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和四季报收入数据不一致怎么办?


我的理解题主的意思是说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全年销售收入与四季报时累计销售收入不一致。这个要根据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决定如何调整。

一、企业利润表全年累计销售收入正确,但四季报收入与最终利润表不一致。

这种情况正常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即可。 因为在填报四季报时,企业财务报表可能还没有最终定稿,所以这种差异属正常现象,金三系统一般不会有风险提醒。

二、汇算清缴时发现在会计核算时销售收入确认有误,需进行调整,这种情况需要分财务和税务两个方面来处理。

1、会计核算上,由于上年度已经结账,对于错误计算的销售收入,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对上年度财务报表中销售收入作出更正。如涉及到其他损益类科目,应一并调整。

2、汇算清缴时,以更正后的正确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即可。


三、汇算清缴时发现在会计核算时销售收入确认有误,但又不愿意对数据进行调整。

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填写A105020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来进行调整,以达到准确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目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金典财税


汇算清缴和四季报的收入数据不一致,怎么办?

你好,我来回答你提出的问题。

我理解你提出的问题是,在四个季报申报的收入和汇算清缴申报的收入,都没有错报、都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四个季报申报的收入与汇算清缴申报的收入还有差异,是否有问题?如何处理?

比如四个季度按税法规定申报的收入分别为100万、90万、80万、110万,合计380万,而汇算清缴按税法规定申报的收入是400万,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因为四个季报的收入和汇算清缴的收入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为什么说在没有差错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四个季报收入与汇算清缴收入有差异是正常的,是因为:按税法规定,有些收入在季报中不体现,在汇算清缴时才体现。

比如,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19年四个季报申报的收入380万元。当年发生用本企业生产的面粉用于职工福利,成本80万元,按企业同类销价计算收入100万元。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93万,贷产成品8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100*13%)。汇算清缴时,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中填写100万元,同时在该表的相应栏目填写视同销售成本金额。调整后,汇算清缴申报收入为480万元(380+100)。

又如,乙企业也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19年四个季报申报的收入380万元。当年发生用原材料赠送关系单位,原材料成本20万元。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22.6万,贷原材料2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6万(20*13%)。汇算清缴时,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中填写20万元,同时在该表的相应栏目填写视同销售成本金额。调整后,汇算清缴申报收入为400万元(380+20)。


再如,丙企业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四个季报申报的收入380万元。2018年和2019年发生了政策性搬迁,2019年为完成搬迁年度,在“专项应付款”核算的搬迁收入100万元,搬迁支出120万元。汇算清缴时,首先填报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在该表的“搬迁收入”一行填入100万,在“搬迁支出”行填入120万,在“搬迁所得或损失”及“纳税调整金额”行分别填入—20万。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38行“政策性搬迁”的“调减金额”填写—20万元。调整后,汇算清缴申报收入为360万元(380—20)。



除以上举例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样品或利润分配等,平时不计算为收入,汇算清缴时要计算为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对此税法不承认,汇算清缴时须对收入进行调整;在对长期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分配的净利润,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税法不承认该收益,汇算清缴时也要对收入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在没有会计差错和符合税法的情况下,汇算清缴的收入大于或小于四个季报的收入,属正常現象,因为税法规定有些收入平时不体现,只有年终汇算清缴时才体现。全年税收收入数应以汇算清缴收入数为准。




Liao雨航谈税


你好,我是有法可依,有准则必从的【会计考试草稿】,秉承开门见山,拒绝答非所问

汇算清缴和四季报收入数据不一致怎么办?

结论:如果没有错账,就是纳税调整事项。

所得税有关收入的纳税调整事项有哪些?

一、免税收入

这类收入原则上属于应税收入,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免征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这类收入处在所得税应税收入之外,不在计征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内,包括: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

三、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就是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但是商品、劳务或服务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所以应该计入应征所得税的收入范围。包括: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捐赠

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得税应税收入=年度收入-减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我是一名残疾人,也是一名注册会计师,还是一名曾被保送读研的学霸。如果你不反对,麻烦关注点个赞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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