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 消防產品技術鑑定工作有哪些內容?

消防產品技術鑑定工作有哪些內容?

1 總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令第122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1.2本規範規定了消防產品技術鑑定的工作程序和規範要求。

1.3本規範適用於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的技術鑑定工作。

1.4消防產品技術鑑定工作由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機構(以下簡稱技術鑑定機構)實施。技術鑑定機構名錄由公安部予以發佈。

1.5技術鑑定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規範開展技術鑑定工作,對技術鑑定結果負責。

1.6技術鑑定機構應成立消防產品技術鑑定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對委託的技術鑑定產品進行標準審核和產品設計審核。

1.7經技術鑑定認為消防產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術鑑定機構應在接受委託之日起90日內頒發消防產品技術鑑定證書,並將消防產品有關信息報公安部消防局。經技術鑑定合格的消防產品,由公安部消防局予以發佈。

1.8消防產品技術鑑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在消防產品技術鑑定證書有效期內,相關消防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頒佈施行的,生產者應當保證生產的消防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1.9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機構進行監督。

2 技術鑑定模式

文件資料審核+型式檢驗+工廠檢查+獲證後跟蹤調查

3 技術鑑定基本環節

委託受理

文件資料審核

型式檢驗

工廠檢查

鑑定結果評價與批准

獲證後跟蹤調查

4 技術鑑定實施的基本要求

4.1委託受理

4.1.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消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以下統稱委託人)方可委託消防產品技術鑑定:

1)產品具有省級以上(含)科學技術委員會出具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的;

2)產品核心技術具有有效的授權專利證書的;

3)同類別產品已經技術鑑定合格並在中國消防產品信息網上公佈的。

4.1.2委託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時,應當提交下述資料(一式三份):

1)《消防產品技術鑑定委託書》;

2)委託人生產經營資質證明;

3)《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授權專利證書或者與經技術鑑定合格的同類消防產品的一致性說明。委託人出具的不存在侵權問題的自我申明。

4)產品研製報告(至少包括技術方案論證,技術特徵、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先進技術的比較,技術成熟程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消防科技進步的意義,推廣應用的條件和前景,存在的不足等基本內容);

5)產品設計資料;

6)生產工藝流程圖;

7)產品關鍵元器件和原材料清單;

8)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清單;

9)經備案有效的產品企業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

10)試產資料(例:測試分析報告及主要實驗、測試記錄報告等);

11)產品符合國家及行業在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頒佈的有關強制性要求的證明材料;

12)有效的質量管理文件;

13)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名單;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4.1.3存在不屬於技術鑑定範圍、資料不齊全、弄虛作假等情況的,技術鑑定機構不予受理。

4.2文件資料審核

4.2.1技術鑑定機構對委託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專家委員會進行標準審核和產品設計審核;初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委託人。

4.2.2專家委員會對委託人提交的企業標準按下述要求進行審核:

1)企業標準與強制性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消防產品消防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與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及環境保護等要求的符合性,企業標準規定的產品技術性能和檢驗方法的合理性、可靠性、創新性、可操作性等;

2)企業標準的制訂、實施與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的符合性。

4.2.3專家委員會對委託人提交的產品設計按下述要求進行審核:

1)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內容是否正確、詳實;

2)技術的先進性、實用性、可靠性、推廣應用的條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不足等;

3)設計中對產品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及產品的主要製造過程、使用過程不得對人身和環境產生危害作用(對於確因使用功能要求可能產生或潛在對人身和環境危害源的,其可能導致的後果必須在安全、衛生等強制性要求限定的範圍之內)。

4.2.4資料審核通過的,技術鑑定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消防產品技術鑑定合同書。

資料審核未通過的,技術鑑定機構將不符合情況書面通知委託人。

4.2.5通常情況下,資料審核時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4.3型式檢驗

4.3.1型式檢驗應按企業標準規定進行。試驗樣品由委託人送樣並應滿足以下條件:

1)樣品數量應滿足企業標準的規定;

2)樣品必須是近10個月生產的產品,並且在產品有效期內。

4.3.2委託人將樣品送交技術鑑定機構委託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填寫消防產品檢驗委託書,並提供相關技術文件。

