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小區業主把挨著的三個停車位全買了,然後把車橫停在三個停車位上,對此你怎麼看?

未央之墨


業主買了三個車位,橫著停車,怎麼看也沒啥好噴的。既然別人買了,人家就有自由支配、使用的權利,當然前提是不能妨礙其它業主。有人可能會說,一個人憑啥買三個車位?沒什麼不可以,南寧一位業主不是還買了6個車位嗎?能買多個車位,可能是業主買了多套房,也可能是小區車位沒人買有剩餘,歸根結底,無論什麼原因,多買車位的業主沒有過錯。如果說買賣過程中存在過錯,那也是在開發商一邊。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小區規劃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規劃範圍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 作為地下車位的投資人,開發商有權選擇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處置車位。(有關地下車位權屬的區分可參閱筆者的文章《居民小區地下車位該不該收費?產權歸屬到底是誰?權威解讀在這裡》)由於,住宅小區規劃車位的數量是根據小區的類別確定的,中高檔住宅、普通住宅、安置房、廉租房等一般配比是按照1個/100M2建築面積~0.2個/100M2建築面積。商品房一般在1:0.8以上。這裡麵包括部分沒有產權的地上車位。所以,原則上,開發商應首先限制一戶只能購買一個車位,這方面一般大城市大品牌開發商控制的比較好。但是,如果產權車位經過一段時間(可能1~3年)以後仍然沒有完全售出,那麼開發商可能就會允許部分有需求的業主購買多個車位。這方面並沒有法律規定開發商應該保留車位多久,畢竟開發商也是自負盈虧的企業。



小豬房論


我姐夫一個朋友!做貿易的!非常有錢!他父母又不願意跟他住別墅!為了不讓樓上下的影響了他父母,把父母那一棟的三層都買了!父母住中間層!左右打通了!兩戶變一戶!車位也是買了連起來的四、五個!有時候他們自家兄弟來看父母也有地方停車!同樣的道理!提問的這戶買了三個車位!可能技術不好怕刮擦呢?或不喜歡擠著停車呢?我個人認為這個問題就有毛病!別人買了車位自個停!提問的嫉妒個什麼勁?有本事自己也去買啊!別說什麼浪費資源什麼的!找麻煩的話第一去找開發商!售樓的時候同意別人買三個!第二找自己為什麼不早點買房!我是個連車都不買的人!開了十八年車!不想開了!現在公交系統非常方便!我和女兒都是坐公交車!也不用找車位什麼的!出門辦事提早出門就行!不想坐車的還有共享單車!綠色環保還不用去健身房!還可以陪孩子一起鍛鍊身體!實在有急事還有出租車!


醉亦塵軒


我想起坐高鐵一個人買了三個座位睡覺,被人指責不道德的故事。票是肯定買的到,比如約好三個人一起坐車,結果他兩沒來,我也不打算退票,不就有三個座位了。和這個有異曲同工之妙。我覺得既然是我的,我想怎麼用是我的事,題主手挺長,還管到我兜裡來了。你不服氣也可以多買幾個,也許人家朋友多,來的時候就可以有停車位了,沒朋友來就自己隨便停了,只是姿勢不美,閃了你的眼睛而已,其他真沒什麼好討論的。


簡西西11


我是法眼掃描,執業28年的資深律師,來回答你的問題。

一、業主購買三個相鄰的車位,不屬於佔用公共資源

1、車位到底是否能夠出售

並不是已經出售的車位都是合法的,有的物業公司把小區人防工程改造為地下車庫出售,或者小區屬於全體業主公攤的地上車位出售,或者變相長租給業主,這都是無效的,屬於侵佔了全體業主的公共資源。

已經有明確的判例,認定物業公司的上述出售行為無效。

2、能頒發產權證的地庫車位

有些小區比較規範,開發商已經置換了人防工程,拿到了地下車位的所有權,可以用於出售,那麼業主購買相鄰的三個車位沒問題!

3、有的小區限制購買數量

像法眼掃描所在小區,物業只讓每個家庭購買一個地庫車位,因為地庫車位數量有限,當然就不會出現題主所說的幾個相鄰的車位讓一個業主購買的情況了。

二、猜想業主購買三個車位的想法

1、投資

每個人想一想,其實每個小區的車位每平米單價都比房子貴,只是好多人沒有把車位和房子相比較而已。

業主完全可以把購買車位作為投資,車位的升值空間反而比房子升值空間還大,所以投資車位也是一種好的理財手段。

2、或許為了停車方便

或許這位業主是位女士,車位小的話每次停車不方便,而且萬一蹭上旁邊的車還的賠錢,乾脆買上三個車位,隨便停也方便。

三、結語

法眼掃描認為,只要業主購買三個車位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沒有違反業主公約,就沒有問題!哪種罵業主炫富、搶佔公共資源的人完全沒有必要。


