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6000萬演4天?崔永元怒懟范冰冰!無錫地稅已介入……

6000萬演4天?崔永元怒懟范冰冰!無錫地稅已介入……

時隔15年,原賀歲喜劇電影《手機》迎來了續集。馮小剛上個月在微博上公佈了一張《手機2》的海報,宣佈電影開拍,原班人馬葛優、范冰冰、徐帆、範偉、張國立將悉數迴歸。

但這次,反響最激烈的不是那些粉絲,而是崔永元。

崔永元揭陰陽合同,范冰冰被指偷稅漏稅

15年前,《手機》借鑑了崔永元的知名節目《實話實說》設置了一段劇情,把劇中主持人一角設定成出軌“渣男”,讓崔永元背上了不少罵名。

據悉,在得知電影將出續集,崔永元私下溝通,建議製作方改名,劇組有人稱新片會叫《朋友圈》,但後來劇透出的電影名還是《手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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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憤怒的崔永元就開始和馮小剛及編劇劉震雲互撕。隨著爆料升級,吃瓜群眾逐漸把視線注意到明星的出場費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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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在5月28日、29日的微博中披露——

猜猜看:一個人演一齣戲,為什麼要籤兩份合同?行話,這叫一小一大雙合同。小的不怕曝光,因本人號稱值千萬。而大合同是五千萬元。1+5=6 天哪,這也不行那也不幹,就拿走六千萬元人民幣。現在問題來了,那五千萬為什麼要偷偷摸摸拿?怕啥?還有,拿下六千萬元以後,這哥們兒只在片場演了……4天。

同時張貼了部分合同文本,其中顯示了甲乙雙方關於參演甲方拍攝劇目權利義務、費用及稅費承擔的約定。

合同中能看出范冰冰在拍戲期間,吃穿住行的各項標準:其中在外地宣傳時需至少一輛奔馳轎車,及一輛豪華別克七座商務車,機票標準是頭等艙。如果拍攝地在外地,住宿標準為藝人及經紀人住五星級豪華商務套間,如果拍戲期間無法安排在酒店用餐,則藝人餐費標準為1500元/天。

對於爆料,范冰冰工作室發佈了一則“嚴正聲明”,稱崔永元公開發布洩密合同並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為,既破壞了商業原則,又涉嫌侵犯合法權益,並稱相關網絡用戶及媒體未經核實散佈謠言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

至此,一場八卦變味,更像是在揭發。

6月2日,崔永元有了新爆料,還配上《刑法》條文截圖——我家鏟屎官說,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萬,大的是策劃監製748萬加90萬,再拿一麻袋現金。這還不算一線的。我家鏟屎官說,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老有人通知我家鏟屎官小心安全,我也得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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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據法制日報消息,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介入調查取證。由於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後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佈。權威法學專家認為,如果稅務機關調查陰陽合同客觀存在且行為人涉嫌逃稅,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補繳並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

針對這次事件,

央視獨家消息稱: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大小合同”到底是個啥?偷稅漏稅多嚴重?

所謂“大小合同”就是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避稅還是好聽的說法,其實就是偷稅。

稅法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按稅法規定,影視、演出、表演所得屬於勞務報酬,理應按3級累進稅率表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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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粗略一算,當事人可能涉嫌逃避個人所得稅2000多萬!

根據我國逃稅罪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崔永元曬出的資料屬實,那麼範爺的合同顯然屬於故意隱匿收入,即將面臨的不僅是罰款,還可能是牢獄之災。

雖說演員的出場費高是市場經濟的結果,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無可厚非。但如果,演出費六千萬只申報一千萬,作為行業潛規則,那就是典型的偷稅漏稅行為了。

三種避稅方法成娛樂圈“潛規則”

