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2 聽說過拆遷,新套路“以租代徵”能走多遠


聽說過拆遷,新套路“以租代徵”能走多遠

“以租代徵”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已經成為了一個普遍現象,也是現在很多農民朋友面臨的新問題。“以租代徵”簡而言之就是以所謂的租賃合同形式獲得農民合法使用的土地,作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模式。一是為逃避繳納相關土地稅費;二是規避法定的耕地佔補義務。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判斷“以租代徵”?“以租代徵”合法嗎?土地被“以租代徵”怎麼辦?

1、這是典型的“以租代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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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實踐中,如果有某村委會通知村民,稱上面有通知,本村要跟某些開發商(用地方)簽訂土地租地協議用來建設公園等。這毫無疑問就是典型的“以租代徵”模式。

2、“以租代徵”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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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該法規定了一般意義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也同時規定了企業可以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情形,該情形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已經依法取得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三是因破產、兼併等情形發生轉移的。

顯然,“以租代徵”這種用地模式不符合上述法條關於企業可以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農村土地使用權例外情形的規定。即“以租代徵”不是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出租的例外情況。簡言之,就是“以租代徵”的租地模式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農民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3、解決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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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徵”模式下籤訂的租地協議違反了上文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禁止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在權利救濟上,簽訂租地協議的農民朋友們可以通過主張合同無效的訴訟來進行救濟。

4、不想被“以租代徵”

這裡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對於“以租代徵”,農民朋友們要時刻保持警惕,分清土地被合法徵收了還是被“以租代徵”了。土地被徵收的,會按照法律得到合理補償。但土地一旦被“以租代徵”,就需要明瞭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己手中珍貴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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