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政府有權利收回村委會公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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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在村委會運轉過程中,確實存在鄉鎮政府收回村委會公章的現象,對於這一現象,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

鄉鎮政府之所以收回村委會簡章,是因為當前在村民自治過程中,公章濫用的現象普遍存在。鄉鎮政府將村委會集中管理,也是為了規範村委會公章使用,防止因為村委會公章濫用而產生違法違紀行為亦或是產生一些糾紛。鄉鎮政府收回村委會公章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

從村民自治制度的角度來看,鄉鎮政府收回村委會公章並不不讓用村委會公章,而是為其代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自治法》中,並沒有規定鄉鎮政府不能為村委會代管公章,其法律規定,鄉鎮政府可以對村民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等。

但是在鄉鎮政府為村委會代管公章的過程中,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清理的公章濫用的現象,卻增加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幹事創業、辦事服務、自治效率等方面的成本,同時鄉鎮政府得騰出專門人員對村委會公章進行管理,也增加了政府工作負擔。

以上是筆者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可能不是很恰當,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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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權利收回,但是不能干預或者濫用職權!

鄉政府構具有黨委和政府兩種職能,黨委領導政府工作。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針政策的領導,幹部的選拔,考核和監督,經濟和行政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鄉政府是基層國家行政機關,行使本行政區的行政職能。

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領導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每三年選舉一次,沒有終身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我國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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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並沒有絕對的答案,而是要根據村委會具體情況來說的。一般說來,鄉鎮人民政府是不會隨意收回村委會公章的。某特殊情況下,是有權收回的。

說到鄉鎮政府有沒有權利收回村委會公章的問題,那咱們還是先了解一下,村委會公章的來龍去脈和它的使用渠道,我們就可以把問題大概情況基本看清楚了。



村委會公章是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由相關部門備案後,制發於村委會的。

鄉鎮政府將村委會公章下發村委會時,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公章保管人選,時下一般由村委會會計(現稱“村級報賬員”)統一保管。若農村開展各項工作和為村民辦理各種事務,需要使用公章時,應由村支書,村主任雙簽字後,再由村會計蓋章生效。

重大村務決策,申請,實施等等,需要加蓋公意時,應由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執行。村支書,主任不能直接保管村委會公章,以防止發生違規用章等職務犯罪的發生。

那麼,什麼情況下鄉鎮人民政府有權收回村委會公章呢?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村委會換屆選舉中,原村委會不能勝任村裡工作,新一屆村委會尚未選舉成功時,為使村裡各項工作正常進行,鄉鎮人民政府有權暫時收回公章。待新一屆村委會組成後,及時交由新一屆村委會保管。

二,村委會成員集體違法違紀,被上級行政部門依法查處期間,上級政府可以暫時收回。

三,村兩委主幹,或村會計違規使用公章,給村集體和村民造成經濟,財產重大損失的,鄉鎮政府可以收回公章,並進一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四,因其它特殊情況,造成不能正常開展村務工作的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也可以暫時收回,確保村級事務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村委會公章本來就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制發給村委會的,鄉鎮是不會無緣無故地收回公章的。只有在村委會發生重大情況時,為保證村集體和村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鄉鎮人民政府才會採取收回村委會公章的特殊措施的。

這位問友,不知我的回答你是否認同?這是本人長期生活在農村對此“問題”的一些自我看法,如與法律法規相悖的話,一定要以法為準的呦!

歡迎與各位共勉,以求更多地發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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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村委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嚴格規定,村委會的公章一律是由鄉政府負責制發的,以便村委會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如果不小心丟失了公章,要及時向鄉政府報告並申請補發,由鄉政府登記後再補刻公章。

可別小看那一枚小小的紅印章,它某種程度上代表著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力,也代表著全體村委會成員的話語權。它能決定一個村民得到什麼或失去什麼,也能讓村民在某件事上像吃了一顆定心丸一樣踏實可靠,或因為求而不得無奈、無助、無望。所以在加蓋公章時,都得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後才可以蓋公章。

