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000038」深大通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000038」深大通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0171

本律师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上市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本公告仅供本次索赔诉讼之目的使用,未经本律师团队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索赔条件

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买入深大通(000038),且在2019年5月2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深大通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二、索赔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需公证)

2.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3.证券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

三、索赔依据

2019年11月29日,证监会发布对深大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月2日晚间,深大通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信息。证监会认定深大通存在“多次反复地消极对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甚至使用暴力方法抗拒调查,抵触、对抗特征明显,影响了我会检查、调查工作正常进行”;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证监会派人至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证监会认定深大通存在擅自转移、隐瞒存有周例会文件资料等重要证据的电子设备的行为;2019年5月22日,证监会调查人员前往深大通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深大通在具备签收条件的情况下拒绝签收,采取抵触、对抗行为。就深大通暴力抗拒执法一事,证监会于9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并就其免于行政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决定对深大通予以警告,并处以60万罚款。

深大通于1994年8月8日上市,而姜剑系中途入主,于2009年底通过借壳,正式成为这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深大通2019年一季报表明,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姜剑、朱兰英、郭守明、青岛惠风和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

而姜剑、朱兰英、亚星实业是深大通前三大股东,分别持有占21.42%的11200万股、占19.95%的10430.6万股和占13.57%的7095.57万股。另外,郭守明持有占深大通0.89%的466.88万股,青岛惠风和畅持有占0.06%的股份,而亚星实业则是由姜剑、朱兰英全资持有。朱兰英是姜剑的岳母,是姜剑的跟随式一致行动人。上述持股数量表明,姜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占深大通55.89%的股份,实现了对深大通的绝对控制。虽然牢牢掌控了深大通,但姜剑却从未在上市公司中任职。

根据亚星实业借壳深大通时的资料,姜剑出生于1967年,硕士学历,经济师,曾就职于青岛市物资调剂中心,是青岛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从1994年开始担任亚星实业董事长、总裁。早前的财经人物评选资料显示,姜剑于1993年从机关下海创立了青岛市物资调剂中心和青岛亚星实业公司,从事各种物资的经营贸易。1999年投资开发青岛“亚星花园”获得成功,此后亚星实业成为一家集房地产开发、矿产采掘、广告策划、商贸流通为一体的多元化、跨地域的民企集团。在2016年的山东富豪榜单中,姜剑家族以110.52亿元的财富位列第36名。深大通2018年年报称,姜剑的国籍为中国,但这一身份却存疑。早在2010年,姜剑就以加拿大中国商会副会长的身份在各地考察、投资,目前尚存网络的新闻报道中,2010年8月和2016年5月,四川省侨办主任与深圳市侨联主席分别会见了加拿大中国商会副会长兼青岛亚星集团董事长姜剑。在当时的报道中,姜剑曾确定投资15亿元在四川绵阳市打造RFID产业园,亦有意在深圳投资集文化创意、动漫、影视、VR技术等一体的影视传媒文化大型项目。

2019年4月24日,深大通公告,深交所对深大通开始涉足工业大麻进行了问询。对于深大通与一家新成立的天益新麻合作提出疑问,“天益新麻成立于2019年3月13日,目前成立时间尚不足40天,但你公司在公告中表示该公司在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和销售行业享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渠道、资源”,在区块链工业大麻溯源方面有“深度创新”。你公司结合天益新麻成立时间较短的情况,说明关于其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渠道、资源”及相关“深度创新”的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形,并请详细说明天益新麻各类管理经验、渠道、资源、深度创新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就深大通拟设立的合伙企业,“据公告,合伙企业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采用双GP管理模式,由甲乙双方分别设立子公司或指定已有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主要投资方向为:工业大麻的全产业链整合及拓展,CBD产品的研发及境内外销售,并将就区块链与工业大麻业务场景的切入和深度结合进行探索,以获取协同效应和价值释放。”深交所要求其说明资金来源、涉足领域可行性、相关资质等问题。

2019年5月23日,深交所深夜发文,谴责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在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予配合的行为。同日,公司董秘辞职。

2019年5月23日,深大通公告,其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李雪燕女士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李雪燕女士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仍担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等其他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李雪燕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效,李雪燕女士至辞职之日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

2019年5月24日,深大通公告,其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剑先生,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191436号、稽总调查字191291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予配合,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

2019年5月25日,深大通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7号,全文内容如下:2019年5月22日,中国证监员会稽查总队工作人员在向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依法进行调查工作时,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拒绝、阻碍调查人员依法履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以下监管要求。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在面对证监会的检查时,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拒绝检查、调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拒绝接受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拒绝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强行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

