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公司辦公租房,合同解除責任股東承擔!股東如何規避租房風險?

公司設立前期由股東代為辦理場地房屋租賃事宜已為常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股東個人名義與出租人簽訂合同的,若發生爭議,出租人可主張簽訂合同的股東承擔責任,若非出租人認可合同內權利義務由設立後的公司承擔,則股東要求由公司承擔相應責任的抗辯將難以得到支持。

另,房屋租賃為長期事宜,若承租過程中經協商一致對原租賃合同事宜進行變更,應與出租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並加蓋與原協議相同的印章;若否,則相關變更或無法得到支持。

公司辦公租房,合同解除責任股東承擔!股東如何規避租房風險?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案情簡介】

2014年10月,A公司與朱先生簽訂一份《租賃合同》,約定朱先生承租A公司所有的位於武漢市洪山區****西區一期商業用房AS5號,建築面積1167.59平方米,租賃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其中2014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的月租金為88,785.5元,朱先生在承租商鋪期間所發生的水、電、通訊、煤氣、有線電視、設備、物業管理等費用由朱先生承擔。此外,《租賃合同》第八條約定,朱先生應當在合同租期屆滿、解除或終止日將商鋪返還給A公司,否則應自逾期返還該商鋪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當年度月租金的5%向A公司支付使用費。《租賃合同》第十條還約定,朱先生逾期不支付租金或者各項費用累計超過十五日的,A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朱先生作為違約方,應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當年度兩個月租金水平設定。《租賃合同》經A公司加蓋合同專用章、朱先生簽名。

2015年1月15日,第三人B公司成立,朱先生系股東之一。2016年4月18日,第三人B公司向A公司支付100,000元。

2016年6月1日,A公司向朱先生髮送《告知函》,載明“尊敬的朱先生,您於2014年11月10日與我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號商業用房,租賃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我司已按約將該房屋交付給您使用,但您自2015年5月10日欠繳租金,截至2016年5月9日已欠繳租金和商鋪保證金1,231,782.4元。為此,我司特向您函告如下事項:1、請你務必在2016年6月15日前向我司繳清欠付租金1,231,782.4元。若您逾期未交清欠付租金,則自2016年6月15日的次日起,您與我司簽訂《租賃合同》解除,我司將不再向您另發解除合同通知。同時,您須立即騰退該房屋給我司,我司將對該房屋採取停水停電等措施,並採取法律途徑追究您的違約責任,由此產生的費用(含訴訟費、律師費等)和造成的損失全部由您承擔。”同日,朱先生在該《告知函》上簽字。

公司辦公租房,合同解除責任股東承擔!股東如何規避租房風險?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2016年6月,武漢威猛先生管道疏通工程有限公司開具一份湖北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載明購需方為朱先生,內容為清理隔油池費用2,600元。此費用A公司已墊付。

庭審中朱先生提交一份《租賃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案涉商鋪為B公司經營場所,因第三人B公司籌備階段需要,由朱先生代表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現B公司已經設立,同意對外營業店招為第三人B公司,《租賃合同》承租人權利義務由第三人B公司承擔和享受,A公司在本協議簽訂一個月內辦理完《租賃合同》更名手續,因履行《租賃合同》所發生的全部法律責任由第三人B公司承擔,與朱先生無關。《補充協議》經朱先生簽字、第三人B公司加蓋公章、A公司加蓋銷售專用章,落款時間為2015年2月4日。

另查明,案涉商鋪於2016年6月30日停止營業,商鋪內空調、桌椅、廚房用品至今未搬離,欠付電費34,777.6元,水費4,620.8元。

【問題討論】

朱先生是否應當支付租金、逾期付款違約金、房屋使用費、隔油池清理費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公司辦公租房,合同解除責任股東承擔!股東如何規避租房風險?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判決結果】

朱先生承擔合同責任,支付上述費用。

【裁判理由】

朱先生與A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繫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朱先生主張《補充協議》是A公司真實意思表示,本案責任應由B公司承擔。本案中,《補充協議》系A公司銷售部門與朱先生及B公司簽訂,但該協議上加蓋的是A公司“銷售專用章”,未加蓋A公司的印章,亦無簽約代表簽名,A公司表示對此並不知情,朱先生及B公司均未告知“銷售專用章”的由來。之後A公司向朱先生髮送催繳租金《告知函》,朱先生簽收後,未提出異議,未否認其欠繳租金事實。故綜合以上因素,認定《補充協議》並非A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補充協議並未成立,對A公司並無法律效力,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並無不當。朱先生稱其不承擔《租賃合同》項下付款義務的主張不成立,依據《租賃合同》,判決朱先生支付欠繳租金、逾期付款違約金、房屋使用費、欠繳水電費及清理費。

公司辦公租房,合同解除責任股東承擔!股東如何規避租房風險?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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