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傷殘撫卹管理辦法》公佈,6類人員可享傷殘撫卹待遇

新修訂《傷殘撫卹管理辦法》公佈,6類人員可享傷殘撫卹待遇

退役軍人事務部12月18日公佈第1號文件《傷殘撫卹管理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該文件對此前施行的《傷殘撫卹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6類人員可享受傷殘撫卹待遇。

《傷殘撫卹管理辦法》適用的人群包括: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卹的其他人員。

根據人群不同,將發給殘疾軍人證、傷殘人民警察證、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因公傷殘人員證。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為新增證件。

此次公佈的政策還提出,傷殘人員本人(或者其家屬)每年應當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聯繫一次,通過見面、人臉識別等方式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當年未聯繫和確認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及時聯繫、確認;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後60日內仍未聯繫、確認的,從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卹金和相關待遇。

如果有偽造殘情、冒領撫卹金、騙取醫藥費等費用、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卹金和相關待遇等情況,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撫卹、優待,追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辦法還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戰因公致殘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部隊現役幹部轉改的文職人員,因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致殘的其他文職人員,因戰因公致殘消防救援人員、因病致殘評定了殘疾等級的消防救援人員,退出軍隊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的傷殘撫卹管理參照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有關規定執行。


記者:代麗麗

監製:楊濱、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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