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6000万演4天?崔永元怒怼范冰冰!无锡地税已介入……

6000万演4天?崔永元怒怼范冰冰!无锡地税已介入……

时隔15年,原贺岁喜剧电影《手机》迎来了续集。冯小刚上个月在微博上公布了一张《手机2》的海报,宣布电影开拍,原班人马葛优、范冰冰、徐帆、范伟、张国立将悉数回归。

但这次,反响最激烈的不是那些粉丝,而是崔永元。

崔永元揭阴阳合同,范冰冰被指偷税漏税

15年前,《手机》借鉴了崔永元的知名节目《实话实说》设置了一段剧情,把剧中主持人一角设定成出轨“渣男”,让崔永元背上了不少骂名。

据悉,在得知电影将出续集,崔永元私下沟通,建议制作方改名,剧组有人称新片会叫《朋友圈》,但后来剧透出的电影名还是《手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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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愤怒的崔永元就开始和冯小刚及编剧刘震云互撕。随着爆料升级,吃瓜群众逐渐把视线注意到明星的出场费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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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在5月28日、29日的微博中披露——

猜猜看:一个人演一出戏,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行话,这叫一小一大双合同。小的不怕曝光,因本人号称值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元。1+5=6 天哪,这也不行那也不干,就拿走六千万元人民币。现在问题来了,那五千万为什么要偷偷摸摸拿?怕啥?还有,拿下六千万元以后,这哥们儿只在片场演了……4天。

同时张贴了部分合同文本,其中显示了甲乙双方关于参演甲方拍摄剧目权利义务、费用及税费承担的约定。

合同中能看出范冰冰在拍戏期间,吃穿住行的各项标准:其中在外地宣传时需至少一辆奔驰轿车,及一辆豪华别克七座商务车,机票标准是头等舱。如果拍摄地在外地,住宿标准为艺人及经纪人住五星级豪华商务套间,如果拍戏期间无法安排在酒店用餐,则艺人餐费标准为1500元/天。

对于爆料,范冰冰工作室发布了一则“严正声明”,称崔永元公开发布泄密合同并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并称相关网络用户及媒体未经核实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

至此,一场八卦变味,更像是在揭发。

6月2日,崔永元有了新爆料,还配上《刑法》条文截图——我家铲屎官说,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万,大的是策划监制748万加90万,再拿一麻袋现金。这还不算一线的。我家铲屎官说,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老有人通知我家铲屎官小心安全,我也得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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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据法制日报消息,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介入调查取证。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权威法学专家认为,如果税务机关调查阴阳合同客观存在且行为人涉嫌逃税,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补缴并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针对这次事件,

央视独家消息称: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大小合同”到底是个啥?偷税漏税多严重?

所谓“大小合同”就是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避税还是好听的说法,其实就是偷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按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理应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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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粗略一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

根据我国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崔永元晒出的资料属实,那么范爷的合同显然属于故意隐匿收入,即将面临的不仅是罚款,还可能是牢狱之灾。

虽说演员的出场费高是市场经济的结果,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无可厚非。但如果,演出费六千万只申报一千万,作为行业潜规则,那就是典型的偷税漏税行为了。

三种避税方法成娱乐圈“潜规则”

其实明星高片酬不是什么新鲜事:鹿晗一部《择天记》拿1.2亿,Angelababy《孤芳不自赏》拿8000万。

而就在去年福布斯公布的中国名人商业价值榜,范冰冰以2.44亿元的收入高居榜首。

但比天价片酬更可怕的,是明星巨额偷税漏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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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个税设计针对劳务费的高收入部分采取了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普通工薪阶层老老实实缴纳税款,倒是那些拿着天文数字劳务费的明星们却通过各种手段规避了个税的缴纳。

经过总结,大致有以下三种避税方法:

第一种方法:阴阳合同

如上文提及的,明星与商家签订的“阳合同”主要是给税务等部门准备的,作为缴税依据之一,私下里会再签一份合同。

第二种方法:分期付款

演员一次取得的片酬拿的越高征的越多,对于“超额累进税率”实际上是有漏洞可钻,很多商家和明星私下达成协议,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逃避了加成征收的税额。

第三种方法:税后薪酬

现在娱乐圈大部分明星在议价时约定的都是税后价,明星拿“税后片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由于“源泉扣缴”便于管理,就是明星的个人所得税由出品方代扣代缴。比如圈内认可的某明星出场费是多少,这个出场费应该是税前的。但是明星们都会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全额支付。

除了以上三种,有的明星会挂名成立工作室走个体户纳税通道,可以大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还能将个税税率最高档由45%降至35%;或者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包括著名的避税天堂霍尔果斯等。

而对于明星的偷税漏税,最轰动的当属刘晓庆。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本人被刑事拘留,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4月6日,北京朝阳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刘晓庆妹夫,晓庆文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期徒刑三年。

歌手毛阿敏也曾涉偷漏税。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却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公愤,毛阿敏被原单位记大过处分,还关了3个月的“禁闭”。

还有台湾艺人林志玲。2008年,林志玲登上台湾艺人补税榜,因涉嫌报税不实,遭“国税局”要求补税及罚款共近千万元台币。

国外明星也不消停,今年3月,西班牙税务局表示,哥伦比亚的歌坛巨星夏奇拉(Shakira),因2012年至2014年之间偷税漏税1000万欧元以上,目前已经掌握其犯罪证据,并已提交给西班牙检察院。

而对于范冰冰此次的事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关注。”,他认为,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阴阳合同这种情况存在而不查处或者查处一部分,或者因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没有发现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另一方面,蔡道通还点评说,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是虚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实而加以传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诽谤,应当还范冰冰一个清白。

最后

美国以低稽查率、高税收遵从度而闻名世界,其严密的逃税罪刑事法网功不可没,一旦纳税人被认定犯有逃税罪,意味着他或将受到税收犯罪中最重的处罚,即5年以下监禁,或高额罚金,也可能二者并处。演艺人士等高收入群体,一般属于税务局抽查重点。

而我国的违法成本相较违法收益则小得多,加之目前社会征信系统不完善,而明星收入本身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很难彻查他们的纳税状况。

这次的事件逻辑在于,通过“明星效应”追求短平快赚钱的明星让人眼红了。在目前国内的娱乐市场,演员片酬已经极大影响了影视制作,一线流量小生劳务费、片酬动辄上千万,有时占制作比甚至高达80%!已经极大影响了作品质量。这背后的利益纠葛也就很容易衍生出行业乱象。

如果,崔永元说的是真的,税务部门介入,并严格履行职责,娱乐圈势必会血雨腥风。

“范冰冰”们,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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