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2 计算建筑行业职工工伤待遇时,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标准如何计发一直存在争议,建筑行业施工人员受到受害,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本人工资标准如何计算?

计算建筑行业职工工伤待遇时,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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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但是,该条规定没有确定本人工资,特别在建筑行业施工人员流动性大,有人刚上班或没有上班几天就发生事故,即无劳动合同,也未实际发放工资,施工人员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七条规定: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按上述规定,建筑行业在计算施工人员工伤时,本人工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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