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2 計算建築行業職工工傷待遇時,本人工資如何確定?

工傷待遇中的本人工資標準如何計發一直存在爭議,建築行業施工人員受到受害,在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時,本人工資標準如何計算?

計算建築行業職工工傷待遇時,本人工資如何確定?

建築工地

建築行業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但是,該條規定沒有確定本人工資,特別在建築行業施工人員流動性大,有人剛上班或沒有上班幾天就發生事故,即無勞動合同,也未實際發放工資,施工人員本人工資如何確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第七條規定:完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政策。對認定為工傷的建築業職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針對建築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按上述規定,建築行業在計算施工人員工傷時,本人工資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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