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5 離奇!東莞一業主還在還月供,房子卻被賣了

在東莞市塘廈鎮買房的徐女士最近碰上了一件鬧心的事,她向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江支行貸款買了一套房,誰知道在每個月還在交月供的情況下,房子卻被賣掉了。從銀行起訴到法院裁定,以及房子被拍賣,她全過程都被矇在鼓裡。

一直沒有斷供,房子卻沒了

2014年8月,徐女士在東莞市塘廈鎮購買了一套138平方米的住房,支付了二十一萬首期款後,向東莞銀行黃江支行按揭借貸了四十八萬房貸。按合同約定,每月十五日徐女士向銀行償還一期房貸。

據徐女士介紹,在2017年1月份兒子出事之後,就很少回東莞的家了,2018年6月份突然接到物業詢問的短信,回家查看,卻發現自家門上已被法院貼上封條。於是開始與法院銀行交涉,東莞銀行總行的陳經理告知徐女士,因其未按合同準時每月還款,房子將被拍賣。徐女士說道,雖然自己未能每月15日準時還款,但已提前和銀行說明情況,並能在當月還清,從未斷供,自己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被收回。

离奇!东莞一业主还在还月供,房子却被卖了

徐女士向記者出示了個人貸款還款明細,記者注意到,從2014年10月15日第一期開始直到2019年1月的銀行流水顯示,她確實每月都有還款,並未斷供,但有因延期付款被扣罰息。

事後徐女士與銀行反覆交涉,要求和解。她介紹,東莞銀行的陳經理告知她可以通過交付保證金解決這個問題,最少預存3個月的月供。然而在徐女士在去年10月存入15000保證金之後,卻被告知要和解應當預存24000元。而就在今年1月15日法院已經將她的房產拍賣成交的當天,銀行還照常從她的賬戶里扣款,從銀行起訴、法院裁定、房屋被評估、拍賣,她全程都像個外人一樣。

离奇!东莞一业主还在还月供,房子却被卖了

徐女士此後就為什麼法院的訴訟她沒能得到通知與法院交涉,法院給了她一份向她老家身份證地址寄件的信封,上面她的手機號卻是錯的。她認為,黃江支行為達虛假訴訟之目的,故意將無法聯繫的手機號告訴法院,以致法院無法通知她應訴,同時還騙她繼續按月還貸。

离奇!东莞一业主还在还月供,房子却被卖了

徐女士介紹,自己每月扣房貸時也會收到短信,今年過年還收到了來自東莞銀行客戶經理的拜年短信,說明銀行是知道自己的真實號碼的。銀行一邊按月收取她房貸本息並責令她預存保證金,一邊卻向法院申請賣房抵債,嚴重侵犯了其合法財產權。徐女士說:“我所有的東西都還在房子裡,但房子卻變成別人的了。天冷了想回家拿點衣服,保安現在都不讓我進去了,家裡的鎖也被換了。”

銀行認為拍賣是為保障債權安全

東莞銀行在書面回覆記者的採訪函中介紹,徐女士在首次還款日便沒有按合同約定在還款日足額還款,根據雙方簽訂的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還款則構成違約,截至2016 年8 月10 日,客戶徐女士累計逾期期數超過12 期,已構成重大違約,銀行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法院審理後,裁定準許拍賣、變賣客戶抵押房產,所得款項用於歸還貸款本息。2017 年6 月,法院裁定生效後,客戶半年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17 年11 月,為保障銀行債權安全,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東莞銀行認為,其是依據客戶《個人借款申請表》填寫的地址和電話信息提供給法院,《個人借款申請表》已經客戶徐女士本人簽字並按指紋確認。客戶連續出現逾期記錄,銀行客戶經理對徐女士及家屬進行了電話、短信催收。銀行與徐女士曾達成口頭和解方案,要求徐女士預存6個月還款金額約24000元后,銀行可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6個月,但徐並沒有落實雙方約定的和解方案,所以銀行沒有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

法院認為已經送達

裁定及執行此案的是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該院在書面回覆記者的情況說明中介紹,徐女士送達地址有二:《房地產買賣合同》所留地址為其位於江西省老家的身份證住址,《個人借款申請表》《購房按揭抵押貸款合同》所留地址為案涉位於東莞市塘廈鎮所購房產地址。法院立案後,於2016年9月14日向徐女士在《個人借款申請表》《購房按揭抵押貸款合同》所留的東莞市塘廈鎮地址郵寄送達,2016年9月19日法院專遞因未能妥投退回;又於2016年9月27日再向徐女士的身份證地址郵寄送達,經查詢郵單,2016年10月5日已投妥。

案涉民事裁定書作出後,因兩個地址均無法送達,委託送達也無結果,法院遂於2017年3月30日依法(在法院門口公告欄)進行公告送達,其後在2017年7月14日,法院才收到徐老家法院回函及送達回證,送達回證備註“徐不在家中,留置送達。

法院認為,該案應訴及民事裁定書的送達均合法有效。法院在本案執行過程中不存在違法辦案的問題,同時對被執行人徐女士依法履行了相關告知義務。

法院相關人員也介紹,可能是徐女士在借款申請表中所留電話有連筆,導致其中一個數字錯誤,法院在送達時沒法聯繫到她本人,但這個應該找銀行方面解釋。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徐松林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從銀行流水看,雖然徐女士在還貸過程中有延期現象,但並未斷供,銀行也每期都有扣款,也有罰息,這就意味著銀行追認了借款人行為的有效性,銀行也沒有實際的損失,徐女士的延期沒有構成根本違約,合同應該有效。銀行作為強勢一方,在收取對方保證金並一直扣款的情況下,還要執意拍賣房產是顯失公平。他認為,公告送達應該是法院在窮盡一切手段之後才採取的方式,而且為什麼當事人能夠收到扣款短信卻不能及時被通知開庭與裁定、執行的信息值得認真調查,被執行人完全有理由提出異議,要求該案重新審理。

【圖文】項仙君

【實習生】劉怡

【校對】馮志堅

【作者】 項仙君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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