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住建委發佈《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條例(草案)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應當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納入房屋買賣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關於物業服務是否收費、收費標準以及服務標準的約定應當符合本市相關規定。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期限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期限屆滿前3個月,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管理人。期限屆滿,業主未就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管理人做出決定的,在業主共同決定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人、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並生效之前,前期物業管理人繼續提供服務;期限未滿或者未約定前期物業服務期限,業主共同決定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人、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並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照房屋銷售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條例(草案)在關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設立、選舉和日常運行的保障、規範程序方面,增加了可操作性。條例(草案)明確了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程序、籌備組的組建及工作內容、首.次業主大會的議定事項、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業主大會依照規定召開的組織監督。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達到建築物總面積50%以上的,5%以上的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5%以上的業主或者建設單位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居(村)民委員會也可以組織達到前述條件的業主或者建設單位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成立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後30日內,對提出申請的業主身份和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指定居(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擔任籌備組組長。
籌備組組長應當於30日內組織業主代表、建設單位、產權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代表召開 首.次籌備組會議,成立籌備組。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可以由業主自薦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推薦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業主代表資格應當參照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有關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的規定。
籌備組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人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成立7日內,籌備組組長應當將籌備組成員名單、分工、聯繫方式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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