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貸款的時候,“中介費”、“服務費”等等算不算36%的利息紅線範圍呢?為什麼?

琅琊榜首張大仙


這就是貸款的套路。什麼叫巧立名目?這就是放款人為了掩蓋其收高額利率的面目而想出來的所謂服務收費項目。

1.在法院審理的各類借貸糾紛中,已經明確提出:所謂中介費、服務費、徵信費、會員費、保險費都屬於利息總額的一種。如果去法院打官司,收取的這些費用再加上最後收取的利息費用,所有合併都認定為利息。用這個利息總額除以實際到手的借款本金即為你承擔的利率,只要超過36,那就是高利貸。


2.另外,還有一些借款糾紛中,出借人預先收取利息,扣除利息後實際給付本金,俗稱砍頭息。如果法院官司,是以實際到手金額作為本金,砍頭息不會承認。Noise這樣實際計算,借款人承擔的利率會高於合同約定利率。例如1000元,實際到手900,借款期為7天,出借人要求還1000,法院會認定:

100÷900×52(周)=572%

3.任而有千般計,借款人只要記住一條:以實際到手金額作為借款額,以付出的各項費用作為利息,這樣計算借款利率就是最正確的,也是法院認可和贊同的。只要超過24以上,就可以去法院訴訟,24以上,法院任可借款合同有效,但利率只認可24,所有多出部分都不予承認。如果超過36,合同都無效,返還本金,利息由法院按照認定的事實,判定利率。判多少算多少,一般肯定都比24少。


如果還有非法催收行為,再加上砍頭息和高利貸,那這個民間借款就有可能演變成刑事案件,一般出借人與借款人達不成諒解,他的量刑有可能加重。

法律是維護雙方公平的。正常合理的借款受法律保護,違法的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覺得好加關注,多點點贊,我還有相關的視頻和文章,可以擴展閱讀。


勻楓財技大兜底


是可以算在內的。

首先來看,36%年化利息是法律保護的上限,超過部分就不在保護了,貸款機構都要注意這一點,而很多貸款機構,僅僅是在文字上注意了這一點,即36%的的年化利率,但是還有中介費、服務費、甚至有砍頭息,尤其是很多現金貸。

這些服務費、砍頭息,有些是貸款機構收取的,有些是通過放貸機構的關聯公司收取的,都是牟利的途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對於利率範圍中,明確了收取的服務費、中介費計算在36%之內,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明確了高利放貸屬於犯罪,在這個文件中,明確了放貸機構收取的中介費、服務費、砍頭息等,都要計算至年化利息,所謂“高利”,是要把這部分計算在內的。

如果你的貸款,加上服務費中介費已經超過36%了,超過部分無效了,如果貸款機構多次長期這麼幹,那麼放貸的機構可能已經涉嫌犯罪了。2019年開始對從事貸款的機構的刑事打擊開始趨嚴,2020年還要繼續這樣的趨勢。


律界諸葛


貸款的時候,“中介費”、“服務費”等等肯定是算在36%利息紅線範圍內的。

貸款本息之外,另行以“中介費”、“服務費”、“手續費”等等收取各種費用,而且是一次性提前收取,是網貸、線下現金貸、民間貸款機構的慣常套路,目的是賺取超高額利潤,是我們普通老百姓貸款時常常會遭遇到的。

這些費用的收取大致上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放貸方故意拆分。

放貸方為了規避法律有關36%利息紅線,巧立名目,故意把利息拆分成利息、中介費,管理費、手續費、擔保費等等各種名目,實際上,這些管理費、手續費是放貸方直接收入,而那些所謂的中介,擔保,都是跟它有利益關聯關係,甚至就是同一個老闆實際控制的,只是在公司股權結構方面看似沒有關聯,以此來掩人耳目。

人民銀行、銀保監在《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明確規定,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以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放貸方將利息拆分出管理費、中介費、擔保費等等這些名目繁多的費用,其性質認定一直比較模糊,確實是難題。正因此,江蘇徐州中院有關平安普惠訴訟的裁決才顯得更有標杆意義。

第二種情況,中介費、管理費、擔保費等等,確實不是放貸方收的,確實是由不關聯合作機構收取。

普通人並不會經常貸款,不熟悉,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我們很多人會通過助貸平臺、貸款中介、介紹人等尋求貸款,畢竟他們更專業,貸款渠道也更豐富,這些機構或者個人付出了勞動,收取合理的中介費也在情理之中。另外,放貸方為了加強貸款風險控制,有些會引入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作為貸款風險兜底方,這些機構承擔了風險,收取合理的費用也同樣在情理之中。

