,轉帳信息,綁定的銀行卡信息,也可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由律師前往調取。

第二,存儲介質無法保留或者電子數據系動態的,可能隨時變動的,有的電子數據存在於公開的網頁上,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提取,對提取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先對電腦上、手機上的系統時間進行拍攝,然後依次輸入用戶名,登錄系統,進入有關身份頁面,對系統對方身份信息,例如在微信通訊錄中,將對方電話號碼輸入搜索,對方的微信號等信息就會顯示出來,然後將雙方的聊天記錄,轉帳紀錄等攝錄,切記要全程完整攝錄。必要時,還可以請公證機關對證據予以公證。

二、如何向法院提交電子數據,在法庭上質證

通過存儲介質,攝錄方法保存的證據,應將電子證據拍照後提交法庭,拍照內容要完整,並對照片內容和證明事項作以詳細說明一併提交。在法庭質證時,應出示手機等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攝錄的攝錄設備等,在法庭質證時,輸入用戶名登錄後依次展示,質證。曾經有這麼一個案子,當事人否認電話號碼系他本人,法官當庭撥打後,隨後他的電話響了,相應證據被依法確認。

下面分享一個真實的案例,來源於人民法院報:陳女士與高先生均為已婚人士,後發生了“婚外情”。後兩人分手,分手時,兩人達成協議,算上陳女士曾借給高先生的3萬元,加上男方應該給女方的“分手費”,高先生寫了一份8萬元的借條給陳女士。分手後,高先生有些反悔,未按約定時間償還8萬元。陳女士遂將高先生告上法庭,證據是一份借條。

高先生在庭審中辯稱,雙方只是一般朋友,不存在實際的借款關係。

陳女士當庭拿出手機中的微信記錄舉證,雙方曾是婚外同居關係,實際發生了借款。但從微信記錄看,實際借款為3萬元,不是8萬元,其他部分是雙方協商的分手費。

面對陳女士的微信記錄,高先生無法再否認曾經借款的事實。陳女士也確認借條金額包含了5萬元分手費。

後法官當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最終按照實際借款金額達成調解協議,高先生同意償還陳女士借款3萬元。

三、生活中如何提高證據意識

現實生活中,微信、短信等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比較常見,大家生活中要切實提高證據意識,要有意識的將微信、短信聊天記錄及時保存,尤其是要有目的誘導對方將借款、欠款、承諾還款等意思明確表達出來,在打款過程中,要備註款項用途,比如還某某欠款,向某某借款,一旦發生糾紛,便有證據在手,不怕對方賴帳。


陽光律師說法


典型案例

小劉和小唐起了糾紛。

原因是,小唐在微信上,向小劉借錢。小劉借錢給小唐,到期後,小唐拖欠不還,小劉起訴至法院。

法庭上,小唐說,小劉給的錢是歸還當初自己欠款,不是借錢給自己,而且不認同小劉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小唐認為微信聊天記錄容易丟失、篡改、偽造,被破壞後不易被發現。因此小唐說小劉提供的微信號微信截圖、轉賬等證據是偽造的。

可是法官不是這麼認為。

經過查實,能夠證明小劉提供的微信號,確實是小唐本人的。在庭審中,法官要求小劉,當庭通過個人手機微信提取了手機中小唐的電話號碼,當庭在該詳細資料的頁面上點擊該號碼,撥打出去該號碼為小唐的手機號碼。

因此,可以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微信號,就是小唐。小唐說微信號是偽造的主張很難自圓其說。另外,小劉提供了借條、微信記錄、銀行轉賬憑證相互印證,以上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能夠證據真實性。最終小唐敗訴。

律師說法

根據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記錄可以在審判實踐中被採納,但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

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是實名制微信註冊時,應當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是本人,微信聊天時間需要符合,聊天的內容需要完整,能夠反映當時想要證明的事實。

此外,電子數據單獨作為證明依據,有時並不充分,還用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例如上述案例中銀行轉賬等信息。

點擊頭像關注我,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在線私信諮詢。


法律顧問家


證據的採納與認定,需要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短信及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因為使用者身份隱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點,影響了微信證據的證明效力。

1、主體認定難。

由於涉案被告的微信並非通過手機號碼綁定,而是通過QQ號碼或者其他方式登陸,且微信用戶名僅顯示為暱稱,並非被告真名,故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無法判定。

2、內容認定難。

微信中涉及的借條圖片非借條原件,而是將借條原件通過拍攝方式形成的複印件,一旦產生爭議,法院也無法通過筆跡鑑定等方式判別借條真偽,借條的真實性難以判定。

3、真實性認定難。

作為聊天方,可以對聊天記錄的內容可以進行刪減,從而改變聊天內容的真實性。

實踐中,也有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被法院認定並採信。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公佈的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漳民終字第3621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並採信微信聊天記錄。

