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黑龍江看守所一在押人員逃脫,律師被質疑會見嫌疑人時協助其逃脫一事?

薛程峰


此事件頗為蹊蹺。最開始引發關注,是因為一份黑龍江警方給吉林生警方的協查函,黑龍江大慶一位在押人員逃離看守所,黑龍江省警方向吉林省警方請求幫忙攔截。其中就提到了,該在逃人員是在與律師會見過程中,與律師夥同一起逃獄。


根據黑龍江警方的協查通報,律師楊馬強和在押人員劉文忠乘坐黑A7EY30白色途觀吉普車經黑龍江省安達收費站駛向哈大高速公路。

但是記者第一時間採訪到了律師楊馬強,當事律師楊馬強向表示“有人盜用我的身份幫犯人逃脫了,不是我”。也就是說,楊馬強並沒有像警方通報裡說的那樣在逃跑。

同時,楊律師所在的北京市冠衡(長春)律師事務所表示,楊馬強律師沒有代理過該案件,也未前往大慶會見嫌疑人,更沒有開具過任何會見函等文書,對方是冒充的。

所以基本的事實可以確定幾點:

1.在押人員劉文忠確實跑了;

2.楊律師並沒有會見劉文忠,也沒有接受劉文忠的委託;

3.極有可能是有人冒充楊律師會見劉文忠,關鍵是他們怎麼拿到楊律師的相關律師證和其律師事務所的所函?他是怎麼拿到該律師的原件的?也是偽造的?這是一個關鍵問題。

4.即便是有人冒充楊律師會見,那他怎麼把劉文忠帶出來的?是以律師助理的身份?

所以,在押人員律師會見時逃跑,可能嗎?

各地的看守所因為投入資金,設計年代等不同,各有不同的規格,監管嚴格程度也並不一樣,相同點都是高牆鐵絲網加上關卡重重。

物理上不可能有穿牆術

比如有的地方的看守所,律師的會見室和警察的訊問室是並排連著,而這一排訊問室也正好是一道圍牆,就像一道長城,正好就隔開了犯罪嫌疑人和律師。

也就是說,律師和在押人員會見時,始終會隔著一道,鐵欄杆和圍牆,即便律師另外準備一套證件,通過會見時給在押人員,在押人員拿到相關證件也無法解釋,他是如何穿過會見室。因為看守所能夠自由穿行的人員,看守所自己的武警和監管人員,或者其他有相關運輸任務的工作人員。

程序上也很匪夷所思

從程序上來講,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委託人,先向遞交看守所律師證,所函委託書等證件後,看守所會根據來的律師人數(最多兩個)發放會見登記卡,這個卡在進看守所時,出示給武警,出看守所時,還給武警,所以,進去多少人,出來也必須是多少人。

所以不太可能出現一個律師去會見,出來看守所時成了兩個律師。

總而言之,一個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員,如果他拿著律師的證件就能夠走出自己的倉室,進而逃離看守所,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相反,如果是在監獄,在押服刑的犯人,如果偷了警察,預警的鑰匙,衣服和證件,走出監獄,並非不可能。 幾個星期前發生的凌源第三監獄兩名在押犯人逃跑的事情,就是通過偷拿獄警的衣服和裡面的證件跑出來的。所以如果在押人員想逃跑,與其偽造律師的證件,還不如偽造,相關看守所工作人員的證件。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作為一名大慶律師,事發的看守所是我經常去的地方,我原定要在事發當天去會見,結果臨時有事沒去,也不能親歷這一罕見的情況,雖然我不知道也不能說太多細節,但有些情況,是必須澄清的。

1協助逃跑的不是律師,更不是大慶律師,或犯罪分子冒充的楊馬強律師,我並且相信,中國過去,現在和將來,都不可能有律師去做這樣的事!請大家不要以訛傳訛,侮辱行業聲譽和律師尊嚴!

2我在大慶生活三十四年,做律師十年,代理刑事案件百餘起,對這邊的司法環境有發言權,請不要侮辱大慶的警察和看守所幹警,他們即便有錯,也不應該被充滿惡意的抹黑,我們本地的看守所一貫最尊重律師和法律規定,全國各地的律師只要你來過大慶你都知道,這邊會見的規範化和人性化便利性絕對全國第一,遠超中國任何一個城市!犯罪分子利用看守所對律師的信任和個別的疏漏鋌而走險觸犯法律,應該收到法律的嚴懲,但我絕不相信有幹警私通犯罪分子!請個別人不要充滿惡意的看到律師和看守所!


