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微信課堂|偽造印章被判犯罪,但所籤擔保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

他人偽造公司印章對外簽訂合同構成表見代理的,即使該偽造印章的行為後被認定為偽造印章罪,也不影響所籤合同對公司的約束力。

【基本案情】

一、翁炎金為萬翔公司董事長,但非法定代表人。翁炎金因投資武平縣平川鎮夾子背房地產開發,從2009年8月開始向遊斌瓊融資,遊斌瓊於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間分4次向翁炎金投入資金總計245萬元,翁炎金也分別向遊斌瓊出具4張《借條》,華鑫公司、萬翔公司作為擔保人在該4張《借條》上蓋章表示擔保。相關款項已按照借條約定,實際支付給翁炎金。

二、2014年4月30日,遊斌瓊、翁炎金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簽訂《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對以上四筆借款計利息進行了結算,重新約定了還款期限,同時,翁炎金承諾,如不能按期還款,“乙方(翁炎金)同意甲方(遊斌瓊)選擇其開發的房地產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店面轉讓的價格予以優惠,按相鄰店面成交價的90%計算”。華鑫公司、萬翔公司亦作為擔保人在《協議書》上蓋章進行擔保。《協議書》簽訂後,翁炎金未及時按約還款付息,也未將店面提供給遊斌瓊抵作借款本息。

三、遊斌瓊向福建龍巖中院起訴,要求翁炎金還本付息,華鑫公司、萬翔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龍巖中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遊斌瓊的訴請。萬翔公司不服,上訴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萬翔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期間,萬翔公司提交了武平縣法院刑事判決,確認:2014年下半年翁炎金私刻萬翔公司印章,並在向遊斌瓊出具的借條、協議書上加蓋了該枚印章。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駁回了萬翔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構成表見代理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代理人表現出了其具有代理權的外觀;二是相對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且善意無過失。雖然2006年修訂後的《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但從實踐情況看,在公司設有董事長的情況下,由董事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況是普遍現象。並且,董事長雖不一定同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其相較於公司其他管理人員顯然享有更大的權力,故其對外實施的行為更能引起交易相對人的合理信賴。同時,翁炎金還是萬翔公司的股東,且在簽訂涉案擔保合同時持有萬翔公司的公章,儘管刑事判決已經認定該公章為翁炎金私刻,但結合翁炎金在萬翔公司所任特殊職務以及股東身份等權利外觀,已經足以讓交易相對人遊斌瓊產生合理信賴,讓其負有對公章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對於相對人要求過於嚴苛,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綜上,本院認為,翁炎金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萬翔公司應對翁炎金的涉案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

(2016)最高法民申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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