但是,這些合理收費的前提,是利息、各種費用加起來不能超過36%的利息紅線。如果超過了也應當作為借款人實際負擔的總成本的一部分來認定,法律既要保護貸款方的本金以及法律允許範圍的利息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會保護借款人的權利,不讓高利貸肆意橫行。

順便說一句,除了上述這些“管理費”“中介費”等套路之外,網貸、線下現金貸、民間貸款機構的慣常套路中還有一種坑叫“分期等額還款”,你稍加註意就可以發現:民間放貸機構借款合同裡有些叫“費率”,那是在玩文字遊戲迷惑你,實際要大約乘以2倍才能等價於“利率”。銀行房貸合同裡寫的就是“利率”兩個字,那是真正按照本金*利率來算利息的。

把利息拆分成利息、中介費、服務費,是放貸方的一種套路,值得上“3.15”消費者權益日晚會好好分析分析說道說道,以此教育普通貸款者,警示高利貸放貸方。


金融知道分子


你所說這類情況,其實是民間借貸才會出現的結果,在正規的金融機構借貸是不會出現其他變相收費的,為什麼呢?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所有亂收費的項目最終都要量化到利息中去的,所以作為有銀監管嚴格的銀行,自然不會知法犯法,但是對其他的民間借貸,或者不正規的網絡平臺來說,自然是坑到一個是一人,不會手軟。

01

高利貸36%的利息紅線,指的是使用資金的全部成本

因為借貸是雙方達成合同的過程,在履行中借款方所承受的全部費用屬於為履行義務所承擔利息,不管是什麼中介費、服務費、會員費種種,以及保險費都將會屬於利息總額的部分。

不管如何列出名目來收費,這都是屬於利息範圍之類的,因為這部分錢最終是要轉化為借款人的實際成本,所以量化下來的結果就是利息的一種形態,對借款人來說就是為此承擔了較大的成本

當大家在民間借貸過程中,遇到了類似情況,那麼自然需要為此進行綜合計算,這樣量化下來的才是你的資金使用綜合成本。

02

需要注意的是,高利貸在超過36%的部分才可以請求返還

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不得超過24%,當超過了24%至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已經支付了的話,是不可以申請返還的,如果沒有支付的是可以不支付的,這是屬於自然借貸的期間。

但是當綜合利息超過了36%,那麼這就屬於明顯的侵犯了借貸利率紅線的事情,沒有支付可以不支付,已經支付了的還可以請求返還,但是這些行為並不是自動發生的,而是需要借款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將這些行為放到訴訟中來審理,才會獲得支持,作為出借人是不可能主動將多餘收的錢退還你的,只能通過訴訟來綜合折算,進行多退少補,了結清楚具體情況。

03

在此在提醒一下,所有分期的借款實際利息量化計算後要乘以2倍

因為一直有粉絲詢問這個問題,在此做一個詳細計算:

比如,你向某平臺借了10萬元,分12期還款,每期還一萬元,那麼一年下來還了12萬,計算的利息是20%每年,但是,你思考過一個問題沒有,假如你借了10萬元,年底一次性還了12萬給平臺,那麼差別在哪裡。

第一種方式你能使用的錢平均一年量化後只有五萬元,因為本金一直在減少,而第二種你能使用的本金就是10萬元;所以,如果是分期還款的實際借款利息需要乘以兩倍,相當於第一種情況是40%利息,第二種情況是20%。

第一種明顯是高利貸,但是大多數人卻不知道。

結語

綜上所述,貸款的實際利息一定要核算清楚,這樣才知道是否使用了高利貸,也才能辦法去看看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主要要明白自己利益有沒有受損,如果受損不知道,或者沒受損卻亂主張,也是白忙活。


悟法析律


一、民間借貸中本金和利息的計算

貸款時,借款人實際拿到的錢算本金,出借人獲得的所有非本金的財物收入都計入利息。所以,“中介費”、“服務費”等等都計入利息。

如果借貸時出借方在出借同時,收取第一期利息,這種情況就是典型的“砍頭息”。這種情況下,本金應認定為扣除第一期利息後,借款人實際拿到的本金。當然,這種情況下,所謂的第一期利息,出借人並未實際支付給借款人,也不計入利息。