肥兜爸爸


我16年在看守所關了9個月,對這個我還是有發言權的。進去的過程就不說了,說出來的。我取保候審釋放是12月底了,當天幹部把我從號子裡提出來說釋放。從號子到值班室還是要帶手銬的,值班室裡核驗身份好幾遍,從身份證號到照片,到指紋到DNA,還必須同時三個民警在場。然後是搜身,出來跟進去一樣的,大冬天脫光了搜,防止夾帶信件。出所時五道門,每一道都是指紋識別+識別卡和人臉識別。最後兩道武警站崗,2個武警一個持槍對著你,另一個查驗文件手續,最後才能出門。平時見律師或提審,不管進出號子都要搜身,除了公安給幾根菸你藏在襪子或褲襠裡,其他的想都別想。手銬腳鏈待著,連著椅子固定著,連站立都困難。見律師是一整塊鋼化玻璃帶鋼絲網,光線暗的時候連律師長相都看不清,簽字只有去統一的固定窗口,比銀行櫃檯取款口還小。律師幫忙逃跑?呵呵,寫小說呢?


再也不碰Gun


律師協助嫌疑人逃脫?怎麼逃??

夾公文包裡嗎?還是揣口袋裡逃?

看守所不是大街上的小賣部,進門買個東西轉身就可以走,律師要進出麻煩著呢。



律師要會見當事人,要在門口登記各類證件,還要換髮會見的證件,進入監區後,是在專門的隔離區會見,並不是倆人面對面,搬個板凳磕個瓜子喝著茶會見。

看守所會見室都是專門設置的,有點類似銀行櫃檯,中間隔一層玻璃,律師與當事人分割兩邊聊天。

即便有那種可以面對面會見的機會,那絕對是有警察在旁邊監管,不可能就讓倆人直接見面聊,否則就是違規。



你說在此情況下,律師想把當事人帶走,怎麼帶走?

律師出門的時候,還要返還接見證拿回自己的執業證,我就奇怪了,明明律師進去是一個人,出來就變成兩個人,就沒人發現?

好在律所獲悉此情況後立即發佈聲明,公佈律師當日動向,並輔以視頻資料佐證,基本是可以判定該律師確實是“背了鍋”。

但問題又來了:既然律師沒在現場,那到底是誰進了看守所幫他脫逃的?

他是怎麼利用假證件躲過警方的層層審批進出看守所還帶走一個人?

看守所的對於進出人員的日常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這一切,都需要警方做進一步調查後才能獲悉,但有一點是不能否認的:

看守所當天的值班人員絕對有問題……


普了次法


可能有很多人沒見過看守所,或者壓根就沒聽說過看守所,不知道看守所是幹什麼的。先告訴大家看守所究竟是個什麼地方。看守所是對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臨時羈押的場所。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一般的嫌疑人在沒判刑之前都是關押在看守所等待開庭,短則十幾二十幾天有可能釋放,長的都有關押兩三年的,特別是一些大案要案,時間有可能需要更長。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以免犯罪人嫌疑人逃跑、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看守所隸屬於公安系統,由公安幹警負責內部管理,看守所對人犯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這是看守所的概念。至於看守所內部的事情,又多黑暗,不在今天的回答範疇,如果有感興趣的改天可以詳細敘述,篇幅大概需要十幾萬字。

大家知道了看守所是什麼地方,幹什麼的,其中一項重要的功能就是對嫌疑人的偵查,起訴,律師辯護前與嫌疑人的溝通,都是在看守所進行的。那麼下面我們先來捋一捋律師會見嫌疑人的程序。

嫌疑人有聘請律師的權利,律師有了解案情的權利,自然律師就有會見嫌疑人的必要。注意,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除了公安,檢察院,法院工作人員及律師以外,任何人不得與嫌疑人接觸,會面,哪怕是嫌疑人的家人也不能在看守所會面。所以,律師是唯一的家裡人和嫌疑人溝通的通道,律師可以將家人的囑咐轉達給嫌疑人,也可以將嫌疑人的話轉達給其家人,當然,必須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其它比如串供等違法犯罪的事情肯定是不允許的!