保管公章的人會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進行核實,給予辦理。這時候保管公章的村助理會計或文書會不會藉機吃、拿、卡、要,亂蓋公章,就是檢驗他操守的時候了。如果違返規定者按規定私蓋公章會被撤換和處理,所以一般情況下保管公章的人都會謹言慎行,履行好義務,遵守職責,維護好村民委會公章的神聖和威嚴的。當一些特殊情況發生時,村民委公章是不能再由專人保管的,需要鄉政府收回另行處理。

這幾種情況分別是村民委員會撤銷或者合併時,村民委員會因故需要更換印章時,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由鄉鎮府暫時代管時,村委會換屆時上一屆村委拒絕交交公章時。鄉政府頒發新印章的同時會收繳回舊印章,所以村民委員會最終還是會自己保管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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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基層自治組織,鄉鎮政府不得干預村民自治事項,大體是這麼個意思。但是還要說一下,村級公章分兩個,一是支部公章,二是村委會公章。支部公章使用主要涉及黨內事務及支部工作時使用;村委會公章主要涉及村務事項時使用。個別情況下需要二者同時使用。按照村民自治條例的規定,並沒有明確鄉級政府是否有權力收回或代管村委會公章。大部分地區實行的是以當地實際出臺的規章制度,以此作為條例的補充。問題中所說的收回公章這種行為,在各地叫法不同,但是都屬於代管行為。這種做法按照相關條例和規章都不為過錯。

至於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有以下幾種原因:一是過去公章管理制度缺失或者不健全,導致公章管理混亂,使用無序,什麼情況下可以用,什麼情況下不可以用,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公章使用隨意性大,有的去飯店吃飯打白條也蓋公章。公章的權威性、公信力喪失,間接導致村委會的公信力降低,群眾不滿。二是公章能否合法合理使用僅靠管理者的自覺,以至於淪為部分腐敗分子斂財的工具。個別管理者濫用公章為自己和親戚謀求私利,小到各種補助,救濟,大到買賣集體財產,中飽私囊。使國家扶救措施落實不到位,集體財產蒙受巨大損失,更嚴重者使村集體揹負沉重債務,嚴重影響村級發展。三是因為對加強村級監管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尤其是八項規定出臺後,對村級黨組織和村委會的要求越來越嚴格,但是對於總體知識水平不高和管理水平欠缺的村級組織來說,僅靠自覺難以實現科學合法合理的使用公章,必須依靠制度的籠子管好。

由此便出現了問題中說的收回公章問題。很多地方的鄉政府在村級公章管理時制度是比較嚴格的,一是要有村委會開具的公章使用介紹信且具有開具介紹人(一般為村會計)簽字手印或個人章,二是要有公章使用申請單,包括使用人,時間,用途,以及村委會主要負責人簽字按手印,三是在使用完公章後要在公章代管部門的公章使用記錄上進行登記。

總之,就是要通過一系列嚴格的制度規範公章使用,避免公章被亂用,濫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寫到這裡想起來,曾經因為村委會公章使用混亂,某地一本打算作為招商引資項目的用地被人私自承包給人,而且是一包三十年。導致項目無法落地,當地的招商引資蒙受巨大損失,招商形象一落千丈,經濟發展也受到影響,而政府卻沒有辦法,因為出租合同上村委會蓋章。章雖小,牽扯可是大事)。

當然,這樣的公章管理會帶來一些不便,但是相信通過不斷的完善和發展會最終解決問題。最根本的還是有賴於經濟的不斷髮展,政府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民眾自治意識的不斷成熟,最終讓監管成為一種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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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其實村委會公章不是鄉鎮政府收回。而是統一在鄉鎮政府存放,鄉鎮政府存放公章的櫃子有2個門,外面的大門鑰匙有政府工作人員保管,放公章的小櫃鑰匙有村幹部專人管理



那麼村民開證明蓋公章怎麼辦呢?一般的證明,村民常用的證明,不涉及村民和集體利益的證明,這種證明有專門的表格,公章也已經提前蓋好了,村民需要證明直接到所在村開具就行了。



村民需要的證明如果上面那種包含不了,需要到鄉鎮政府蓋章,那麼,就要填制公章使用登記表,村支部書記,村主任簽字同意,有專人到鎮政府辦理,鎮政府工作人員打開大門,裡面小門只有村公章管理員有鑰匙,村公章管理員蓋好公章後放回原處。