檢驗機構按照企業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型式檢驗,並按規定收取費用。檢驗結束後,檢驗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技術鑑定機構提交型式檢驗報告,由技術鑑定機構將型式檢驗結果通知委託人。

4.3.3型式檢驗合格的,進行工廠檢查;型式檢驗不合格的,終止本次技術鑑定。

4.4工廠檢查

4.4.1對於資料審核和型式檢驗均合格的,技術鑑定機構應安排工廠檢查組開展工廠檢查工作。檢查組人員由符合技術鑑定機構規定的人員組成,不得少於2人。

4.4.2委託人工廠條件應滿足《消防產品技術鑑定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附件)的規定。工廠檢查的方式、方法,按技術鑑定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4.4.3工廠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填寫《消防產品技術鑑定工廠檢查報告》,由檢查組組長、檢查員和受檢查方負責人簽字確認。組長應在技術鑑定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將該報告提交技術鑑定機構。

4.4.4檢查結論為推薦通過的委託人,應對存在的不足認真整改,並按規定提交整改報告。

4.4.5檢查結論為不推薦通過的委託人,從確認檢查結論之日起,3個月後方可再次委託該類產品的技術鑑定。

4.4.6在技術鑑定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持證人自行向技術鑑定機構提出委託,重新進行工廠檢查:

1)正常生產週期內停產6個月以上(包括6個月)的;

2)生產條件(場地、人員、設施、設備等)變更的;

3)其他必須進行工廠檢查的情況。

4.4.7在技術鑑定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技術鑑定機構組織重新進行工廠檢查:

1)獲證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或工廠條件有可能發生顯著變化的;

2)技術鑑定機構認為相關因素的存在足以影響證書有效性,須現場檢查的;

3)有關法律、法規等要求的。

4.5鑑定結果評價與批准

4.5.1技術鑑定機構負責對產品技術鑑定的全部資料進行彙總與評定。

4.5.2經鑑定認為消防產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術鑑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90日內(消防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技術鑑定時限)頒發消防產品技術鑑定證書;認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並說明理由。

4.5.3持證人憑消防產品技術鑑定證書,按GA846《消防產品身份信息管理》的規定申領消防產品身份信息標誌。

4.6獲證後跟蹤調查

4.6.1對己獲技術鑑定證書的產品,自證書批准之日起,技術鑑定機構應組織跟蹤調查,每年至少一次。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時,經持證人申請,可將監督檢查時間推遲三至六個月,推遲檢查期間應保持證書有效狀態。

4.6.2跟蹤調查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1)監督檢查和監督檢驗;

2)監督檢查;

3)監督檢驗。

4.6.3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內容按技術鑑定機構規定的監督要求進行。監督檢查既可在工廠,也可在流通領域或使用場所進行。

監督檢查必須進行產品一致性核查。

4.6.4監督檢驗

監督檢驗既可從工廠抽樣,也可在流通領域或使用場所抽樣,受檢樣品的選擇、樣品數量及檢驗項目由技術鑑定機構規定。

4.6.5監督結論

技術鑑定機構經評價做出監督結論,並將監督結論通知證書持有者,監督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督結論為不通過:

1)產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的;

2)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不通過或不合格項整改時間超過1個月的;

3)監督檢驗不合格的。

監督結論為通過的,技術鑑定機構保持其證書;監督結論為不通過的,技術鑑定機構按規定暫停或撤銷其證書。

4.6.6持證人發生下列情況時,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技術鑑定機構:

1)持證人、製造商、生產廠搬遷、聯繫方式等發生變更的;

2)法定代表人以及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工作的人員發生變更的;

3)產品一致性變更或產品設計、生產工藝、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等發生顯著變化的;

4)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

5證書管理

5.1技術鑑定證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委託人名稱、地址;

2)產品生產者(製造商)名稱、地址;

3)被委託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需要時);

4)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5)技術鑑定依據;

6)技術鑑定模式(需要時);

7)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8)發證機構;

9)證書編號;

10)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

5.2技術鑑定證書有效期屆滿,生產者需要繼續生產消防產品的,委託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的六個月內,重新委託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機構應對該委託的必要性進行審核。

