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好消息!南京有8萬人退休後可拿雙份“退休金”

參加企業年金計劃好處多多

南京8萬人退休後可拿雙份“退休金”

退休後可拿兩份“退休金”!4月17日,記者從南京市委市政府新聞發佈會獲悉,南京通過優化企業年金制度,鼓勵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吸引和留住人才。

截至2018年底,在南京市備案建立企業年金的用人單位達到282家(其中備案建立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的用人單位30家),4年累計新增204家,惠及職工8萬人,是南京市2008年至2014年6年間新增企業數量的2.5倍,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人數也增長了4倍。今年,南京還將新增建立年金企業不少於40家。

企業年金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只能保障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通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以提高退休後的生活水平。”據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長陳愛民介紹,企業年金是一種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第二支柱。簡單來說,繳納企業年金可在退休後多拿一份錢。

建立企業年金有什麼條件?

3月29日,南京市人社局聯合財政、國資等部門出臺《關於進一步做好南京市國有企業實施企業年金工作的通知》(簡稱“57號文”),重點從集團型企業建立年金的條件方面創新政策,明確建立年金的條件、方案設計、操作實施、施行時間等。“57號文”明確企業建立年金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依法參加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具備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已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內部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57號文”重點對“具備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調整,明確“企業實施企業年金應當以合併報表盈利、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前提。因經營性原因導致合併報表虧損或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其所屬子企業盈利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可以實施企業年金”。也就是說,對於集團型企業,在審核其“經濟負擔能力”時,採取“集團整體打包”形式,只要“合併報表盈利、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集團所屬子企業可以集團名義統一建立年金。

“57號文”繼續保留現行做法,明確“因經營性原因導致合併報表虧損或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其所屬子企業盈利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可以實施企業年金”。這個意思是,如果集團型企業整體合併報表虧損、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但其子企業盈利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子企業仍然可以實施企業年金,保持了政策的連續性。

企業年金繳多少?提取條件有哪些?

4月3日,依據人社部“36號令”精神,《南京市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辦法》(以下簡稱“新1號文”)出臺,對南京市人社局2016年出臺的老1號文進行修訂與更新。“新1號文”明確,5月1日起,南京將正式實施企業年金,為方便企業,在備案上將實行“不見面審批”。

“新1號文”的出臺,在繳費水平上有了新變化,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人員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參加人員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人員工資總額的12%”。陳愛民說,修訂後,繳費水平的規定與人社部“36號令”保持一致;同時與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比例大體保持一致,體現制度的公平性。

至於職工普遍關心的企業年金提取條件,“新1號文”中也有相應規定。領取年金的三個條件,領取方須符合其中之一——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死亡。達到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從企業年金的本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領取,也可將企業年金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出國(境)定居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企業年金餘額可以繼承。

為提升企業競爭力,“新1號文”對企業年金歸屬期限進行了修訂,明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可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於職工個人,完全歸屬於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這樣規定,保持了與“36號令”規定的一致,兼顧了企業和職工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既有利於企業留住人才,又有利於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企業年金能否接續轉移?

“我要是跳槽了,下家公司沒有企業年金,之前的錢是不是白繳了?”對於企業年金這種尚未普及的福利制度,不少職工心中還是有些擔憂。對此,陳愛民表示,企業年金以信託的方式進行管理和市場化運行,投資運營收益併入企業年金基金,“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可以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如果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同時也將繼續產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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