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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撞倒停在正規車位的汽車死亡,顯然車主是不用承擔侵權責任的,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司機將車輛停在正規車位,其行為合法,不存在任何過錯,無須承擔侵權責任;
車位的規劃、實施都是經過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進行的,一般都是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車主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車位其本身是符合法律規定,車主也是沒有任何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的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需要車主承擔賠償責任,需要車主有過錯,比如車主沒有將車輛完全停入車位,車主將車輛停在正規車位顯然車主是沒有任何過錯的,所以車主將車輛停在車位無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行人需要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行人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對於停放在車位的車輛具有注意避讓的義務,而其對於停放在車位的車輛沒有盡到注意避讓的義務,導致自己死亡,其對於你的行為及過錯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行人要對自己的死亡負責。
綜上,車主將車輛停放在正規車位,其本身是沒有任何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之規定因其本身無過錯,無須承擔任何侵權責任。相反的是行人對於停放在車位的車輛沒有盡到注意避讓的義務,其行為本身具有過錯,應當對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也就是對自己的死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