律師因案情需要會見嫌疑人,必須先過第一道崗,看守所大門,執勤幹警需要律師出具其本人的律師證件,事務所的公函,家屬委託書,介紹信等,如果帶著見習律師,見習律師也要出具相應的證件和手續。由看守所審查無誤並登記人數後,可以進入會見室等待,後由公安幹警去監舍提出嫌疑人並帶至會見室,會見時一般不會有其它人員在旁邊,也不會錄音和錄像。

一般的會見室中間都會有一層玻璃窗隔開,並且玻璃窗上一般都會安裝防盜網,一邊一個電話,只會留一個很小的窗口,僅能容一隻手伸出,便於嫌疑人需要簽字或按手印。如果想從這個小窗逃出去,完全沒有可能。

律師會見完畢,一般都要先通知看守所幹警,由幹警帶嫌疑人回監舍。

以上就是律師會見嫌疑人的一般程序。

下面就來分析一下這件事情的蹊蹺之處:

一是假冒律師進去看守所時登記的人數,如果進入時在看守所大門登記人數是一人,出門的時候幹警按常規核對人數時應該能發現人數不對,不會打開大門放人出去。

二,律師會見完嫌疑人之後,要通知幹警帶嫌疑人回監舍,幹警辦公室一般都設在會見室大門口,律師出入幹警都會看到,律師出來通知時,幹警都會馬上去會見室帶走嫌疑人,一般來說,幹警去帶嫌疑人的時候,律師走的再快,也不會在幹警去帶嫌疑人之前離開看守所。所以,幹警發展嫌疑人不在會見室時,理應能夠來得及通知大門幹警不要放律師出去。

三,現在的看守所監控到處都是,可以說是無縫隙監控,監控室的幹警理應能夠發展律師來的時候是一個人,走的時候變成兩個人,這也是不合理的地方。

四,會見室窗戶玻璃一般都是防爆玻璃,並且都加裝了防盜網,暴力損壞會見室的窗戶理論上也是不可能的。

嫌疑人從看守所逃脫,除非具備以上幾點,幹警不理不問,監控損壞,或監控室幹警沒在崗,或是沒看監控室,律師隨身帶有破拆工具,律師走的時候幹警不在辦公室等候會見,等等。以上這些條件都同時具備,嫌疑人才能大搖大擺走出看守所。


山高我為峰61976835


2018年10月18日,一份黑龍江省公安廳指揮中心發給吉林省公安廳指揮中心的協查通報刷爆律師們的朋友圈,該通報稱:10月18日16時許,黑龍江省大慶市看守所在押人員劉文忠在律師會見過程中,在北京冠衡(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馬強協助下脫逃,脫逃後,劉文忠、楊馬強乘坐一臺白色途觀吉普車經該省安達收費站駛向哈大高速公路,兩名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往吉林省等內容。律師竟然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脫逃?難道律師真如當事人所說的神通廣大?細思極恐。

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可以說是律師前輩們一步步爭取過來的,從最初的會見難、立案難、閱卷難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通知,律師執業權利得到了很大的保障。根據該通知以及《律師法》的規定,除了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外。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可以看出,看守所對於律師會見提供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單就從我執業地區的看守所情況來看,只要材料齊全,看守所基本上是馬上安排會見,這為律師會見提供了極大便利,這是所謂律師“神通廣大之一”。根據相關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看守所經辯護律師書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訊問室會見,但應當關閉詢問室裡的錄音、監聽設備。簡單來講,律師在會見時候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的內容,辦案機關不能偷聽,也不能叫人在旁邊觀看,律師可以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獨溝通,這是所謂律師“神通廣大之二”。

但是,律師真的會為了一個案件願意犧牲自己的執業前景,不惜以身試法協助犯罪嫌疑人逃脫嗎?要知道,獲取律師執業證要先考取低通過率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再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最快獲取律師執業證的時間也要三年左右。權衡利弊,普通大眾都知道協助脫逃的事情做不得,律師更不可能不知道。且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過程中,律師是隔著鐵欄跟他們對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時是戴著腳銬或者手銬,律師有通天的本事,也很難帶走他們。因此,在這個案件中,律師不會愚蠢也沒有能力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律師並沒有那麼神通廣大,那麼,律師不是李鬼,到底誰是內鬼?

2018年10月22日17時30分,警方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一機路商鋪門前將冒充律師協助犯罪嫌疑人劉文忠逃跑的李曉旭成功抓獲,證實了並非律師協助犯罪嫌疑人劉文忠脫逃。但是嫌疑人劉文忠脫逃必有一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必須要追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第六十七條看守所圍牆外側十米內為警戒隔離帶,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第六十九條看守所應當對監區、辦案區、會見區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到及的地方實施安全監控。監控錄像至少保存三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八條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採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一)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三)劫持人犯的;(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的;(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以上條文可以看出,看守所看押工作由人民武裝警察看守,配備必要的武器裝備,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可以說是非常嚴格、嚴密。犯罪嫌疑人可以輕輕鬆鬆從看守所逃脫,比起嚴查律師會見的程序來說,更應該完善看守所的監管制度,查查到底是否有內鬼?相信這個案件的處理結果,一定會給公眾一個滿意的答覆。

