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肇事者主責但不墊付醫藥費,要我們自己墊付最後走保險,撞人卻不用花錢一樣,你怎麼看?

遠兒


在我國的司法體制下,對於繳納了強制險和商業險的機動車,並沒有強制司機或者車主連帶保險公司先墊付損失的硬性法律規定,但對於醫療費明顯超過一萬元或者所花費用已然超過一萬元的傷者,保險公司通常都有規定,可以先行墊付最高一萬元醫療費,這是保險公司本為了儘量減少損失(名義上是以人為本),制定的行業習慣,並非法律強制。

此外,如果傷者屬於特困家庭,且有醫院出具的病危通知書,並且肇事方保險齊全的情況下,現在很多大城市政府可以提前墊付一筆醫療費,一般是三至五萬,這筆錢事後是需要使用者償還的。

國家雖然沒有要求事故責任人和保險公司提前墊付醫療費,但肇事者的態度對事後的責任追究是有一定影響的,因為訴訟的時候,是否積極救治,是否做到了人道主義義務,對法官衡量判決的尺度都是有影響的。比如傷者因為無錢治療導致了死亡,那事件就由交通事故變成了交通肇事罪,民事變了刑事。因此,權衡利弊還是需要當事人自己掌握,道理就是我說的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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