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福建省出臺《關於加強全省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換屆工作的指導意見》

日前,福建省司法廳聯合省民政廳出臺《關於加強全省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換屆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省、市、縣要依法依規將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換屆與村(居)委員會換屆同部署、同安排、同推進,著力健全規範完善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民主推選程序,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提升村(居)人民調解員委員會規範化建設水平。要結合《人民調解法》和省兩辦轉發的《省司法廳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確定選任人數、嚴格選任條件、規範推選程序。

《意見》要求,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經推選產生後,應及時向當地鄉鎮(街道)司法所、民政部門予以備案,待審核後,由司法所向當地社會公佈。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推選產生後,可舉辦必要的履任儀式。可邀請當地鄉鎮(街道)黨委政府領導和司法所、民政辦負責人到場,為新當選的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和調委會聘任的專兼職調解員發放證書。

《意見》強調,要加強換屆工作中的組織指導,對換屆遇到的困難與問題要主動彙報,要聯合制定工作方案、積極發揮村(居)法律顧問作用、著力優化隊伍結構、建立調解員名冊制度、落實初任培訓、強化調委會規範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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