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中招“套路貸”詐騙 如何挽回損失?

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假借貸款之名,實施詐騙行為的“套路貸”,讓中招者苦不堪言。

所謂“套路貸”,是指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和目的,披著民間借貸外衣,採取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手段,然後通過虛假訴訟、脅迫逼債等方式討債,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行為,是一種屬於詐騙性質的新型違法犯罪。

如何要回被騙的財產

黃某因急需用錢,就向A貸款公司借款15萬元,可當時實際只拿到13萬元。3個月的還款期限屆滿時,黃某聯繫貸款公司還款,但對方的經辦人要麼不接電話,要麼說自己出差在外,當黃某最終找到經辦人時,其又謊稱系統出現故障無法辦理還款手續。

A貸款公司通過上述各種花招、手段,致使黃某無法按期還款,並藉此收取違約金、手續費、高額利息,最終導致黃某的一套房子也賠了進去。

警方經立案偵查,認定A貸款公司是個“套路貸”犯罪團伙。

中招“套路貸”詐騙 如何挽回損失?

特別提示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9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就本案而言,黃某的房產被A貸款公司通過“套路貸”的方式佔為己有,應當由辦案機關依法追繳後返還給黃某。如果A貸款公司在佔有房產之後,以公平、合理的對價出售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則該第三人屬於善意取得,辦案機關無權再追繳該房產,但黃某就該房產所遭受的損失,應當由A貸款公司負責賠償。

針對“套路貸”虛假訴訟怎麼辦

屈某向B借貸公司借款5萬元,期限6個月,借貸公司通過簽訂陰陽合同、到期不接收還款等手段,導致屈某最終要還20萬元本息及違約金等,雙方為此發生糾紛。

B借貸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借貸公司勝訴。最近,B借貸公司被警方查獲並認定屬“套路貸”犯罪團伙,很顯然,先前的訴訟應屬於虛假訴訟。

特別提示

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捏造事實、虛構法律關係、偽造證據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基於此而作出錯誤判決、裁定、調解,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擾亂正常司法秩序的行為。

日前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指出,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要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屈某如何要回對方借法院之手獲取的錢財呢?上述通知指出,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因此,在人民法院作出B借貸公司構成詐騙罪或虛假訴訟罪的判決後,先前審理雙方借貸糾紛的人民法院應主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如果人民法院沒有主動啟動,屈某應及時提出申訴,由人民法院通過再審來糾正已經生效的錯誤判決,挽回已經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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