二、民間借貸利息的“黃線”和“紅線”

民間借貸利息有兩條線,一個是年利率24%,定義為“黃線”;一個是36%,定義為“紅線”。在24%以內的利息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如果約定了24%利率,借款方不還利息,出借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利息,可以獲得支持。利率超過36%的,不受法律保護。即使支付了這個範圍的利息,借款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回。24%~36%之間的利息屬於自然債務。出借人提起訴訟的請求支付的,法院不會支持,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法院同樣不會支持。

三、超過36%利率涉嫌非法放貸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其中一條重要指標就是,利率超過36%的放貸行為,計入非法放貸的行為次數和金額。次數和金額達到一定程度的,按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


與同法律


要看有沒有提供實質的中介或服務費,另外法定保護範圍是24%,24%-36%屬於自然債權部分,不受法律強制保護,取決於借貸雙方自願。


張強律師維權在線


合併計算在內的。

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

結合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可以梳理得出如下利息規定:

1、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沒有利息;

2、年利率未超過24%,法律保護;

3、年利率在24%—36%之間,自然債務,如果借款人已經主動支付了這部分利息,則無權要求出借人返還,如果還沒有支付的,則借款人可以不再支付。

4、年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保護,即便借款人已經向出借人支付了該部分利息,也有權要求出借人返還;

5、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本金;

6、如無特別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總結: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24%至36%屬於自然債務,法律不干涉,多給了不能要回,沒給也不能強求;年利率36%以上的為無效,多給了可以要回來。

在實踐中,很多出借人為了規避以上的利息規定,往往借款合同中約定除利息之外的費用,比如中介費、賬戶管理費、顧問費、分期費等,那麼該類費用是否屬於利息?是否受上述利息限額的限制?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該類費用雖以利息之外其他名目出現,但與違約金及逾期利息一樣,本質均系借款利息衍生,用以支付或彌補出借資金的約定利益,應同利息一併計算,合併計算後不能超過國家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

 

參考案例:

(2019)蘇02民終555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廣州古東玲律師


答案很明確,算,但紅線不是劃的36%,而是24%。綜合利息在24%以內受法律保護,24%-36%之間,違規不違法,屬於自主協商區間,勉強可以稱之為灰色地帶。如果已經償還的部分,即使告到法院,也不會主張要回,未償還部分可以不還;超過36%的部分可以主張,法院可以強制要回。


所謂中介費、服務費、手續費等等,都是貸款機構變相提高利息的手段,就是為規避法律利息紅利所用。法院支持的唯一形式只有利息,很多債務人就是中了貸款機構合同利息貌似很低,少算中介費、服務費、手續費的圈套,還自以為利息不算高,其實是假的。


我是陽光大道行天下,專業解決個人債務問題,助力債務人走出債務泥潭。歡迎關注!


陽光大道行天下


大家好,我是蘭傑,旨在為更多的老哥老妹提供一些上岸的方法和建議,解決一些信用卡及債務問題,傳遞正能量,早日過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中介費,服務費這些費用應該在貸款的過程當中,絕大多數的公司,尤其是一些小貸公司或者是網絡貸款公司都會收取。


那為什麼要收取中介費服務費呢?


答案也是很簡單,就是為了規避問題所提到的36%利息紅線的這個問題。

法院支持24%以內的利息,24%至36%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和放款雙方達成了一致的建議,法院是處在一個不支持也不反對的中立的態度。也就是打官司,如果放款方能出示相應的雙方簽署的合同,他們是可能勝訴的。


隨著互聯網不斷的普及相關的知識,很多的借款人呢,都知道保護自己的利益,也都有了24%利息的概念。所以呢,他們想收高息就必須通過中介費,服務費這種變相的合同的形式,讓借款人悄無聲息的去接受和接納他的合同。而中介費和服務費大部分都在36%左右徘徊。這樣做他們的這個利益就可以最大化。


蘭傑總結:即使放款方收取中介費和服務費利息,如果不超過36%,你們放款和貸款的雙方達成了這樣一種合約的形式,如果你違約逾期,它也是有可能勝訴的。

\n

{!-- PGC_VIDEO:{"status": 0, "thumb_height": 810, "file_sign": "4f6fc104f69fddeba57d599303dc5515\

蘭傑蒙面說


算!平安普惠及人保,大地,陽光都是這樣的!變相高利貸砍頭息!必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