法眼掃描


有個人買了三個蘋果。吃一個,抱著倆,於是買不起蘋果的眼紅了,破口大罵說人家浪費資源。。。


契約寵兒


第一,歷來稀缺資源是通過少數人的努力爭取到的,這是經濟發展的要求,如果售樓處與業主簽訂了合同,誰買的車位就是誰的產權

1.《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對車位的產權進行了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小區業主把挨著的三個車位都買了,說明業主和開發商簽訂了車位合同,這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業主能買到三個車位,也花了錢,花了時間。買車位需要資金,這應該是業主或其家庭辛苦奮鬥來的,買車位方便出行完全可以理解。買車位還需要時間,需要排隊,搖號。付出了時間金錢買了車位,可以理解。

2.合法的車位產權受到法律保護,一定意義上體現了能者多勞,多勞多得。

保護私有財產是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能者多勞,多勞多得。

車位是一種稀缺資源,如果不勞而獲,等待統一分配,對那些辛苦奮鬥的人不公平。多勞多得,才能激勵人們出去工作,而不是在家無所事事;多勞多得,才能繁榮市場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彌補資金不足、提高競爭力,激發經濟活力。這其實也體現了我國的國情,我國還處於社會zhuyi初級階段,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存在,貧富分化是存在的。

3.《物權法》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如果這三個挨著的車位是佔用了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那麼車位銷售行為和車位合同就不合法,妨害了其他業主的利益,可以尋求法律援助。

第二,如果開發商不知會所有業主自行把車位批量賣了是不對的,但如果業主放棄購買就不要抱怨了

《物權法》規定,小區車位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如果開發商不知會所有業主車位銷售活動,而是批量賣給小部分人用於投資,就是不合法的。如果一個小區共有300住戶,300個車位,開發商為了加速銷售,優惠價把這300個車位批量賣給小區內先購房的100個人,這樣導致有200個住戶沒有地方停車,這就不合適了。如果開發商在銷售車位的時候通知到了所有業主,有的業主放棄購買,轉而租車位,那就怪不得別人買三個車位了。

第三,為了防止惡意壟斷,解決小區停車難問題,可採取以下方式

1. 開發商在銷售之前做好車位的規劃

2011年,我國汽車保有量是1.06億輛,2020年2月28日,統計局發佈數據顯示2019年末汽車保有量2.62億輛,不到十年增長一倍。車輛可以迅速生產,而停車位依賴的土地無法無限增長。

如果不能合理利用好空間,停車難的問題會一直存在。所以,開發商在銷售之前要做好車位的規劃,開展市場調查瞭解停車需求,開發立體停車位緩解停車難問題。

2. 以房屋銷售比例為基準確定車位出售比例

髮姐拙見,是否可以房屋銷售比例為基準確定車位出售比例,比如小區共有300個業主,300套房源,400個停車位,第一輪銷售通知所有業主,每個業主認購1個車位。第二輪銷售,將剩下房源拿出來,銷售給2部車這種有實際需求的業主。每戶最終,最多可購買2個車位。

我是髮姐說房,十年行業經驗,時常分享樓市動態,購房知識,我們一起交流,一起成長吧。


髮姐說房


提出這個問題前提不清,提問題的人肯定對車位、購買車位、車位比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無知。當前,基本上沒有可能一個業主在同一住宅小區只擁有一套房的前提下,可以買三個車位。如果該業主在這個住宅小區只有一套住宅,那麼只能購買一個車位。當然,同一人(戶)買三套房再買三個車位是可能的。


野馬哥1214


人家花錢了,怎麼停車是人家的權利。換句話說,停別人的車位的就心安理得嗎。怕別人剮蹭到你就去買車庫。怕不好停車就買車位。不要看見人家有什麼就眼紅。既然人家付出了就應該享受所對應的權利,要不然人家憑什麼付出。你不在某個單位上班就不能再人家單位開工資是一個道理


道之何所依


以上大部分回答的問題在於,公共資源具有外部性,並不能當作普通商品的買賣來看待。具體沒必要展開了。

在實際操作層面還有問題,房產商/物業公司,法理上具不具備買賣車位的資格?該車位在規劃上是什麼性質?社區有無對於車位的使用管理規章?出售方有無關於車位的虛假宣傳?


用戶3728098822254


如果是nn某小區那件事,我想我明白事情經過,物業在群裡沒調查之前也是亂說什麼什麼,後來一調查,人家就怒懟物業和其他那些像評論區某些人一樣不管是不是合法購買就開罵人的業主。我家在這個小區3套房,我就問你我能不能買?能不能買?

槓精真是無處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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