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八罪並罰!洞庭湖“湖霸”判了

八罪並罰!洞庭湖“湖霸”判了

25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夏順安、夏順泉、範桂明等11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主犯夏順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夏順安先後承包湘陰縣石湖包、響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經營蘆葦。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內的漁業、礦業資源,夏順安以沅江市順安實業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湖南洞庭龍食品有限公司)為依託,糾集其弟夏順泉組織人員持續在三個湖洲修建矮圍,並於2010年將三處湖洲矮圍合攏,對矮圍加高、加寬、加固,打造私人湖泊。

  

夏順安先後糾集被告人夏順泉、範桂明、肖建軍等在矮圍內外非法捕魚、採砂,並指使組織成員通過毆打、辱罵、恐嚇、強拿硬要、毀壞、侵佔他人財物等手段,不準其他人員到其劃定的圍湖範圍內捕魚、釣魚和採砂。

  

夏順安及其組織成員先後7次勒索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400餘萬元;非法採砂的非法獲利共計2200餘萬元,造成礦產資源損失和修復河床結構等費用共計3100餘萬元;採用修建矮圍圍湖等非法方式捕撈野生魚,非法獲利1600餘萬元,造成直接漁業經濟損失840餘萬元,生態環境損失2500餘萬元;騙取貸款840萬元;詐騙畜禽退養補償款80餘萬元;先後22次向湘陰縣、沅江市的國家工作人員鄧宗祥(另案處理)等6人行賄,共計行賄金額200餘萬元。

  

法院審理還查明,夏順安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人數眾多,結構嚴密,層級分明,分工明確。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採礦、非法捕撈水產品、騙取貸款、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夏順安利用沅江市、益陽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蘆葦場下屬管理區的人事安排,侵蝕基層政權,嚴重破壞了洞庭湖的生態環境和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順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不僅應當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夏順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8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被分別判處十六年至二年三個月的有期徒刑。

  

另外,對該犯罪組織違法犯罪所得四千餘萬元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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