5.3在消防產品技術鑑定證書有效期內,消防產品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對性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生產者應當重新委託消防產品技術鑑定。

5.4技術鑑定機構應當對其鑑定合格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鑑定合格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技術鑑定要求的,技術鑑定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技術鑑定證書,並予公佈。

5.5技術鑑定證書的暫停、撤銷和註銷

5.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鑑定機構應當暫停證書,並對外公佈:

1)產品適用的技術鑑定依據或者實施規則發生變更,規定期限內產品未符合變更要求的;

2)跟蹤調查中發現委託人違反本規範規定的;

3)跟蹤調查發現產品不能持續符合技術鑑定要求的;

4)委託人申請暫停的;

5)其他依法應當暫停的情形。

5.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鑑定機構應當撤銷證書,並對外公佈:

1)不能按規定要求接受跟蹤調查的;

2)獲證產品存在缺陷,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

3)跟蹤調查中發現技術鑑定產品與委託人提供的樣品不一致的;

4)技術鑑定證書暫停期間,委託人未採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5)委託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技術鑑定證書的;

6)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5.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鑑定機構應當註銷證書,並對外公佈:

1)技術鑑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委託人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2)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3)獲證產品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4)委託人申請註銷的;

5)其他依法應當註銷的情形。

5.5.4自技術鑑定證書註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證書暫停期間,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原持證人應在接到通知發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證書交回技術鑑定機構,封存標誌。

5.5.5技術鑑定機構應當將暫停、撤銷和註銷技術鑑定證書的信息及時報公安部消防局。

6 收費

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收費參照有關規定收取。

附件

消防產品技術鑑定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產品與已獲技術鑑定證書的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 職責和資源

1.1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係,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1)負責建立滿足本文件要求的質量體系,並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2)確保加貼消防產品身份信息標誌的產品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3)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消防產品身份信息標誌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4)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不合格品和未獲得消防產品技術鑑定證書的產品,不加貼消防產品身份信息標誌。

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1.2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須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相關標準的產品要求;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並保持適宜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備的環境。

2 文件和記錄

2.1工廠應建立、保持文件化的技術鑑定產品的質量計劃或類似文件,以及為確保產品質量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質量計劃應包括產品設計目標、實現過程、檢測及有關資源的規定,以及產品獲證後對獲證產品的變更(標準、工藝、關鍵件等)、標誌的使用管理等的規定。產品設計標準或規範應是質量計劃的一個內容。

2.2工廠應建立並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對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1)文件發佈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准,以確保其適宜性;

2)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3)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廠應建立並保持質量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程序,質量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質量記錄應有適當的保存期限。

3 採購和進貨檢驗

3.1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生產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及定期確認檢驗的程序,以確保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件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

4 生產過程控制和過程檢驗

4.1工廠應對關鍵生產工序進行識別,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文件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質量時,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作業指導書,使生產過程受控。

4.2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3可行時,工廠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4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5工廠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以確保產品及零部件與樣品一致。

5 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工廠應制定並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內容、方法、判定等,並應保存檢驗記錄。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後,除包裝和加貼標籤外,不再進一步加工。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

6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用於檢驗和試驗的設備應定期校準和檢查,並滿足檢驗試驗能力。

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檢驗人員應能按操作規程要求,準確地使用儀器設備。

6.1校準和檢定

用於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週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對自行校準的,則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週期等。設備的校準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應保存設備的校準記錄。

6.2運行檢查

對用於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的設備除應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外,還應進行運行檢查。當發現運行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測過的產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產品重新進行檢測。應規定操作人員在發現設備功能失效時需採取的措施。

運行檢查結果及採取的調整等措施應記錄。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廠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內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採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經返修、返工後的產品應重新檢測。對重要部件或組件的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 內部質量審核

工廠應建立文件化的內部質量審核程序,確保質量體系的有效性和產品的一致性,並記錄內部審核結果。

對工廠的投訴尤其是對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投訴,應保存記錄,並應作為內部質量審核的信息輸入。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並進行記錄。

9 技術鑑定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型式檢驗合格的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使技術鑑定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10 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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