看了很多微博評論,在這個協助脫逃的案件中,很多人對於律師這一職業有誤會,認為律師是玩弄法律的,其實,律師跟大眾沒啥區別,人有善惡,律師也是這樣。但我相信大部分律師都是好的,律師律師,以法以律為師,律師往往是良法的忠實捍衛者,律師沒有公權力的保障,律師的背後,除了法律沒有其他靠山,只能堅定不移的維護法律的權威,倡導法律的實施,捍衛法律的尊嚴。很多立法的完善,是大部分律師前輩們默默辛勤追求的結果。

最後,留幾個問題給愛好法律的你們思考,1、在押人員劉文忠從看守所脫逃的行為構成什麼罪?2、協助劉文忠脫逃的李曉旭構成什麼罪?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劉文忠脫逃,事後證明脫逃前所涉嫌的犯罪不成立的,那麼劉文忠的脫逃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黃喜林律師


在押人員逃脫事件頻發,到底是監獄或者看守所管理制度問題還是犯人有那麼大的本事?確實讓人大跌眼鏡,遼寧凌源第三監獄10月4日重刑犯逃獄至今過去短短十幾天,而又爆出了黑龍江大慶市看守所18日一在押犯人逃脫。目前警方正在全力追捕中。該事件的發生,矛頭直指律師,更在律師圈引起了軒然大波,而網傳的涉事律師當事人楊馬強更是喊起了冤屈,他說壓根就不認識劉文忠,但是協查通報上的身份證號碼確實是他的,但他壓根沒有代理過此案,而如果這份協查通報所述劉文忠逃脫屬實,那麼他的信息就被人盜用,他正在聯繫公安人員。



事件描述:10月18日16時,黑龍江大慶市看守所在押人員劉文忠在律師會見過程中逃脫,據稱,劉文忠是在律師楊馬強的協助下逃脫。而根據協查通報表示,兩名犯罪嫌疑人可能逃亡吉林省,“懇請協助配合開展沿途堵截工作,並在犯罪嫌疑人劉文忠家鄉實施布控”。


而這裡的網傳協助劉文忠逃脫律師楊馬強信息正好和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馬強信息一致,而19日,楊馬強表示自己已經知道了網傳協查通報一事,他說“有人盜用我的身份信息進到看守所幫助犯人逃脫,不是我本人。”19日14時30分,黑龍江公安廳相關負責人證實,在押人員劉文忠確實從看守所逃脫,是否有人幫助劉文忠逃脫需要進一步瞭解情況。

當看到這裡的時候,大家是否有很多疑問,確實,筆者也有很多疑問,明顯網傳的楊馬強本人確實不知情,而如果是有人盜用了他的信息,那麼為什麼看守所那麼嚴密的地方並沒有識破他的假身份信息,再者就是看守所看守重重,而劉文忠為什麼能從裡面逃脫,那麼當時看守人員呢?是如何逃出去的。不過這些疑問假如調查屬實,那麼就是看守所看守的嚴重失職,看守所管理制度存在嚴重的問題。

看守所即使在押人員會見律師,也是走不出去,中間隔著一道防護欄,犯人還處於監區內,律師也不能進去,要說逃出來,有民警看守,有武警看守,而劉文忠卻從看守所逃脫,這說明了這個看守所的管理存在問題,還有就是有可能看守所年久失修,設施落後。不然絕不可能逃出去。



可是事實確實是劉文忠逃脫了,目前警方正在全力追捕,當然他逃出去也是枉然,終究逃不過警方的層層布控,只是增添自己的罪責。最後,我們拭目以待,事件的真相大白很快,我們不要妄自猜測。不過看守所管理存在的問題確實要加強。同時也希望周邊居民注意,以免在這個抓捕過程中劉文忠狗急跳牆,二次犯罪,如果發現,及時報警。


珞珈評論社


對於這個事件聽起來就有點讓人匪夷所思!倒不是因為不相信律師有可能會辦這種事情,而是覺得,即便律師有這個膽量,在程序上和在條件上也基本上是不太可能達到的。

首先,律師和犯罪嫌疑人會見的時候,是根本就不可能進行接觸的。因為律師和犯罪嫌疑人並不是在同一個房間,而是要隔著一堵牆,分別在兩個房間裡的,所以律師怎麼可能把人從另一個房間帶出來呢?難道他會穿牆術嗎?