2019年5月27日,深大通董事会收到袁娜女士的辞职报告。因工作原因,袁娜女士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辞去董事长职务,辞职后仍担任董事职务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2019年5月31日,深大通公告,其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发出的《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4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对《关注函》问题认真核查,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

2019年7月26日,深大通公告,其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00号),经查明,深大通及姜剑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我会检查、调查人员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检查、调查人员均为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在上述期间内,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拒绝检查、调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拒绝接受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拒绝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强行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我会调查人员在深圳办公场所送达调查通知书过程中,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违法情节种别严重。此外,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纪要作为公司重要档案,深大通应当予以妥善保存并如实向检查、调查人员提供,但是,深大通不仅拒绝提供上述文件,而且其员工存在擅自转移、隐瞒被封存的存有会议纪要的电子设备的行为。

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姜剑,具有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义务,除自身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外,还应当组织、安排深大通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但是姜剑不仅本人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提供通讯记录等行为,且其未能组织深大通及相关人员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特别是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及使用暴力方法抗拒调查等恶劣行为负有最主要责任。

深大通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李雪燕,除自身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外,还应当协调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信息沟通,督促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但是,李雪燕不仅存在拒绝或消极对待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未经允许擅自开询问场所等行为,且其作为深大通的董事会秘书,未有效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合检查、调查,未及时提供公司会议纪要相关文件,致使我会对深大通的检查、调查工作无法开展。李雪燕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大通执行总经理、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黄卫华,除自身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外,还应当组织、安排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在我会对深大通北京分公司进行检查、调查期同,黄卫华不仅本人存在拒绝接受询问等行为,且其未能组织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提供会议纪要资料、擅自转移隐瞒被封存的重要证据等行为。黄卫华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深大通职工监事、深圳办公场所负责人牛超,在我会对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期间,牛超存在隐瞒真实行程,拒绝接受询问,指使员工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指使被询问人员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及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等行为。牛超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李洁虽然与深大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综合考勤记录、人力资源档案、人员级别确认单、工位标签、当事人自认及相关人员指认等证据,能够认定李洁实际履行深大通中层管理人员的职责。在我会对深大通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期间,李洁存在拒绝协助联系深大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检查、调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擅自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指使深大通员工拒绝提供深大通高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及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指使专职律师干扰阻挠检查、调查工作等行为。李洁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证监会认为,深大通和姜剑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规定,深大通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的“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中的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之情形,姜剑、李雪燕、黄卫华、牛超和李洁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姜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雪燕,黄卫华、牛超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洁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9年8月3日,深大通董事会收到李雪燕女士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李雪燕女士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辞去董事、副董事长及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雪燕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2019年8月24日,深大通董事会收到王大永的辞职报告。王大永先生提出辞职,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大永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2019年9月12日,深大通因为业绩预告修正严重滞后且修正前后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其有关当事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大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并且将相应的处分记入该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这次被处分的人员有:时任董事长袁娜、时任董事曹建发、时任执行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刘海滨。

据悉,深大通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亿元至-9.9亿元。4月16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度净利润下修为-23.50亿元。4月30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净利润为-23.50亿元,与原预计范围下限差异达13.60亿元。

2019年8月19日起,得益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发布,深圳本地股全面风起。但是最终谁也想不到的是,受益最大的居然是深大通。深大通用9天时间拿下8个涨停,股价从7.02元最高涨到了15.55元,涨幅超过1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定亏损投资者已可提起诉讼索赔。

四、索赔费用

我们前期不收取律师服务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待索赔成功后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关于我们

董毅智律师法律从业经验长达18年,具有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期货从业、基金从业资格。所带领团队执业领域为金融诉讼、合规监管、刑民交叉,且专注于证券诉讼,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做空机制。

作为国内首个投资者维权平台“凤凰网”维权律师,董律师多年来为投资者、投资机构解决相关案件3万余件,为投资者挽回损失超10亿,被评为“互联网十大公益律师”。担任多家知名媒体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家,如新浪、凤凰、腾讯、财新。

董毅智律师团队致力于全球风险配置发现,保护投资者权益,聚焦A股、港股、美股,近期代理索赔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欣泰电气、匹凸匹、祥源文化、ST长生、大连控股、欢瑞世纪、康得新、ST康美、ST抚顺、辅仁药业、百威英博、尚德机构、奈飞Netflix、联邦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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