其實明星高片酬不是什麼新鮮事:鹿晗一部《擇天記》拿1.2億,Angelababy《孤芳不自賞》拿8000萬。

而就在去年福布斯公佈的中國名人商業價值榜,范冰冰以2.44億元的收入高居榜首。

但比天價片酬更可怕的,是明星鉅額偷稅漏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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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個稅設計針對勞務費的高收入部分採取了超額累進稅率徵收辦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普通工薪階層老老實實繳納稅款,倒是那些拿著天文數字勞務費的明星們卻通過各種手段規避了個稅的繳納。

經過總結,大致有以下三種避稅方法:

第一種方法:陰陽合同

如上文提及的,明星與商家簽訂的“陽合同”主要是給稅務等部門準備的,作為繳稅依據之一,私下裡會再籤一份合同。

第二種方法:分期付款

演員一次取得的片酬拿的越高徵的越多,對於“超額累進稅率”實際上是有漏洞可鑽,很多商家和明星私下達成協議,通過分散支付的方法逃避了加成徵收的稅額。

第三種方法:稅後薪酬

現在娛樂圈大部分明星在議價時約定的都是稅後價,明星拿“稅後片酬”,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由於“源泉扣繳”便於管理,就是明星的個人所得稅由出品方代扣代繳。比如圈內認可的某明星出場費是多少,這個出場費應該是稅前的。但是明星們都會要求製作公司按照稅後金額全額支付。

除了以上三種,有的明星會掛名成立工作室走個體戶納稅通道,可以大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還能將個稅稅率最高檔由45%降至35%;或者在稅收優惠地區註冊公司,包括著名的避稅天堂霍爾果斯等。

而對於明星的偷稅漏稅,最轟動的當屬劉曉慶。

2002年6月20日劉曉慶本人被刑事拘留,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04年4月6日,北京朝陽法院以偷稅罪判處北京曉慶文化藝術責任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710萬元,以偷稅罪判處被告人靖軍(劉曉慶妹夫,曉慶文化公司實際控制人)有期徒刑三年。

歌手毛阿敏也曾涉偷漏稅。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卻偷稅漏稅近4萬元。經報道後引起全國公憤,毛阿敏被原單位記大過處分,還關了3個月的“禁閉”。

還有臺灣藝人林志玲。2008年,林志玲登上臺灣藝人補稅榜,因涉嫌報稅不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款共近千萬元臺幣。

國外明星也不消停,今年3月,西班牙稅務局表示,哥倫比亞的歌壇巨星夏奇拉(Shakira),因2012年至2014年之間偷稅漏稅1000萬歐元以上,目前已經掌握其犯罪證據,並已提交給西班牙檢察院。

而對於范冰冰此次的事件,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蔡道通教授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對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關注。”,他認為,如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陰陽合同這種情況存在而不查處或者查處一部分,或者因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沒有發現這一情況,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或者翫忽職守罪。

另一方面,蔡道通還點評說,如果最終證實陰陽合同是虛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實而加以傳播,那麼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誹謗,應當還范冰冰一個清白。

最後

美國以低稽查率、高稅收遵從度而聞名世界,其嚴密的逃稅罪刑事法網功不可沒,一旦納稅人被認定犯有逃稅罪,意味著他或將受到稅收犯罪中最重的處罰,即5年以下監禁,或高額罰金,也可能二者並處。演藝人士等高收入群體,一般屬於稅務局抽查重點。

而我國的違法成本相較違法收益則小得多,加之目前社會徵信系統不完善,而明星收入本身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和隱蔽性,很難徹查他們的納稅狀況。

這次的事件邏輯在於,通過“明星效應”追求短平快賺錢的明星讓人眼紅了。在目前國內的娛樂市場,演員片酬已經極大影響了影視製作,一線流量小生勞務費、片酬動輒上千萬,有時佔製作比甚至高達80%!已經極大影響了作品質量。這背後的利益糾葛也就很容易衍生出行業亂象。

如果,崔永元說的是真的,稅務部門介入,並嚴格履行職責,娛樂圈勢必會血雨腥風。

“范冰冰”們,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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