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7 10年工龄,只签1年合同,最后4年劳务合同无效,能要双倍工资吗?

李某2005年2月入职,工作岗位为砂型铸造

。2005年4月双方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续签。

10年工龄,只签1年合同,最后4年劳务合同无效,能要双倍工资吗?

2011年起,公司安排李某分别与四家不同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5月31日,被告因公司效益不好将原告解雇。

李某不认同和D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15年8月14日,李某提起仲裁,要求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经过仲裁和法院审理,最终2016年10月11日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定劳务合同无效。

10年工龄,只签1年合同,最后4年劳务合同无效,能要双倍工资吗?

2016年10月21,李某就向公司要求赔偿金等提起仲裁,以超过时效被驳回,遂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判令公司支付未与李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向李某支付2005年2月到2015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2月到2015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离职,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仲裁,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0年工龄,只签1年合同,最后4年劳务合同无效,能要双倍工资吗?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于2006年4月15日终止,同上述理由,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焦点一、李某请求被上诉人支付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乙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0年工龄,只签1年合同,最后4年劳务合同无效,能要双倍工资吗?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该项规定,李某与被上诉人在2005年曾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李某继续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李某在此条件下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李某请求被上诉人向其支付2005年2月到2015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D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同理,而李某在此前与A、B、C亦应为无效合同。

2005年至2015年,李某一直在被上诉人处从事砂型铸造工作,可认定李某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李某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数额为:李某离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872.26元×10.5个月=19658.73元。

10年工龄,只签1年合同,最后4年劳务合同无效,能要双倍工资吗?

关于原审认定李某主张权利已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一节,因李某在2015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15年8月14日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告诉主体不同,但仍可认定其就本案争议事项处于主张权利的持续状态,故本院对原审认定李某的主张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给予纠正。

综上,李某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给予支持。

判决如下:撤销初审判决,公司于10日内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9658.73元。

案例点评

10多年来,公司以临时工、劳务派遣的方式管理员工,试图规避应有的责任,甚至在短短4年多的时间里更换4家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依然不想支付经济补偿。但这样的案例绝不是个案。

本案中李某胜诉也实属不易,和劳务公司就纠缠了1年多,在昨日的案例分析中,已经阐明,由于李某是老员工,不是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且工作超过6个月,所以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被判决无效。

10年工龄,只签1年合同,最后4年劳务合同无效,能要双倍工资吗?

本案中,李某诉求中,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变成经济补偿金,算是被部分支持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自2009年1月起,视作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是因为无固定期劳动的违法解除,所以给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本案中法官依然是和稀泥,把违法解除反过来说成“李某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给予经济补偿”而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未被支持,也同样值得商榷。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0年工龄,只签1年合同,最后4年劳务合同无效,能要双倍工资吗?

可见,本案中,应该支付李某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之间11月的双倍工资。考虑到李某由原用人单位缴纳养保,也算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一个借口吧。

但二审法官提到的“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法释〔2001〕14号,2001年发布,《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发布,且视同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并不代表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点牵强。

另外一点,还是提醒大家,对应劳动争议,要注重时效,不要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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