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以案釋法」經銷商銷售瑕疵車 如實釋明避風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6日,周某從北京某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某品牌汽車一輛,金額為13萬元,汽車銷售公司於2017年3月21日向周某交付了涉案車輛及隨車手續。周某稱其於2017年3月25日發現車上有碎玻璃,遂於當日與汽車銷售公司電話溝通,汽車銷售公司告知其應找該品牌汽車在北京的4S店。經4S店確認,汽車右擋風玻璃及右側車門內板進行過更換。因就車輛更換及賠償損失問題未達成一致,周某將汽車銷售公司及4S店訴至法院,要求汽車銷售公司為其更換一部新車並支付賠償金18.8萬元。

經審理查明,汽車銷售公司屬於4S店的經銷商,車輛統一放在4S店的倉庫裡,汽車銷售公司沒有庫存,需要從4S店提車。

汽車銷售公司稱,在將車輛交付給周某時,公司並不知曉該車輛維修過,因此也未告知周某涉案車輛經過維修。4S店表示,認可涉案車輛右前側擋風玻璃破碎,稱涉案車輛由生產商交付給4S店的時候該塊玻璃即已破碎,4S店遂對車輛進行了維修,更換了右前側擋風玻璃,並更換了與之配套的門飾板、裝飾條等。4S店提交的結算單中還顯示,右前門存在重新噴漆的情況。4S店提出,其並未將車輛已維修的情況告知汽車銷售公司。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二是周某是否有權要求更換車輛。

新車在出售前的維修情況等重要信息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應屬於消費者知情權的範圍,銷售者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4S店在向周某交付涉案車輛時,該車輛存在維修記錄,汽車銷售公司作為專業的車輛銷售者,該瑕疵屬於其應知能知的範疇,作為專業車輛銷售者,汽車銷售公司在交付車輛時並不知情的主張,並不能免除其應全面掌握車輛情況,包括車輛曾經的維修記錄並如實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因此本院認定,汽車銷售公司對於涉案車輛的維修情況未向周某如實告知的行為構成銷售欺詐。周某可以要求汽車銷售公司更換車輛。因此,法院判決汽車銷售公司為周某更換車輛並賠償周某損失13萬元。

(三)法官提示:

作為專業車輛經營者,其有能力也有義務全面掌握涉案車輛的情況,糾紛發生之後,經營者以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一般情況下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此,法官提示車輛經銷商,在銷售問題車或存在瑕疵車輛的過程中,應該儘可能向消費者釋明車輛的維修情況或瑕疵所在,這樣既可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又可以避免因隱瞞車輛存在的問題導致銷售行為被認定為欺詐,從而產生賠償責任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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