再說,律師會見的時候都要提交相關的手續,進去幾個人肯定都是要進行登記的,難道進去一個律師,出來兩個人,警察都不問一問嗎?

所以本身從條件上基本上就是不可能達到的。



另外一個就是根據目前的報道來看,據涉案的律師所講,他根本就沒有代理這個案件,而且也不認識這個犯罪嫌疑人,並且按照協查通報上所說,犯罪嫌疑人和律師是一同逃跑的,但是從目前來看,律師根本就沒有逃跑的跡象,還在好端端的接受採訪,所以看來應當是有人冒充律師的相關信息而故意編出來的這樣一個理由。

至於對方是如何獲取這些相關信息,又是如何拿到相關手續和證件的那就不得而知了,還需要進步調查,總之,這案件確實有些蹊蹺,並且越獄的人也確實是動了一番心思。但是拜託下次不要再拿律師當擋箭牌了!


任律師工作室


這個事過於蹊蹺!從通報的內容看是律師幫助在押人員逃獄,但是客觀情況是該律師提供的聲明當中明確可以證實其本人在案發時間正在律所和省高院辦案,而且其本人根本就沒有代理過該在押人員的案件,由此可以發現該案當中存在諸多疑點!

從目前雙方各自披露的信息內容看:至少劉文忠確實已經逃跑;楊馬強律師卻沒有代理過該案而且案發時也有不在案發現場的證明錄像。由此可以進一步推斷出有人冒充律師楊馬強的身份進行會見並協助逃獄。

但是但凡去過看守所的人都知道,在會見過程中會見室裡是有鐵柵欄的,律師根本無法協助在押人員逃獄,除非律師的包裡面有切割機,而且能夠保證在切割機切割鐵柵欄的時候無人聽到會見室裡如此大的動靜!我想絕不可能。

另外從律師的角度出發,作為一個律師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應該是知道的,試問哪個律師能夠如此大膽不顧一切的協助在押人員逃竄?是給了鉅額的報酬還是其他?顯然律師根本不具備協助逃獄的動機,只能說本案中有人冒充了律師的身份,穿過了層層鐵柵欄幫助在押人員逃過一層層檢查逃獄。

只能說本案當中蹊蹺太多!對於本案當中的諸多疑點,仍然需要等待下一步的調查結果。



麋鹿說法


律師在看守所幫在押人員逃脫?這個鍋律師不背!知道看守所怎麼會見嗎?

,19日,一份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嫌疑人時協助嫌疑人脫逃的協查通報刷爆了律師圈。竟然有律師在會見嫌疑人時幫嫌疑人脫逃?這律師得是多麼沒腦才能公然犯罪?難道是被的挾持了?而且那是在看守所,律師會見和在押人員見面是一鐵欄兩邊的不同區域,不管是挾持還是配合,律師又是怎麼把在押人員從鐵欄對面弄出來的,就算弄出來又怎麼通過各個警衛的?

正在疑惑的時候,看到了涉事律師怕在律師所的聲明,大意是:我們根本不知道這個案子、我們所的這位律師也沒接受這個委託、而且案發時我們這位律師根本不可能在場,即使真有人用這位律師的名字幫在押人員脫逃,也是冒充的。

看來這個鍋律師是真不背了,分析一下這件事兒的一些疑點和問題:

1、什麼人能拿到律師信息?

律師的基本信息是向社會公開的,包括姓名、執業證號、執行機構這些都可以在公開的網上查到,但如果有人冒充律師到公檢法、看守所,得做一本假的執業證,而現在這些機構都有聯網數據,律師進入時都要核實證件,聯網比對照片。除非冒充者與律師極為相似,否則讓人冒充進入就是看守所方面失職。


2、嫌疑人怎麼從會見區出來的?

律師會見區有大有小,有獨立房產也有大廳式的房間,但不管怎麼在律師和在押人員之間是有鐵欄隔開的。甚至很多地方做成銀行櫃檯的狀態,甚至要拿著話筒才能相互通話,能互相傳遞的也僅限於文件和筆,即使律師想違規最多也就遞個煙、傳個紙條還得冒著被監控發現的危險。不管怎麼說,正常的看守所律師會見區域是沒機會把在押人員帶出來的。


如果看守所沒有違規行為,即使是一位真律師想犯罪幫在押人員脫逃,也是不可能的。這個事件嫌疑人到底是怎麼從看守所脫逃的,問題出在哪兒?還是得等看守所或上級司法機關調查後作說明。話說,最近從脫逃的在押人員好像也不止一起了!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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