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擬不低於總資產60%

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公佈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規定: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

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拟不低于总资产60%

辦法規定,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活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或受託發放貸款;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渠道融資或轉讓資產;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據瞭解,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新增部分監管指標

未設定行政許可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上述辦法答記者問時指出,此次辦法旨在規範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行為,統一融資租賃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促進融資租賃行業平穩有序發展。

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拟不低于总资产60%

截圖(部分)

該負責人指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資租賃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共10900家。其中,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385家,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10515家,註冊資本金合計30699億元,資產總額合計40676.54億元。

“近年來,隨著融資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偏離主業、無序發展、‘空殼’‘失聯’等行業問題較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審慎、統一的制度規範,夯實強化監管、合規發展和規範管理的制度基礎。”該負責人介紹,與以往相比,此次《辦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如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8倍;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淨資產的20%;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等。

令人關注的是,此次辦法並未設定行政許可。上述負責人解釋稱,根據前期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反饋情況來看,各方在對融資租賃公司“是否設定行政許可”“如何設定行政許可”等問題上還存在分歧。“此次重點從完善經營規則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角度出發,明確業務規則,統一監管標準,暫不涉及行政許可和處罰等相關事項。”該負責人透露,下一步將根據監管實踐,積極研究論證融資租賃公司的行政許可問題。

設置不超過2年達標過渡期

期間原則上暫停登記註冊

辦法指出,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過渡期內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那麼,過渡期的又將怎樣監管呢?

上述負責人指出,根據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顯示,行業整體開業率不高,在10900家融資租賃公司中,處於營業狀態的僅有2985家,約72%的融資租賃公司處於空殼、停業狀態。“為此,我們在此次辦法中設置不超過2年達標過渡期,過渡期內原則上暫停融資租賃公司的登記註冊,並要求存量融資租賃公司在1年至2年內達到《辦法》規定的有關監管要求。”

該負責人說,主要包括三類情形:一是對“空殼”、違法違規經營類且願意接受監管的企業,要求限期整改、達標後與正常類企業一樣納入監管;二是對“失聯”類企業,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範圍、自願註銷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三是在《辦法》印發後,對正常經營類中監管指標不達標的融資租賃公司,要求限期達標。對納入監管名單的融資租賃公司,逐步引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分類監管。

紅星新聞記者 李偉銘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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