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法院如何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性质?仲裁时效?

知识产权律师老梁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适用及时效分析

一、法院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定性: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从法院的定性我们可以看出来,二倍工资差额的目的不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规范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也就是说,司法实务中并不会过度地倾向劳动者,理解这一点后就会明白为什么仲裁时效在很多法院卡得很严,稍有不慎就不适用该条款。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二倍工资差额的起算是劳动者入职第二月(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准备时间),结束时间为劳动者入职满一年,即总共最多只能11月。

三、仲裁时效。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到目前为止,各省、各市的法院裁判不相一致。究其原因,还是对时效的起算时间没有形成统一看法。我们通过北京、江苏、重庆三地就该问题的有关意见或判例来进行了解。

(1)北京 北京市高院民一庭下发的《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点指出“《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5)项:“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该条第二款:“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该纪要的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中多出一倍的工资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且从劳动者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亦即从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起算,超过一年即经过仲裁时效,故可被支持的双倍工资期间为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2)江苏 根据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1条规定“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该规定虽然确定有关仲裁时效为一年,但并不排除以劳动者进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次日作为起算点,且在实践中,是将劳动者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作为一整段期间计算有关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亦即只要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对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未经过仲裁时效时,该名劳动者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任何时间提起双倍工资请求。

(3)重庆一中院辖区 笔者将所查询的一中院案例进行说明。


从近些年判例可以看出,重庆一中院对于时效起算时间的观点是指“劳动者自离职时起算”。 四、为何各地法院判决会不一样呢?

个人浅析,因为东西部经济发展不一致,东部的经济、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均走在全国前列,所以东部地区的法院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更少(因为该地企业的法律意识较强,遵纪守法的可能性更高,加之与国际化接轨更好),而西部地区经济落后,企业法律自觉性底,所以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不完善和地方司法实践的独立性。目前来讲,国家并未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去统一这个时效的起算点,

五、什么情况才能算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具备《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基本必备条件的《入职表》也能认定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如果《入职表》上明确了这些基本信息及待遇等核心的条款,也能达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目的。所以实践当中,拥有劳动合同基本必备条件的《入职表》也能认定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书面印有“劳动合同”字样的文件并不一定就能认定为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当一份书面文件具备上述内容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冠以劳动合同的名臣,均可以认为劳动合同性质。在没有完全具备上述必备条款,仅就部分内容进行约定时,应主要考虑书面文件是否足以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基本内容。也就是说,没有以上的基本条款,即使书面印有“劳动合同”字样的文件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合同。

总的来说,虽然我国有一部统一的《劳动合同法》,但因为地方差异较大,各地法院对于法律的理解不一、经济发展差异明显,所以导致司法实务对于同一个法律问题有不同的判决。所以,遇到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多看看本地的案件判例,以更精确地处理自身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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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性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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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二倍工资差额的起算是劳动者入职第二月(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准备时间),结束时间为劳动者入职满一年,即总共最多只能11月。

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的时效一般为一年


任律师工作室


题主的问题很专业,也很有深度。

题主的两个问题关系紧密,首先要明确界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性质,才能更好判断仲裁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一、双倍工资的性质

《老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性质是赔偿,不是劳动报酬。

之所以认为是惩罚性赔偿,要从《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去理解。大家知道惩罚性赔偿,是指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实施惩罚性赔偿功用,一方面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劳动合同法》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 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仲裁时效起算时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既然认定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那么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应从用工之日满一周年次日开始计算,而不是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规则,即按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作为劳动者当出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及时提出双倍工资诉求,及时维权,否则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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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老司机


我的观点非主流,诸位在未了解二倍工资的前世今生及系统地通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之前,请勿乱喷,乱喷我也不会回复。关于二倍工资,全国各地处理五花八门。而我个人的观点是,二倍工资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管理性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系行政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所作的行政制裁,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程序上应当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但是,人社部最近颁布的仲裁规则认为仲裁机构应当对二倍工资进行实体处理。基于该规则拘束,仲裁部门可以对上述观点保留但必须对二倍工资进行实体处理。仲裁时效各地规定不尽相同,说实话,因为程序错误,无论哪种观点都不能解决问题。我认为,二倍工资的正确程序是应当由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查处时限(包括行政处罚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时限的规定,该时限的设定是基于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而不是适用所谓的仲裁时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状态持续超过一年,依法被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如劳动者主张二倍的工资,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此时用人单位因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二倍的工资(金钱责任)已转化为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责任)。劳动者如主张二倍工资,必须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状态持续不满一年前提出,才能得到支持。立法者设定二倍工资的目的,是想通过让劳动者获得金钱利益而积极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从而让行政部门能够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今天先简单说到这里,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总而言之一句话,劳动案件的处理,应当行政的归行政,仲裁的归仲裁,如果民行不分,势必混乱。


江西赣天龙先生


希望劳动为职工解决难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赔偿职工的每月工资的二倍才合理。在用人单位退休,一不给职工交纳社保,医保的到退休可以问单位补贴退休养老金。单位为了节省这个应该是退回做养老金,单位不交退休无退休养老金。


疆春


这个不难,只要你能证明用工单位接受你之日就可以了。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没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未订立视为无期限合同。也就是说你的双倍工资只能在1月以后与12月之间,也就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


陈晟喆


这个问题虽然各地仲裁法院处理各不相同,我认为是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的一种行为是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即然是侵犯了劳动者权利就应该根据劳动仲裁法,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侵犯自己权利日一年内提出,这个有理有据,不应质疑了,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合同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性合同,这条法规是对不订合同的单位一种逞罚性法规,不订合同即违反了劳动法规,又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这个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逞罚,不是拖欠克扣工资性质,所以不适用工资的仲裁时效,所以劳动者不能躺在法律上睡大觉,对双倍工资这个问题应严格掌握仲裁时效,这样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权利。


学天真


这个问题很有争议性,不同省份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仲裁员都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这十一个月的第二倍工资是一个整体,是从最后一月起算这个总体的时效。有的会分割开来,逐个月来看,哪些月份超过了一年了就不支持那个月份。【所以没有最终答案,只能尽量争取】


新会谭生


才上37天班,工伤,未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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