法院認為,網上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證據,但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該如何採用及其證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審判實踐中法官在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可採性與證明力時必須進行全新的考慮。既需要考慮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採性與證明力方面予以差別對待,但仍主要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一般來說,因為真實性不好認定,在實踐中認定與不被認定的案例均有。但從證據種類和舉證層面來說,將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不存在問題。但是鑑於其證據形成的特殊性,在適用和採信聊天記錄時,一般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還應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葉律師


當然可以作為證據,短信和微信的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屬於八類法定證據之一。

  • 內容豐富,直觀性強,既可以是文字,圖片,也可以是語音和小視頻;
  • 既有益於保存,又容易被損壞、覆蓋和滅失;
  • 佔用空間少,依託現代科學技術,傳送和運輸非法方便;
  • 可以反覆重現,作為證據易於使用,審查核實時易於操作;
  • 存在被偽造、變造的可能。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有三個緊密聯繫的基本屬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短信、微信等電子數據證據要想被法庭認可,必須符合證據的三個屬性。

  1. 客觀性,短信、微信等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是虛構的、猜測的、來源不清的。
  2. 關聯性,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繫,對證明案件事實具有某種實際意義
    ,證據的關聯性體現證據的證明力,也就是證據對證明案件事實的價值。證明力的大小取決於電子數據和案件事實有無聯繫以及聯繫緊密、強弱程度。如果電子數據的內容與案件毫無關聯,那就不能作為法庭的證據來使用。
  3. 合法性,電子證據的收集必須合法。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依法加以收集和運用,證據合法性是證據客觀性和相關性的重要保證,也是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條件。電子證據收集是否合法,我們需要讀對電子證據進行以下查證:
  • 電子證據是否是隨原始存儲介質存放、移送法庭的?
  • 提取、複製電子數據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 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合規?內容是否刪改?
  • 收集是否全面,有沒有選擇性提供?
  • 對電子數據如果有疑問的,應當鑑定或者檢驗。

(瞭解、諮詢更多的法律問題,請關注我的頭條號“律法學道”,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律法學道


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啦😄,這就是時下比較流行的電子證據。今天,普法君教你一招靠譜方法,讓你既省心,又合理合法的運用這些電子證據。

1、電子證據早已列入證據範疇。



QQ聊天、短信、網絡郵件、微信對話記錄,這些在性質上屬於電子數據,屬於列入民訴法、刑法的法定證據種類。

法院審判主張“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你要用這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就必須採用合理合法,能讓法官採信的方式呈現,若不然就要承擔主張不被法院採信的不利後果。

但由於電子證據屬於高科技玩意兒,這跟證人證言不太一樣,證人做假證要負法律責任,手機你不可能判它刑吧,因此電子證據被篡改的幾率比較大。

庭審中,經常發生原被告把手機一亮,直接對法官說:“看嘛,這是我們的聊天記錄……”

哦買糕……

2、最靠譜的電子證據採集是公證。

這就是普法君開篇所說的“靠譜辦法”,那就是去公證處做電子證據固定。😛😛😛

一般來講,電子證據採集時,公證處工作人員會讓你持相應記錄證據的手機、筆記本等物品到公證處,然後進入專門的電子證據採集室,在這裡,你要按照公證員的提示,開機、展示內容、錄音錄像等……

在有些情況下,你可以讓公證員上門採集,你出車費就是了😁。

要知道,經過公證處公證的電子證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到了法庭,法官可以直接採信。

這比你明明有這麼好的證據,卻被法官當庭拒絕好多了吧。

當然,這需要你支付一定的公證費哈,你自己抻量著辦吧,小額官司建議你就算了,費神費力的。

如果涉及到大額資金往來的訴訟,這點錢就是毛毛雨啦😄

相信普法君,沒錯的。

今日頭條號《普了次法》,法律界的清流,有態度的脫口秀。關注就給你好看。


普了次法


然而我朋友這個糊塗蛋她沒有借條啊,當時真是氣到吐血。萬幸的是我朋友特喜歡保留她和朋友間的各種短信啊,微信聊天啊什麼的。就在她的短信裡查到了當初借錢的幾條相關短信,從數目到用途,到後來一再推遲還款的各種理由應有盡有,當然她們之間與此有關的微信也有用到;還有一點,朋友在一次催債過程中還用錄音筆了(說起來朋友也有點小腹黑的。)

最後,朋友贏了官司。

所以,短信、微信在一些民事訴訟中,符合一定得條件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我還曾因朋友的這個事情特意去查閱了一些相關資料,也在百度上搜搜過,下面是一些比較規範全面的解答,希望對需要的人有所幫助。

 2015年2月4日,最高院發佈的《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確了電子郵件、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據。新民訴法解釋認可了電子證據,而在案件實際審理中也常常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作為證據使用的手機短信、微信截圖,其中以離婚案件與民間借貸案件為最。但是,此類電子數據內容易遭到篡改,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障礙與關聯性障礙。

