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許某飲酒後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回家。行使至瑞金市象湖鎮金都大道私立英才學校路段時,迎頭撞上了停放在道路北側最右側機動車動車道的一輛警車,造成許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車是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隊處警人員處警時停放,停放時已開啟警燈、危險報警閃光及LED屏的事故提醒字幕。事發後,在場處警人員發現許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經瑞金市人民醫院提取血樣並送檢,確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5.5mg/100ml,超出規定,其駕駛行為構成醉酒後駕車。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醉酒後駕駛無牌摩托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4月8日,瑞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許某涉嫌危險駕駛案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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