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購物卡不徵稅發票不是稅前扣除憑證?

購買購物卡時不能稅前扣除,發放/使用時憑相關內部憑證可以稅前扣除。

購物卡不徵稅發票不是稅前扣除憑證?

二十三、企業購買預付卡稅前扣除處理問題?

對於企業購買、充值預付卡,應在業務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按照購買或充值、發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進行以下稅務處理:

一是在購買或充值環節,預付卡應作為企業的資產進行管理,購買或充值時發生的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補充:賬務處理時附“不徵稅”發票);

二是在發放環節,憑相關內外部憑證,證明預付卡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的,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放給職工的可作為工資、福利費,用於交際應酬的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

三是本企業內部使用的預付卡,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時,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購物卡不徵稅發票不是稅前扣除憑證?

您好,移動電話購卡充值時,收到移動公司開具的“預付卡銷售”充值卡電子發票,憑此發票公司能否做為成本入賬,能否在稅前予以扣除?(類似還有收到加油站,商場開具的“預付卡銷售”發票)

答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購買移動電話充值卡,收到移動公司開具的“預付卡銷售”充值卡電子發票,對於還未實際發生的通訊費支出,不能憑發票全額在稅前扣除,待員工實際發生通訊費支出時再按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購物卡不徵稅發票不是稅前扣除憑證?

我司向移動公司購買一批話費充值卡,用於發放給客戶。移動向我司開具增值稅電子普票,名稱為*預付卡銷售*通信服務費,稅率欄開具“*”號,稅額“*”號。

問題1:根據稅務文件,預付卡銷售應開具“不徵稅”發票,請問移動公司稅率欄開具“*”是否合規,我司收到該票是否可以作為報銷憑證。

問題2:根據此業務場景,我司收到該票是否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是否還需要收集客戶的簽收表,作為扣除憑證的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一)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單用途卡,是指髮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納稅人開具的不徵稅發票,票面稅率體現為“不徵稅”,票面稅額體現為“***”。發票開具應符合上述規定。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請遵照執行。


企業購買單用途預付卡,按規定取得普通發票,可以憑後續支出相關單據,依據實際用途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符合稅法規定稅前扣除條件的可以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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