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秀山檢察院公益訴訟成效顯著 案例:保衛母親河

秀山檢察院公益訴訟成效顯著 案例:保衛母親河

秀山檢察院公益訴訟成效顯著 案例:保衛母親河

標題:保衛母親河 分類:投訴

秀山检察院公益诉讼成效显著 案例:保卫母亲河秀山检察院公益诉讼成效显著 案例:保卫母亲河

秀山縣官舟社區河邊,我們的母親河幾千方沙子,石頭大量倒入。都幾個月了沒有人去管一管現在馬上就是洪水季節了。嚴重的影響河道流通。有關部門就沒有問一問嗎?這是我們的母親河啊。

回覆:舉報人您好,您所舉報內容已獲悉。我們已於今年3月份向該施工方中鐵十二局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落入河道內的砂石不是施工方故意傾倒,而是不小心滑落河道內,秀山縣水務局已針對此情況對施工方中鐵十二局發出整改通知。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我們將會繼續關注該情況!

秀山縣院搭建公益訴訟宣傳矩陣 公益訴訟成效顯著

為大力宣傳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服務的職能作用,進一步提升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社會認知度和影響力。推動全縣公益訴工作全面深入開展。5月4日,秀山縣檢察院採取網絡媒體、舉報平臺、公開信、展位宣傳、現場宣傳、有獎問答、志願者參與、跟蹤報道等八種方式,正式啟動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公益訴訟宣傳月”活動,取得顯著成效。

秀山检察院公益诉讼成效显著 案例:保卫母亲河

本次宣傳月活動院黨組作出“兩個凡是”決定,即凡是在公益訴訟宣傳工作中需要抽調的人員原則上一律同意,凡是在公益訴訟宣傳工作中需要的資金一律支持。抽調幹警、文職20餘人次參與宣傳月活動,累計投入經費20餘萬元。

在秀山官方門戶網站“秀山網”搭建了全市首個公益訴訟舉報平臺,及時公佈公益訴訟相關政策,為群眾提供網絡舉報窗口。共收到舉報線索5條,經查證屬實後成案2件。

在縣中和街道、平凱街道等15個鄉鎮政府辦事大廳、辦公樓前設立公益訴訟專用宣傳展位、展板。與秀山陽光520志願者共同開展有獎問答的現場宣傳活動,向過往群眾就檢察公益訴訟的立法初衷、重要意義、受理舉報程序和涉及到的具體領域做詳細的宣傳,凝聚社會公益力量,形成汙染治理和保護環境的合力。現場發放宣傳圖冊4000餘冊、現場答疑百餘人次、受理舉報線索10餘件。

秀山检察院公益诉讼成效显著 案例:保卫母亲河

什麼是公益訴訟?

什麼是公益訴訟?公益訴訟指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

指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

指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探索提起公益訴訟大事件

2014.10.23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明確要求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2015.5.5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

2015.7.1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5.7.2

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

2015.12.16

最高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2017.5.23

中央深改小組審議通過《關於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情況和下一步工作建議的報告》

2017.6.27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2018.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

公益訴訟的種類和範圍

民事公益訴訟

1.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企業違法排汙、畜禽養殖違法排汙、企業和個人濫伐林木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2.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製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食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等。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及其製劑、抗生素、疫苗等。

行政公益訴訟

1.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怠於履職或者違法履職致使水土流失、水汙染以及土地、礦產等資源被破壞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2.食品藥品安全——對食品藥品安全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在食品藥品的生產流通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3.國有財產保護——對國有財產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如各級政府、民政、稅務、財政、農業等,不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國有財產流失的。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對轄區內企業或個人非法佔用耕地林地,拒不補繳土地出讓金等行為,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怠於履職或者違法履職,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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