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西安长安:主动介入“贿选” 匡正换届风气

西安长安:主动介入“贿选” 匡正换届风气

(通讯员:秦红)为了确保长安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严厉打击“村霸”等黑恶势力,严肃查处贿赂、伪造选票、妨碍选举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近日该院提前介入了两起破坏选举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

案例一:

5月21日,有华商报读者反映“贿选”问题,据说是5月10上午,长安区韦曲街办羊村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初候选人孙某某安排人,给支持自己的选民每人800元钱,有贿选嫌疑。

案例二:

5月24日,公安长安分局接到举报,大兆街办倪家滩村村民实名举报先锋村候选人常某某,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聚众闹事,破坏选举。

这两起“贿选”案件发生后,长安区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制定了破坏选举、扫黑除恶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派员出席了案件协调会指出了案件侦办的方向和取证的重点。

一是检警无缝衔接,形成打击合力。由于选举工作时间性强,为及时查清贿选违法行为,案件发生后,侦查监督部迅速出击,侦查监督部的副部长李锁孝带办案人员一同参与公安机关案件侦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固定证据,形成打击合力。

二是依托提前介入,保证案件质量。在办理羊村“贿选”案,检察官们不仅认真听取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介绍,仔细审阅有关证据材料,参与案件研讨提出了此案的定性分析,嫌疑人虽有贿选的违法行为,但本案是村“两委会”选举,不符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破坏选举罪,可能是一般违法行为,建议根据其违法行为的程度,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了此建议,保证了案件的正常进行。

三是注重证据核查,促进监督常态化。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的三性是否达到初步证实犯罪的证明标准等进行严格把关,根据案情复杂情况和事实证据审查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及时补充证据事实。在提前介入大兆街办先锋村案时,检察官们介入现场勘查和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并在证据收集固定、案件定性、侦查活动合法性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公安机关的一致好评。

经过调查核实,案例一中违法人员孙某某等人为谋求在“两委”换届选举中获选 ,采用向本村村民送钱的方式拉选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选举秩序。案例二中的违法行为人杨某、闫某某等多人采取驾驶车辆尾随跟踪、砸门等方式阻止对方宣传,造成影响恶劣,现公安机关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破坏选举的人员孙某某等人、杨某、闫某某等多人均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决定。

长安区检察院提前介入监督活动,不仅严厉惩处了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保证了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还消除了隐患,解决了苗头性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1、《刑法》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2009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者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3、《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