而最早則是在201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


但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要能確定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此條件關涉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微信內容要能夠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微信聊天記錄是“視聽資料”的一部分,可以作為上呈法庭的證據,但只能作為間接證據。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因此無論是《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將“視聽資料”列入證據的範疇。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專門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我願平東海身沉心未改


微信、短信、電子郵件等在法庭上是可以用紙質檔的,簡單來說也就是截圖打印出來,然後提交給法官,如果數量太多的話,可以刻成光盤的形式提交給法官。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摘取)

可見,網上聊天記錄是可以歸入證據中的電子數據這一類的。

根據實習的經歷,一些微信聊天記錄會經過公證,幾乎都是以截圖形式呈現的。如果對方沒有足夠充分的相反證據推翻,那麼是可以被採用的。

範團FUN


微信和短信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關鍵是要看取得這些證據的過程是否合法?另外,能否證明該證據就是由當事人發出的,或者說主體是否一致,還有就是要看微信和短信的內容,是否能夠證明你要所說的觀點和事實,如果這些都沒有問題,微信和短信的證據才能夠被法庭所採納。

比如,如果你是把別人的手機搶過來,然後強行用人家的手機發了一個微信,那麼這種情況下的微信是不能作為合法證據的。

還有就是有的人微信頭像或者名稱並不是真實姓名,或者手機號也不是這個人的實名認證,那麼這個時候你就需要有其他證據證明發手機的實際當事人是誰?是否就是你要證明的這個當事人?

另外比較關鍵的一個問題,就是要看微信或者短信的內容,是否能夠證明你所要表述的事實或者觀點,如果說的都是一些與本案無關的事件,也沒有辦法作為證據採納。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短信、微信記錄作為電子證據當然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但法庭是否採信作為定案的依據則需審查該證據的三性: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下面從這三性談談個人的一些理解:

首先是客觀真實性問題:其實所謂的客觀性,是相對主觀性而言,強調的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轉移的特性。比如說紙質借條的客觀性就比證人證言的客觀性要強(雖然借條也可能作假,但作假的借條也是作假行為的客觀證據!)所以說,客觀性是證據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徵。

其次,合法性方面需要注意幾點:(1)怎麼來的?法律規定是需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比如,現實中如果你要對方的手機短信或微信記錄對方就是不給,你申請法庭調取當然符合來源合法這個條件,相反,你組織幾個大漢把對方手機搶過來然後再自己提取,後果是即使這份證據對你很有利也可能會因來源不合法而不被採信;(2)什麼樣子?之前有人回答時舉了例子就很生動,就是開庭時把手機往法官面前一丟,然後很囂張的說:“看,這些證據確鑿了吧?”。但現實中這種形式很可能面臨不利後果。有人就有一個很不錯的建議,就是通過公證程序固定好,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法庭。(可能需花點費用)

最後,關聯性問題。很現實的問題:你如何證實這些短信或者微信記錄就是對方所發?會不會是其他人用這個號碼或賬號?雖然目前大多數手機號碼和微信號都實名制,但要解決這個問題,還得通過其他證據來印證他的關聯性。我們之前處理過一個案件,嫌疑人殺死人後用被害人的手機與自己的手機進行聊天,以製造雙方關係和諧等假象。

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不會僅僅依靠短信或微信記錄等單一證據來認定事實,必須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對案件作完整的審查,確定這些證據能否構成一個證據鏈條。

以上是作為法律從業人員的我的一些見解,請給個贊吧。分析不對的地方還請指正,也歡迎關注、交流。


茂名supereasy


河南廣學律師事務所張貝貝律師表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微信、短信是電子數據的一種,那麼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的。但是,現實生活中被採信並不容易。

在法庭上證據要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微信證據因身份識別及技術問題存在的障礙,影響其作為證據的效力認定。

想要微信記錄、短信記錄能夠作為證據使用,首先證明其真實性。

如果債務人在法庭上自認微信屬於他本人的賬號,那麼法庭基本會採信該微信記錄的內容;

如果債務人不承認,那麼微信又非實名制認定,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

除了上述所說的當事人的自認,我們還可以通過對微信頭像或者微信相冊內容以及短信號碼的確定來確認是否屬於對方當事人,還有就是騰訊公司後臺協助調查的途徑。

第二就是關於證明證據關聯性的問題,就是你們的聊天內容的準確性。

要明確案件所涉及的關鍵性問題,如“什麼時間借款、具體什麼時間的還款、具體金額、利息還有中間有過催款的過程”等。

第三,微信證據、短信證據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滿足其合法性。

看到以上內容更加驚醒我們在面對借款時一定不要只講“只講哥們義氣”最終把錢打水漂。在借款時,一定要寫借條,在司法實踐中借條的證明效力較強,其次就是轉賬憑證,能有效的印證借條的內容,再次就是催款的電話錄音。切記!

在遇到此類糾紛時還是建議大家能夠及時的諮詢律師,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