重大事項,比如宅基地的申批,集體資產的處置,各種合同的簽訂,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各項事情需要蓋章,村支部書記,村主任就沒有權限批准蓋章了,必須按照重大事項審批程序,由政府有關部門把關審批,最後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才能蓋章。



村公章鄉鎮政府審批把關保管,對我們廣大農民來說,是個好事,雖然帶來了不方便,但極好的保護了村民的利益。特別是村幹部三年一換屆,有個別人在下臺前,利用公章在自己手裡,私下將集體資產,資源以極低的價格發包出去,給村民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這種事在農村確實存在,我都碰到了。

所以,村公章還是放在政府老百姓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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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鄉政府是沒有權利收回村委會公章的。但在特殊時期,鄉政府可以代為保管村委會公章。過了這個特殊時期,鄉政府應當將公章歸還給村委會。那麼都有哪些特殊時期呢?

1、村委班子不團結,互相爭權奪利,有人趁機利用保管村委會公章之便徇私舞弊。

2、保管村委會公章的村委班子成員,依法被罷免職務或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村委會還沒有找到合適的”公章管理人員“期間。

3、村民對村委班子不信任,依照村民強烈要求,鄉政府可以臨時代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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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政府監管村委,估計在特別情況下可以收回,但咱是農民,相關政策咱也不太懂。

可拿公章的不出去掙錢,幾乎村幹部都有樓房,是一個謎,可能這個公章有作用吧。

不久前,我們硬化了一條 1+1工程,可麻煩死了,文書在本村管理村事務。工程前提的場地,支罐全部由文書一手辦成

我們是第三個老闆承接的,:第一天剛開始打,文書就來阻擋,說:他沒說打的,你們憑什麼要硬化,就開始吵了起來,說來說去,說了許多他為硬化路的辛苦。要讓轉包的老闆和他淡話,咱也不清楚他們之間有什麼貓謎。

經過談判,文書這個村的一里多算是硬化了。可還有一公里多要打到另一個村去,主任在那個村又擋了,說要按政策打路。

帶班的就問怎麼按政策走,產車推路,鋪墊水溫層,然後15公分的混凝土,然後壓路機壓好。人家要求合情合理,可主任話鋒一轉。說:老闆他會算張,如果配合愉快,這些都可以省,噢,又是一個要錢的主。就這樣耽誤了五六天,還是幹不了。

最後老闆說,前面的老闆給了文書2萬,不知咋主任知道了,主任也要2萬,不給開不了工。

說來說去,公章起了作用,村路硬化完,要村上出材料,材料上面要蓋公章。


農民網互

有權力的!

鄉政府收回公章的情況

1、村民委員會撤銷或者合併,被撤銷或合併前的村民委員會的印章不得繼續使用,制發機關應予及時收繳。

2、村民委員會因故需要更換印章,制發機關應在頒發新印章的同時收繳其舊印章。

3、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由鄉鎮府暫時代管。在重新選舉工作結束後鄉鎮府要及時將印章發給新的村民委員會。

4、村委會換屆時上一屆村委發生拒交公章行為的,由制發機關(鄉級人民政府)負責追繳,並追究責任。


我顧問

在村委會領導班子都出現問題時,鎮政府只有保管的權力,沒有使用權力。因為村民委員會是自治的。你的文章說明你們村的領導班子是一種怪胎,那有村民委員會一個人兼任數職?麻雀雖小,五臟聚全。難道你們村只有一個?這是你們鎮政府的嚴重失職。村委會領導班孑最少也得三人組成,即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委員四到十人,一般來講,村會計保管公章,方便服務村民,有重要事情,會計做不了主的,向村支書或村主任請示後使用公章。假設村支書,或村主仼一人被罷免,不影響村委會的正常工作,倆人都被罷免,村民正當事需要蓋章者,(如孩子上學,證明個人身份等)會計有權出據證明,村上重要事情,關聯村民利益的,村會計無權使用公章。等新的領導班子組建後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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