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朋友醉酒,强开我的摩托车发生事故,法院判决要我赔偿

龙某、彭某一起到王某、刘某家吃饭,且饮酒。之后,龙某、彭某醉酒要回家,刘某、王某发现龙某已醉酒,不同意龙某回家,龙某强行抢过刘某所有、王某使用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回家,王某没有办法,只能与彭某坐摩托车后部送龙某回家。途中,与一小型轿车会车时,由于对向杨某驾驶的车辆灯光强烈,视线不清,致使摩托车先碰撞路边行人张某,之后车辆失控改变方向,与对向行驶由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彭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当场死亡,王某和张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王某、张某无责任。

朋友醉酒,强开我的摩托车发生事故,法院判决要我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龙某亲属以杨某、杨某车辆的保险公司、王某、刘某等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判决被告王某、刘某明知龙某醉酒,仍将普通两轮车交其驾驶造成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王某、刘某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赔偿龙某亲属38238.7元。

朋友醉酒,强开我的摩托车发生事故,法院判决要我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

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摊当事人损失。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朋友醉酒,强开我的摩托车发生事故,法院判决要我赔偿

法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普通两轮摩托车的车主,未妥善管理好自己的摩托车,在明知受害人龙某饮酒的情况下,没有有效地阻止受害人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普通两轮摩托车的实际管理人,明知受害人龙某饮酒,没有有效地阻止受害人龙某驾驶摩托车,宴请受害者龙某吃饭,没有安全护送其回家,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刘某、王某对龙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