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通知」關於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

關於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258號)和《吉林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轉發的通知》(吉發改價格〔2020〕100號)文件的要求,省內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的,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電網企業在計收降價範圍內電力用戶(含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費時,按應收電費的95%結算,轉供電企業降電費額度要同步傳導到終端用戶,不得截留,確保降電價紅利及時足額傳導到終端用戶,增加企業獲得感。電網企業及轉供電主體未落實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政策的,可向12315進行舉報。


舒蘭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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